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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某与被告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被告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2年3月20日,原告樊某就与被告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樊某诉称,被告覃某于2010年4月起在原告处拿货进行装修工程,累计货款9460元拖欠未结,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946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及损失3678元。被告覃某辨称,被告已偿还了原告货款现金3500元,还下欠货款5960元。被告同意归还原告货款5960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覃某从2010年4月起在原告处拿货进行装修工程,2010年8月28日被告覃某给原告樊某写了欠油漆款2200元的欠条;2011年1月31日被告覃某又给原告樊某写了欠油漆款7000元的欠条;2011年2月27日被告覃某又下欠原告樊某货款260元,累计下欠原告樊某货款9460元。后被告覃某已偿还原告樊某现金3500元,下欠货款5960元经原告催讨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覃某偿还原告樊某货款本金5960元以及利息540元,合计现金6500元,定于2012年5月3日偿还3000元,同年5月30日偿还3000元,同年6月30日偿还5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伟

人民陪审员刘安清

人民陪审员陈泓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覃某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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