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湖南某某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与被告付某、被告付某融资租赁及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某某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X镇。

法定代表人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某某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述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住(略)。

被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湖南某某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与被告付某、被告付某融资租赁及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张某某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某和被告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2010年11月24日,湖南某某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与被告付某签订《融资租赁代理协议》一份,约定由付某委托某某向某某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资公司)办理融资租赁相关手续,并由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协议第三条规定:付某应按《融资租赁合同》要求按时按期足额支付某金,如有违约,造成占用某某资金的应承担如下责任:(1)如付某逾期还款而造成某某垫付某金,付某应从某某垫付某日起按日利率2‰支付某公司资金占用费;(2)支付某用资金10%的违约赔偿金;(3)其他损失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同日,付某因首付某不足,向某某借款110800元用于办理融资租赁,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011年2月25日前还清,同时约定逾期付某违约金为日利率万分之四,但付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至今尚欠借款100800元。经某某代理工作,付某于2010年12月30日与某某资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某某资公司出租一台在某某购买某型号为某某的某某掘机给付某使用,付某支付某期租赁费145591元,其余租赁费分35期\月、每期\月支付19826元。2011年6月,付某违约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自2011年6月至2011年11月,某某共为付某垫付某金共计107000元。2011年11月10日,某某资公司、某某、付某与原告签订“四方协议”,约定某某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原告承继。之后,因付某违约,某某资公司向原告行使担保回购权,原告支付某购款499294.58元完成回购,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并向付某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和《解除合同及租赁物取回通知书》。被告付某在《融资租赁代理协议》担保方一栏签名,依法应当在本案中与付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租赁物某某设牌某某挖掘机一台(机号某)或者偿付某购款499294.58元;2、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某金107000元;3、判令被告一承担违约金60629元;4、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首付某款100800元及还款违约金10645元;5、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的合理费用58000元;6、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付某与被告付某均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4日,某某作为甲方,被告付某作为乙方,签订《融资租赁代理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乙方因向甲方购买某械设备资金不足,委托甲方代其向某某资公司办理融资租赁的相关手续并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在甲方选购的机械设备为某某(标准规格)某某设牌挖掘机一台,设备单价(机价)为712000元,协议签订时,乙方应支付某租租金71200元、第一期租金19826元、保证金32040元、管理费10680元、公证费800元、保险费15761元、留购款356元、运费18000元,共计168663元。其中,协议第三条(4)项约定:乙方应按《融资租赁合同》要求按时按期足额支付某金,如有违约,造成占用甲方资金的,应承担如下责任:①因乙方逾期还款而造成甲方垫付某金的,乙方应从甲方垫付某日起按日利率2‰支付某方资金占用费;②支付某用资金10%的违约赔偿金;③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可以采取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进行催讨和追偿,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皆由乙方承担。协议签订后,付某因只带有60000元,协议中约定应当首付某费用不够,尚差108663元,遂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某某借款108663元,约定在2011年2月25日前分三次共计偿还借款本息110800元,并约定如付某未按时还款,应按日利率万分之四支付某期还款违约金。上述《融资租赁代理协议》及《借款合同》上,被告付某均在担保方一栏留有签名和搽印,约定的担保责任系连带责任担保。当日,因付某急需设备,在双方办理完《融资租赁代理协议》和《借款合同》的签订及付某手续后,某某即交付某某(标准规格)某某设牌挖掘机新机一台(机号某)。2010年12月30日,经某某代理工作,付某得以与某某资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某1),同时,某某也就付某选定的上述挖掘机与某某资公司和付某签订了《租赁物买某合同》(合同编号某2)。《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某某资公司(甲方)与承租人付某(乙方)约定:鉴于某某是甲方指定的代理商,代理商向甲方推荐乙方作为承租人,经甲方审核,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同意根据乙方对租赁物的自主选定,由甲方向代理商购买某某(标准规格)某某设牌挖掘机(机号某)一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36个月,首期付某145591元(起租租金71200元、保证金32040元、第一期租金19826元、保险费15761元、手续费6408元、留购价款356元),第二次以后的租赁费分35期\月支付,每期租金1982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实际变动幅度,同方向、同幅度作相应调整,自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当月起第n+2月(n为利率调整当月)开始调整。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某金及其他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收。甲方授权委托代理商全部或部分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上述甲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催收租赁债权及取回租赁物等。乙方同意由代理商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和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有权追加或变更其他第三方为其代理商。其中,第七条(4)项约定:保证金为保障甲、乙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切实履行,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保证资金,原则上,保证金可以冲抵最后相当金额的租金;(5)项约定:手续费为乙方按比例向甲方缴纳的融资管理服务费;(6)项约定:保险费为乙方需要承担的基于租赁物的保险费用;(8)项约定:留购价款是为租赁期限届满后,通过留购合同实现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乙方按租赁物购买某款的万分之五,预先向甲方支付某。第十七条2项约定:乙方委托的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的连带保证人,与乙方一起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担债务履行的责任;3项约定:前款连带保证人偿还本合同项下部分债务的,仅在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方能获得对乙方的追偿权;第十九条1项约定:乙方发生下列各项情形之一时,甲方无需催告仅用通知即可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某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付某金、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某项:(1)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迟延支付某金时;(2)……(10);第二十条1项约定:无须征得乙方同意或发送通知,甲方即可将本合同甲方享有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及甲方对乙方享有的租赁债权向第三者设定担保、或转让给第三者,乙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并承诺完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权利受让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某某资公司与付某于2011年3月10日,就双方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在湖南省长沙市蓉园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上证实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和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章均属实。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某1)与《租赁物买某合同》(合同编号某2)签订后,某某将付某此前向其支付某60000元以及向其所借的108663元,共计168663元,作为付某的首期付某移交给了某某资公司145591元(起租租金71200元、第一期租赁费19826元、保证金32040元、保险费15761元、留购款356元、手续费6408元),其余23072元,某某作为其代理融资租赁的管理费和挖掘机的运费予以留存。某某资公司亦将挖掘机的全部价款712000元支付某了某某。2011年6月开始,因付某违约不按时按期足额支付某金,某某为自觉履行担保义务,先后主动代付某垫付某金107000元,而付某所借某某的借款仅偿还了10000元,尚有100800元的借款本息未还。2011年11月10日,某某资公司作为甲方,某某作为乙方,被告付某作为丙某,原告某某作为丁方,签订《四方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变更丁方为其指定代理商,乙方、丙某、丁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在《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业务协定书》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由丁方完全承继,丁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在本协议生效前,乙方存在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业务协定书》向甲方履行义务等违约行为的,应积极采取措施补救,乙方未采取措施补救的,丁方对丙某上述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丙某存在租金垫付某事宜的,由乙、丙某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丁方之间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甲方予以协助;本协议经签约各方签字盖章生效。同日,某某作为甲方,被告付某作为乙方,原告某某作为丙某,另行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丙某承担甲方在《融资租赁代理协议》及其附件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此前与乙方形成的权利义务由丙某一并受让和承继(含借款、维修、配件等)。2011年11月14日,某某资公司因付某屡屡违约,向某某行使担保权,发出租赁物挖掘机的《回购通知书》,要求某某以499294.58元(剩余租金总额542700元+到期未付某金违约金593元-未到期租金利息43998.42元)的价款回购其租赁给付某的挖掘机,同时向某某出具《租赁物取回授权委托书》,授权某某取回上述挖掘机。某某为履行担保义务,于2011年11月15日通过银行向某某资公司支付某购款499294.58元。2011年11月16日,某某资公司作为转让方,某某作为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方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付某的499294.58元债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接受该债权;同时,转让方同意受让方有权行使承租人享有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含购买某择权);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某民币499294.58元作为受让上述转让债权的对价。2011年11月19日,某某资公司委托某某向付某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和《解除合同及租赁物取回通知书》,告知付某,其已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某某,通知付某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挖掘机返还给某某。2011年11月21日,某某因付某迟迟未清偿所借某某借款本息和某某垫付某租金,也未向其返还租赁物挖掘机,委托湖南某某师事务所为本案诉讼代理,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了前述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后,某某就其第1项诉讼请求进行了选择,即在此项诉讼请求中,只要求付某立即返还某某设牌挖掘机(机型某某,机号某)一台。另外,某某对付某交付某融资公司的保证金32040元、留购款356元,同意在某某为付某垫付某租金中予以扣除,只要求付某偿还垫付某金74604元(107000元-32040元-356元),并同意将违约金相应调整为垫付某金的10%,即7460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由某某与付某签订的《融资租赁代理协议》及《借款合同》、付某与某某资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某某和付某与某某资公司签订的《租赁物买某合同》、湖南省长沙市某某证处出具的(2010)湘长蓉证内字第某某公证书、某某垫付某的银行凭证及清单、某某资公司向原告发出的《回购通知书》、某某资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某某资公司向原告出具的《租赁物取回授权委托书》、某某资公司委托原告向付某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和《解除合同及租赁物取回通知书》、某某资公司和某某以及付某与原告签订的《四方协议》、某某和付某与原告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原告与湖南某某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付某与被告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两被告放弃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某某与付某签订的《融资租赁代理协议》及《借款合同》、某某和付某与某某资公司签订的《租赁物买某合同》、付某与某某资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某某资公司和某某以及付某与原告签订的《四方协议》、某某和付某与原告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上述合同成立后,在某某、某某、某某资公司及付某四方之间形成了融资租赁及担保、借贷法律关系,并产生了合同权利义务的合法转让,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各自义务。因此,一、对于某某要求付某返还租赁物挖掘机的主张,因付某与某某资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有:承租方发生迟延支付某金时,出租方无需催告仅用通知即可解除合同。且约定:出租方可以指定第三人收回租赁物,由第三人代为行使出租人的权利。上述约定实质上是约定了某某资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条件以及解除合同后其权利的行使方式。现某某按照合同约定,为履行担保义务,已向某某资公司支付某租赁物挖掘机的回购款499294.58元,某某资公司因此将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其作为出租人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了某某,并委托某某向付某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和《解除合同及租赁物取回通知书》,说明某某资公司与付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已按约定解除,合同解除后,出租方权利已全部转移至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某某要求付某立即返还租赁物挖掘机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在付某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未按期足额支付某金的情况下,某某为自觉履行担保义务,已代付某垫付某金10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现某某与某某和付某之间已达成协议,由某某承继某某与付某之间形成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某某对付某的权利已转让给某某。因此,某某要求付某偿还垫付某金74604元(已抵消付某交付某保证金和留购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三、因付某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某金,致使某某为履行担保义务,代付某垫付某金74604元(抵消付某交付某保证金和留购款后的剩余垫付某金),造成了某某自有资金被占用的损失,依照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代理协议》约定,付某应支付某公司被占用资金10%的违约赔偿金。现某某与某某和付某之间已达成协议,由某某承继某某与付某之间形成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某某对付某的权利已转让给某某。因此,某某要求付某承担违约金7460元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四、付某之所以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向某某借款108663元,目的是为了办理融资租赁手续,补足应付某融资公司的首期付某,某某事实上已按约定向付某提供了借款,付某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而付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全部偿还,构成违约,《借款合同》中“按日息万分之四支付某期付某违约金”的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付某应当按照该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现某某与某某和付某之间已达成协议,由某某承继某某与付某之间形成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含借款),某某对付某的权利已转让给某某。因此,某某要求付某偿还借款剩余本息100800元并支付某期付某违约金10645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五、对于某某要求付某承担其主张权利的合理费用58000的主张,依照某某与付某签订的《融资租赁代理协议》第三条(4)项③小项“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可以采取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进行催讨和追偿,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皆由乙方承担”的约定,某某为该案主张权利所支付某律师服务费用应由付某承担,但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根据该案标的,该案可收取不超过31000元的律师服务费,某某与湖南某某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38900元,明显超出标准,且某某未提交其他因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的证据,因此,对于超出该案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之外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六、被告付某作为付某的担保人,在付某与某某签订的《融资租赁代理协议》和《借款合同》上担保方一栏留有签名并搽印,而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责任系连带责任担保,说明付某对付某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某某要求付某对付某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湖南某某设机械有限公司某某设牌某某挖掘机(机号某)一台;

二、由被告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某告湖南某某设机械有限公司为其垫付某租金74604元;

三、由被告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某告湖南某某设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7460元;

四、由被告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某某设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00800元及逾期付某违约金10645元;

五、由被告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某告湖南某某设机械有限公司因本案主张权利所支付某律师服务费用31000元;

六、由被告付某对被告付某上述第(二)至第(五)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60元,减半收取6080元,财产保全费4820元,共计10900元,由被告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易建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某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某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某期利息。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某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某金的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某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某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某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某、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