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镇X镇检刑诉字(20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镇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安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系四平市鑫源物流有限公司西安某公司驾驶员。因本案于2012年3月23日被镇安某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某看守所。

镇X镇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琳、鞠某、武胜琴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成某受雇的四平市鑫源物流有限公司达成某偿协议。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于2012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事部分。镇安某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6时50分,被告人成某驾驶临时车牌号为陕x陕汽牌自卸汽车,沿镇安某1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123KM+920M处时与迎面行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某轮摩托车驾驶人鞠某魁受伤,被告人成某即将被害人送镇安某医院抢救,被害人鞠某魁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成某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未保持安某车速,是造成某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鞠某魁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无牌摩托车,是造成某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成某受雇的公司支付了被害人丧葬费2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成某受雇的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某事赔偿协议,公司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1.2万元(不包括丧葬费2万元),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且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宋某、霍某、安某、张某证言,车辆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病历,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操作不当,造成某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某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成某,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后,积极抢救伤者,与被害方达成某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一年又六个月之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正健

审判员张某

代理审判员姚双平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亓晓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