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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强盗窃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强(。

辩护人王某某。

辩护人陈某某。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审理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强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三某一日作出(2012)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裁定。原审被告人陈某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秀霞、强文敏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某强及其辩护人王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11年11月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强与民工马某、周某甲、周某乙、施某某等人在鹿寨县卫生局搬迁办公室时,在三某“爱卫办”办公室收拾办公用具时发现失主韦某洲的办公桌下面一鞋盒内的信封装有现金人民币,后趁人不备将鞋盒拿到一楼厕所将信封内的40000元人民币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陈某强将所盗窃的40000元人民币拿回家用报纸包好藏在一楼电视柜抽屉里。

2011年11月9日,公安人员找到工头马某,让其电话通知其他四名民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强自行到公安机关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到其家里将赃款40000元起获归案。目前公安机关已将40000元人民币发还失主韦某洲。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被害人韦某洲的报案陈述,证人韦某丙、杨某、韦某丁、马某、周某甲、周某乙、梁某某、施某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提取笔录、辩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被告人陈某强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强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某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强已配合公安机关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强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陈某强上诉称,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其系自首、主动全部退赃,是初犯和偶犯,能主动缴纳罚金,原判对其的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庭能再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意见亦与陈某强的意见相同,并认为陈某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某小,确有悔罪的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二审法庭对陈某强适用缓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维持;对于陈某强的量刑,请二审法庭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裁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的相同,上诉人陈某强亦无异议,且相关证据均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陈某强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亦均无异议,且有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吻合印证;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没有充分考虑陈某强系自首、全部退赃、属初犯偶犯等的具体情况,导致量刑过重。根据陈某强盗窃的情节、确有悔罪的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的具体情形,本院决定对其的原量刑予以改判,并适用缓刑。陈某强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相符,出庭检察员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2)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扶苜

审判员阮绍新

审判员 毘W军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黄其明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甲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甲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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