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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龚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提出其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州市X区,要求将本案移交到广东省惠州市X区审理。原告杨某遂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刘登福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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