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巴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女,身份略。

被告李某乙,男,身份略。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桂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媛、人民陪审员谭建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自由相识恋爱,2003年1月8日登记结婚。次日被告到我家与我共同生活。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5年正月被告与我发生争吵后,便离开茶店子镇,至今未与我联系,家人称其不知去向,我与被告间的婚姻已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我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原告高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巴东茶店子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证明1份。用于证实原、被告于2003年1月8日登记结婚。

2、2011年11月25日巴东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用于证实被告于2005年正月起未在该村居住和出现过,现下落不明。

3、2011年11月25日巴东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用于证实被告于2005年正月起与本地无任何联系,音信全无。

4、2011年12月22日高某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于2003年结婚,自2005年至今杳无音信。

被告李某乙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对被告李某乙的二嫂陈某进行了调查,其陈述的主要内容为:李某乙共四兄妹,父母亲均已去世。李某乙已多年未与家人联系,也未回过当地。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3、4证实被告于2005年正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该组证据证实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被告李某乙二嫂陈世明的调查笔录,其陈述能够与其他证据吻合,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自由相识恋爱,2003年1月8日在巴东县X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次日被告到原告家与其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5年正月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便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高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李某乙在与原告高某因锁事发生纠纷后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已七年之久,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婚前、婚后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李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本案中不一并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邮汇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罗桂香

审判员向媛

人民陪审员谭建军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谭清波

附:与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