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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廖某、宁某与被上诉隆回县X镇阳光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系廖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刘某冲,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回县X镇阳光幼儿园。

负责人肖某,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廖某、宁某因与被上诉隆回县X镇阳光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1)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某、宁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宁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廖某、宁某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上诉人廖某、宁某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肖某兰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健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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