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罗某与被上诉人郑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甲。

委托代理人郑某乙,系郑某甲之弟。

上诉人罗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1)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郑某甲系水库移民户。2011年8月5日19时许,郑某甲到组里的一个水井挑水,罗某认为郑某甲对维修水井未出工出力,遂在看见后骂郑某甲不要脸,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骂娘。罗某在对骂的过程中走到郑某甲身边,双方发生扭打并各有负伤。经邵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郑某甲头皮血肿,右手背挫裂伤,张力缝合术后并感染,多处软组织挫伤,皮肤擦伤,属轻微伤。郑某甲在邵东县人民医院住院18天,共用去医疗费6904.52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被告罗某在原告郑某甲挑水时谩骂郑某甲导致事发,在起因上有重大过错并在事发中与郑某甲发生扭打,应负主要责任。但郑某甲在本次事件中未采取正确方法处理罗某的谩骂行为而与罗某互相扭打,造成本次事态扩大,主观上也有一定的过错,负次要责任。根据郑某甲、罗某的过错程度,在责任比例划分上,以郑某甲承担20%,罗某承担80%为宜。郑某甲的损失经核定为:医疗费6904.52元;郑某甲主张的后期治疗费因没有提供依据,不予支持。郑某甲主张的误工费金额过高,因郑某甲伤情较轻,应当以住院期间并结合农林牧渔业的行业标准计算为18天×43.62元/天=785.16元;郑某甲主张的护理费金额过高,应当以住院期间并结合农林牧渔业的行业标准计算为18天×43.62元/天=785.16元;郑某甲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营养费应为18天×10元/天=180元;郑某甲主张的交通费没有提供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郑某甲的医疗费6904.52元、护理费785.16元、误工费785.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元、营养费180元,共计损失8870.84元,由被告罗某赔偿80%即7096.67元,款限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负。(二)驳回原告郑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罗某上诉称,罗某是履行组长职责,劝郑某甲出工出资时,郑某甲用扁担将罗某头皮打裂,郑某甲打人在先,应负本案的主要责任,原审责任划分不当。原判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郑某甲的护理费错误。罗某在一审开庭时由于交通不便,没有及时赶到法院,但开庭尚未结束,一审不准许罗某参加庭审活动属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

郑某甲答辩称,罗某在一审开庭当天早上8点还在家中,没有诚意去开庭。罗某作为组里负责人,没有安排郑某甲去修井,也没有安排出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郑某甲的法医鉴定书、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上诉人罗某作为罗某村X组长,在修理水井时可以安排被上诉人郑某甲出工或出资,但不应在郑某甲挑水时对郑某甲进行谩骂。罗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其与郑某甲之间纠纷的发生,故原判认定由罗某在本案中负主要责任是正确的,罗某上诉要求郑某甲承担主要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规定,该规定对护理人员超出一人以上时要求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本案郑某甲住院期间需有人护理,但一审只计算了一个人的护理费,符合上述规定,故罗某认为护理费计算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法向罗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罗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到达参加开庭,也未提交其有正当理由需延期的请求,故一审依法对本案缺席进行审理并未违反法定程序,罗某要求发回重审的主张也无法律依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罗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某

审判员肖碧兰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健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