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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彭某,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开庭笔录

时间:2011年12月8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50分

地点:宁乡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判长: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

被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被告龙某

审判长:宁乡县人民法院双凫铺人民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彭某,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

审判长:本案由宁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蒋芷华独任审判,书记员何某娟担任记录。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5、46、47、48、49、50、51、52、64、74、129、130、131、212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如下权利和承担如下义务:

⑴、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解释回避制度);

⑵、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⑶、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⑷、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⑸、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⑹、当事人有参加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⑺、当事人有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⑻、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法庭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⑽、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得提供伪证、假证,否则,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法处罚;

⑿、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的诉讼费用。

审判长:以上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双方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原告陈某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审: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否同意

原:同意。

被:同意。

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先行调解。下面本院对本案主持调解。

审: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同意调解。

被:同意调解。

审:双方谈谈各自的调解方案。

原: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2万元,包括所有的费用。

被:我不愿意出一分钱。

审: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能达成某致协议,先行调解结束。

审:下面法庭调查。

审:被告,是否收到原告方的起诉状副本,是否向本院递交了民事答辩状。

被:收到了,递交了书面答辩状。

审:下面由原告方宣读民事起诉状。

原代:宣读民事起诉状。(略)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36000元,已支付原告医药费8000元,还应赔偿原告损失2800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审:原告,你是否有补充

原:没有。

审: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代:宣读民事答辩状。(略)

审:被告,你是否有补充

被:同意代理人的答辩意见。

审:下面进入举证、质证阶段,首先由原告方就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当庭举证。

原代:原告方举证如下:

1、原告陈某、被告彭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件),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事故造成某后果;

3、病历资料(原件),拟证明原告的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

4、医药费发票(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住院治疗23天,用去医药费18612.8元;

5、司法鉴定书,拟证明原告的伤情及误某、护理等损失情况;

6、司法鉴定费发票一张,拟证明原告已支付700元司法鉴定费。

举证完毕。

审: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方的证据当庭质证。

被代: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所作出的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有异议,一是碰撞的位置不符,二是被告彭某已尽到了注意安全的义务;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住院费17200.1元,农村医疗已报销了7232元,实际支付为9968.1元,门诊票据1412.7元,其中只有2010年12月24日、12月14日、10月28日(两张)等五张发票是前期医疗费用,除此以外的才是后续治疗费;对证据5的误某时间有异议,误某时间应为120天,而不是210天;对证据6无异议。

原:同意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审:下面由被告方进行举证。

被代:证据1、2010年11月2日宁乡县公安交警大队对彭某询问笔录,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彭某的车已停靠在公路的右边,对此次事故不应承担责任的事实;

证据2、2010年11月6日宁乡县公安交警大队对陈某询问笔录,拟证明原告陈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过错的事实;

证据3、交通事故现成某,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彭某的拖拉机已依靠在公路右侧,并不妨碍原告陈某正常通行的事实;

证据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评定准则,拟证明胫骨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的误某时间为120天。

举证完毕。

审:下面由原告方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质证。

原代:对证据1中部分事实提出异议,应以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准,不单单以当事人的陈某为准;对证据2没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应以楚沩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为准。

原:同意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审: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今天暂不予认证。

审:现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相关问题,请如实回答。

审:原告,你将事故情况讲一下

原:2010年10月28日13时许,原告陈某驾驶轻骑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姜志均沿大成某玉河村X组欧家湾往玉河村X组“富贵屋场”方向行驶,途经玉河村X组欧迪仁住宅后地段时,因转弯的地方是个90度的角,看见彭某驾驶湘01-x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沿玉河村X路由相对方向驶来,因俩个人都没有注意,导致我驾驶的摩托车前面部位与彭某驾驶的湘01-x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左前角部位碰撞,造成某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

审:原告,发生事故地段的路有多宽

原:有3米多宽。

审:原告,你的摩托车是撞到被告拖拉机的哪个部位

原:是撞到货箱的左前方。

审:原告,你是怎么摔倒的

原:相撞的那瞬间,我的摩托车摔倒后,车子再退了尺把远,摩托车把手打到我的右脚的膝盖下面一点。

审:被告,原告所讲所属不

被:不属实,事故的发生地是一个圆形的弯道,没有90度。当时我的车停稳了,她摩托车的前面壳子撞到了我拖拉机货箱的左前方,陈某摔倒在土上,不是墙上,搭乘的那个人摔在陈某身上,摩托车压到了陈某的脚。

审:原告,你在中医院治疗交警大队询问时所作的陈某是真实的吗原:是真实的。

审:被告,交通大队对你询问时你所作的陈某是真实的吗

被:是真实的。

审:原、被告,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证明你们是否收到

原:收到了。

被:没收到。

审:被告,对交警大队认定的事实你有无异议

被:大体上还是没有异议。

审:被告,湘01-x拖拉机有没有购买保险

被:没有。

审:原告,你的治疗情况呢

原:事故发生后,我在中医院住院治疗23天。

审:原告,事故发生后,被告有没有支付医药费

原:被告出了8000元现金,再加上当天的门诊费用。

审:被告,是这样的吗

被:不是的,进院的时候交2000元,动手术交6500元,再加上门诊费。

审:原告,你从事何某业

原:以前在屋里,去年在宁乡从事电脑打票,做了四、五个月。

审:原告,你需要做哪些后续治疗

原:马上就要拆钢板了,而且是必须要做的。

审:原、被告对法医鉴定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被代:只对误某时间有意见,对其他没有意见。

审:原告要求计算营养费的依据是什么

原:道理上要医嘱,但没有。

审:就本案的事实部分,双方有无补充说明

原代:没有。

原:摩托车损失我放弃不要求被告赔偿。

被:没有。

审:双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原代:被告,湘01-x拖拉机是你本人的吗

被:是我的。

被:没有。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本案基本事实很清楚,可以确定,本案被告应负主要责任,没有注意安全驾驶,也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购买交强险,违法了道路交通法规;2、原告所产生的损失也是真实产生,并且损失清单中一一列明,客观真实存在;3、本案被告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也没有购买交强险,本案的交通事故造成某身损失应由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万元的医药费应由被告承担,其他计算依据也是根据法律法规依法计算得来的,希望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同意代理人的辩论意见。

审: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1、交通事故发生的地段是弯道,事故发生时可以看到对方;2、被告驾驶的车辆是靠右行驶的,且在事故时被告的车辆已经是停驶状态,未妨碍原告陈某的正常行驶,且有效路面为4.2米;3、交警大道所作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认定事实不清,与客观事实不符,一是碰撞的位置不符,二是被告彭某注意了安全义务;4、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陈某应负80%的责任,因其无证驾驶、无行驶证上路,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第八条的规定,其在行驶过程中速度过快,未顺转弯及刹车,导致与停靠在路边的拖拉机相撞;5、原告要求赔偿的标的过高,计算有误,医疗费17002.1,除去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外的,实际只有9968.1元,门诊1412.7元,其中507.4元的门诊费是被告彭某支付的,其他的是法医鉴定以后所以生的费用,故前期的门诊费用不应计算,后续治疗费没有异议,误某时间应为120天,司法鉴定费没有异议,交通费没有提供相应的票据,酌情可认定300元,营养费无医嘱,摩托车损失原告方放弃要求赔偿;另外,原告方讲被告未购买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原告所驾驶的车辆同样是属于机动车,亦没有购买交强险,机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的对象仅限于行人。

审:双方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代:本案原告的损失医疗费已经农村合作医疗予以了报销,但与本案的损失赔偿无关,误某的计算,应当以法医鉴定为准,误某应当以210天计算,原告未购买交强险不能对抗被告对原告所造成某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的拖拉机未购买交强险,应承担过错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再按责任承担责任。

被代:农合的补助是有约定的,钱还放在村支部欧书记的手里。

审: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作最后陈某意见。

原: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代:因为已经支付了九千多元的费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下面法庭主持调解。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同意调解。

被:同意调解。

审:双别作双方的调解工作。(具体过程略)

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被告彭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医药费、误某、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7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再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本调解协议

原:同意协议。

被:同意协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本案已即时清结结案,依法不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双方是否听清

原:好的,同意。

被:好的,同意。

双方当事人可当庭或5日内阅读并核对笔录,如无误某签名,如有误,可申请补正除调解协议以外的笔录。

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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