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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开庭笔录

开庭时间:2011年11月30日8时30分至12时20分

开庭地点:宁乡县人民法院双凫铺人民法庭小审判庭

案由:离婚纠纷

审: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法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呼口号、不准开启移动电话和无线寻呼机,不准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不进入审判区;

三、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四、诉讼参与人发某、陈述和辩论时,须经法官许可;

五、未成年人为经批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准旁听人员不得旁听;

六、旁听人员不得记录、发某、提问,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

被告潘某

审判员:宁乡县人民法院双凫铺人民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

审判员:本案由宁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蒋芷华独任审判,书记员赵建武担任记录。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5、46、47、48、49、50、51、52、64、74、129、130、131、212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如下权利和承担如下义务:

(1)、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解释回避制度);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3)、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4)、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5)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6)、当事人有权参加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7)、当事人有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8)、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法庭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9)、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10)、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得提供伪证、假证,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法处罚;

(12)、对于发某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的诉讼费用。

审判员:以上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双方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原、被告是否愿意选择简易程序

原:愿意选择简易程序。

被:愿意选择简易程序。

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先行调解。下面由双方分别谈谈法庭先行调解的方案。

原:我要求与被告离婚。房子留给两个女儿,我要求抚养大女儿。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被:我不同意离婚,如果能达到我的条件,我就可以考虑同意离婚。我的条件是:我抚养小女儿,房子我一个门面至三楼,两个女儿各一个门面至三楼的所有权,在女儿十八周岁以前由我负责管理、使用,对女儿的两空门面我没有变卖的权利。对原告所提出的共同债务我不承担。

审:分别做工作(略)

审:法庭先行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调解协议。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审:被告,你是否收到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是否向本庭递交了民事答辩状

被:收到了,没有递交民事答辩状。

审:先由原告宣读民事起诉状。

原代:宣读民事起诉状。(略)详见在卷诉状

审:原告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没有。

审: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被告不同意离婚。

审:下面进入举证、质证阶段,首先由原告方就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当庭举证。

原代:原告方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被告常口信息表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3、育龄妇女档册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证据4、(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拟证明原告曾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

证据5、宁乡X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B超检查单1份,拟证明原告在起诉时未怀孕的事实。

审: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所举以上证据进行当庭质证。

被:对证据1、2、3、4、5均无异议。

审:被告,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交的吗

被:没有。

审:下面进行当庭认证:

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1、2、3、4、5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审:下面问几个问题,希望原、被告方如实回答:

审:原告,请陈述你与被告相识、恋某、结婚、生育的情况。

原:原、被告199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2月25日在宁乡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带养的女孩潘某吕(曾用名潘X)出生于X年X月X日,派出所出具的常口信息上错了;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取名潘某沿(曾用名潘X)。

审:被告,原告刚才的陈述是否属实

被:是的,第二个女儿是老历9月20日出生的,可能上户时是按公历登记的。

审:你们婚后的夫妻感情怎么样

原:开始一段时间还好,到2009年8月就因双方争吵打架分居生活了。

被:原来都好,后来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所以两个人就感情不好出现矛盾了。

审:你们2009年8月发某争吵后还在一起生活了没有

原:没有。

被:没有。

审:原告,看在你与被告生有两个女孩的份上,能否给被告一次机会

原:我不愿意再给他机会了。

审:原告,你有哪些嫁妆

原:家具一套,冰箱一台,被子8套。

被:是的。

审:你们婚后添置了哪些共同财产

原:2003年9月在宁乡X区X号新建三空三层楼门面一栋,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名字是黄某民,是我和我老兄一个一半,现在一直由我们居住在一起。

审:被告,原告陈述的共同财产是否属实

被:当时我在服刑的时候,那时我们的房子确实有一空是她老兄黄某民的,大约是2006年期间我通过我细舅子给了他8万元,房子就全部是我们的了。

问:你有何证据证明你们的房子是你们与你老兄一人一半

原:房屋产权证上是他的名字。

问:你们之间有协议吗

原:没有。

被:我们的三套一层都出租了,一直是由我收的房租,他老兄根本就没有收过钱,也从来没有找我要过租金和房子。所有双凫铺开发某的人都知道房子是我们的。

审:房子到底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原:是的。只是建房的时候被告正在服刑。

审:你们有没有共同存款

原:我没有。

被:我没有,不知道原告有没有。

审:原、被告婚后有共同债权吗

原:没有。

被:没有。

审:原、被告,你们有共同债务吗

原:我舅妈庄文桔20000元是建房的时候欠的;2008年在温岭办厂欠邻居朱立辉5000元,欠秦胜强17800元。还有宁乡县双凫铺信用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被:2008年原来原告搞鞋厂,在宁乡县双凫铺信用社借款本金20万元。后来厂子被她卖了88000元,我只拿了500元回家了。信用社的钱,如果原告将孩子给我带,房子给孩子,我就负责信用社的借款。

原:厂子是亏损了。

审:双方就事实部分还有要向对方发某的吗

原:没有。

被:没有。

审:原、被告是否还有补充

原:没有补充。

被代:没有补充。

审: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首先由原告方发某辩论意见。

原代:(详见在卷代理词)

原:同意代理人的法庭辩论意见。

审:被告发某辩论意见。

被: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好,且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请求法庭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审:双方还有新的法庭辩论意见没

原:没有。

被:没有。

审:法庭辩论到此结束,下面由双方发某最后的陈述意见。

原:我对被告没有信心了。

被:我会改正缺点好好和原告过日子。

审:下面由法庭主持调解。

审判员:分别做调解工作。(略)

审判员: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潘某和好夫妻关系;

二、被告潘某保证不动手打原告黄某,不酗酒,积极为家庭生产生活承担责任,每年交50000元作为孩子的教育费、生活费;蛋糕店和三空门面的房租钱用于偿还所欠信用社的借款;

三、原、被告相互信任,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对方的父母和亲戚朋友;

四、原、被告遇事打商量,多沟通、多交流,共同管理好小孩的生活和学习,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

五、如果被告做不到上述几点,原告会继续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均留归小孩所有。

审判员:因为本案是以和好夫妻关系的方式结案,依法不制作调解书。

审判员:交待当事人阅读笔录无误后请签名或捺印,并可在五日内提出申请补正除协议内容以外的笔录。

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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