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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系原告单位董事长。

被告刘某

被告蔡某

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卫华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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