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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开庭笔录

时间:2012年5月15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

地点:宁乡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某

案由:离婚纠纷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判某: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

被告黄某

审判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宁乡县人民法院双凫铺法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

审判某:本案由宁乡县人民法院审判某蒋芷华独任审判,书记员文某担任记录。

审判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5、46、47、48、49、50、51、52、64、74、129、130、131、212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某下权利和承担如下义务:

⑴、当事人有某提出回避申请(解释回避制度);

⑵、当事人有某委托代理人;

⑶、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复制本案有某材料和法律文某;

⑷、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⑸、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某提起反诉;

⑹、当事人有某加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⑺、当事人有某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⑻、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某。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某;宣判某,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法庭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某;

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⑽、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某任提供证据,法律另有某定的除外,但不得提供伪证、假证,否则,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法处罚;

⑿、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某、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并按规定交纳有某的诉讼费用。

审判某:以上当事人享有某利与承担的义务,双方听某没某,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某,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某,不申请回避。

审判某: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你们同某吗

原告:同某。

被告:同某。

审判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先行调解。下面本院对本案主持调解。

审判某:下面由双方分别谈谈调解方案:

原告:同某调解离婚。小孩归我抚养。

被告:同某调解和好。

审判某:经过先行调解,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束。

审判某: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某:被告,你是否收到起诉状

被告:收到了起诉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审判某:下面由原告宣读民事起诉状。

原代:代为宣读民事起诉状。(略)

诉讼请求:1、判某、被告离婚;2、判某儿子黄某鑫由原告抚养。

审判某: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不同某离婚。1、我爱她;2、儿子尚小,为了儿子我不同某离婚。

审判某:下面进行举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

原代:原告方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的事实及婚姻登记时间;

2、湖南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拟证明原告现无孕。

审判某:下面由被告质证。

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

审判某: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告:无证据提交。

审判某:下面进行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审判某:下面继续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某:原、被告何时相识何时结婚

原告:2004年某,大约于2005年某始同某,于2009年2月11日在宁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审判某:原,被告,生育小孩了吗

原告:2009年3月29日共同某育一男孩,取名黄某鑫。

审判某:被告,原告所述属某吗

被告:属某。

审判某:原告,婚后夫妻感情怎么样

原告:2009年9月以前夫妻感情好,从生育小孩后就闹离婚,两人无共同某言和共同某好,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对我不信任,经常拿以前的事情出来讲。被告在外面不蛮上进,三个月外出都某每个月回了一千多元。对朋友很要某,对家庭不是很重视。

审判某:被告,原告所述属某吗

被告:大致情况是这样的。小孩六、七个月的时候她把小孩丢在床上,我就打了她一个耳光,这是第一次打她。一直到小孩一岁半的时候夫妻感情还可以,我去山西打工时基本每天打一个电话。直到她2011年9月份的样子,原告打工后,感情就不是那么好了。有某候跟她争几句,她就几天不回家,我就找到厂里去,寻她回家。然后2011年11月份到人人乐做事,到今年2月份中旬都某某发生矛盾。之后就发觉不对劲了,因为原告很少打电话给我,我就天天打电话给她。一直到三月份我才到她宿舍去,她的同某讲从2月份开始就基本上没某在宿舍里面睡觉了。我没某打她,做了她一晚上的工作。直到今年3月28日她发信息给我讲要某我一个“惊喜”,她向法院起诉离婚了。她起诉离婚后,我就问她之前睡在哪里,吃饭后她不带我去。正好当时一个男的打电话给她的手机,我接后,对方喊了一句“杨某”,所以我就挂了。之后我看她手机聊天记录,里面有某些不对劲的内容。

审判某:原告,刚刚被告讲了一些夫妻感情的事实,是这样的吗

原告:有某。我们夫妻关系一直都某是很好,他父母怪我没某搞饭。他在我从律师事务所出来后就打我,晚上又打我。

审判某:原告,被告最后一次打你是什么时候

原告:2012年4月20日。

审判某:被告,原告补充的内容是这样的吗

被告:都某。当时她一会儿就不见了,我就去找她,是打了耳光。

审判某:接到法院传票后,你还打她了吗

被告:没某打她。

审判某:原告,你起诉的主要某因是什么

原告:主要某因是被告不信任我,无端猜忌我。一次我和一个男性同某和女性朋友去中医院看同某,被告讲是我对朋友还重要某。多次打我使我死心。

审判某:原告,现存嫁妆有某些

原告:高组合柜一套,床一张及床上用品,木沙发一套,电视柜一张,餐桌一张,29寸创维彩电一台,DVD一台,梳妆台一张,半自动洗衣机一台,液化气灶一套及其他日用品。

被告:属某。

审:原、被告,婚后有某共同某产

原告:华宝冰箱一台,音响一套,女士摩托车一辆。

被告:属某。

审:婚后有某同某款吗

原告:没某。

被告:存款不知道,我赚的钱都某给原告了。

审:有某同某权吗

原告:没某。

被告:没某。

审:原,被告,有某同某务吗

原告:近两三年某陆续续借我母亲陈淑园970元。他经手的我不知道。

被告:我在我岳母娘手里只拿了500元,我不当家,钱都某了老婆,要某去还。欠竹山塘种子店300元钱。

审判某:原告,你知道吗

原告:他告诉我在竹山塘欠了钱,具体是多少不知道。

审判某:就本案的事实部分有某向对方提问的吗

原告:没某。

被告:没某。

审判某: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辩论。

审判某: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详见书面代理词。(略)。原、被告认识时只有15岁,同某也只有16岁,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双方矛盾的解决方式不当导致无端猜疑原告,并采用暴力方式对待原告,现在已经无法共同某活;被告的答辩状中也承认夫妻关系存在矛盾。婚姻应当是爱情的结合,感情破裂就缺乏了维系的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固,没某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依法应当判某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

原告:坚决要某。

审判某:现在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不同某离婚。我们从结婚到2012年2月份的感情都某以,很少争吵。一直到我出去做事感情才开始出现裂痕。我一直都某好家务,带养小孩。以后我会更加疼她,爱她,努力赚钱,两人好好抚养小孩。

审判某:双方有某某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坚决要某。

被告:坚决不同某离婚。

审判某: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入最后陈述。

原告:要某。

被告:不同某离婚。

审判某: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同某调解。

被告:愿意调解和好。

审判某: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和好夫妻关系;

二、被告黄某保证不动手打原告杨某,不打牌,积极为家庭生产生活承担责任,被告黄某每月给付2000元给原告杨某作为家庭开支及小孩的费用;如果以后被告黄某有某手打妻子的行为,则原告会继续要某与被告离婚;

三、原、被告相互信任,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对方的父母和亲戚朋友;

四、原、被告遇事打商量,多沟通、多交流,共同某理好小孩的生活和学习,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

五、被告黄某不得限制原告杨某的人身自由。

审判某:因为本案是以和好夫妻关系的方式结案,依法不制作调解书。

审判某:交待当事人阅读笔录无误后请签名或捺印,并可在五日内提出申请补正除协议内容以外的笔录。

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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