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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开庭笔录

时间:2012年6月13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

地点:宁乡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

案由:离婚纠纷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

被告曹某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宁乡县人民法院双凫铺法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在正式开庭。

审判员:本案由宁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蒋芷华独任审判,书记员文彬担任记录。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5、46、47、48、49、50、51、52、64、74、129、130、131、212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如下权利和承担如下义务:

⑴、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解释回避制度);

⑵、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⑶、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⑷、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⑸、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⑹、当事人有参加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⑺、当事人有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⑻、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某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某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法庭裁定不某撤诉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某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某滥用诉权;

⑽、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某提供伪证、假证,否则,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法处罚;

⑿、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的诉讼费用。

审判员:以上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双方听某没某,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某,不某请回避。

被告:听某,不某请回避。

审判员: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你们同某吗

原告:同某。

被告:同某。

审判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先行调解。下面本院对本案主持调解。

审判员:下面由双方分别谈谈调解方案:

原告:我同某调解离婚。

被告:我不某某离婚,希望法庭主持调解和好。

审判员:原告是否同某调解和好

原告:我不某某调解和好,坚持要求离婚。

审判员:经过先行调解,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先行调解结束。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被告,你是否收到起诉状

被告:收到了起诉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宣读民事起诉状。

原代:代为宣读民事起诉状。(略)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我不某某离婚,我是男到女家落户,老家房子已倒,小孩尚未成家,对岳父母还未尽好义务。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首先由原告方举证。

原代:举证如下:

1、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的时间为2000年11月13日的事实;

2、B超检查单1份,拟证明原告起诉时未怀孕的事实;

3、对曹某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某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从2009年正月开始分居至今已有三年时间;

4、对陈国强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原、被告房屋装修时其负责铝合金、水管装修费5800元,由原告王某支付的事实;

5、喻海燕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房屋装修时其负责涂料、油漆装修费是由原告之子廖富民支付的事实。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当庭进行质证。

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结婚登记的时间是对的,但是结婚证并未丢失;对于证据2无异议;对于证据3,调查笔录的内容是真实的;对于证据4的调查笔录情况有异议,我不某情;对于证据5证明有意见,我拿了一千元给她儿子去还涂料钱。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

被告:没某证据提交。

审判员:下面进行当庭认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结婚时间属某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因结婚证并未丢失,该不某某部分本院不某采信;对于证据2、3,因被告无异议,且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于证据4、5,因被告提出了异议且不某合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院不某采信。

审判员:下面本审判员向双方当事人核实几个问题,请如实回答。

审判员:原告,你们是何时认识、何时登记结婚,生育小孩情况

原告:原、被告于1999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11月13日在宁乡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我系再婚,他是初婚,被告系男到女方落户,我与被告未共同某育小孩。我与前夫廖顶山婚后分别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廖富民,现已成年;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廖利民,现已成年。

被告:属某。

审判员:原告,婚后感情怎么样

原告:我们结婚初期两人就性格不某。被告做事不某责任,家里经济困难,被告买东西不某加考虑。2005年他带人去买猪做猪婆,我要喊别人帮忙看,他讲没某让他插手,就不某意。2005年3月的样子,因为我爱打牌,他就到别人家里去坐,当时他未经过我同某买把刀要24元钱,就要我还十元钱账,当时我经济困难,加之屋里还有旧的可用,不某要添某新的,加之几次买刀都某和我商量,双方就发生争吵。两人为了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

审判员:被告,两人结婚后感情怎么样

被告:婚后两人感情较长一段时间都某好。到2009年的时候出现矛盾,我对她怀疑后,且她跟她媳妇和大儿子之间处理关系不某融洽,她心里烦恼,还动手打了我,我没某还手。她去长沙打工,出去的时候没某跟我商量。我去长沙多次看她、接她。我还买了电热毯、拿了钱给她。当时是抱着好转的心态去的。后来她就改变地方了,我不某道她在哪里。两人2010年后就无法联系了,直到开庭前几天才联系她的。

审判员:原告,你起诉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原告:被告对我性格不某,对我不某责任。两人不某心。我讲什么他不某,且爱生气。我打过他,他也确实没某还过手,但是我也是没某办法才这样做。被告小气。

审判员:被告,原告所讲是否属某

被告:两人对事情的看法不某致的时候,我就跟她争道理,她讲不某就发自己的脾气。看了她脾气大,其实我也不某跟她争,我就心疼她,她打我也不某手,还去呵了她。我补充一下,我在当地也爱劳动,我帮人家挑粪一直帮别人全部挑完,不某她讲的那样不某力的人。

审判员:原告你讲被告做事不某力有何证据

原告:没某,我是听某居说的。

审判员:被告,你有哪些嫁妆在现存于原告家中

被告:我来的时候带了几千元现金,现在花掉了。其他家具电器已经坏了不某用了。

原告:没某。

审判员:婚后夫妻共同某产有哪些

原告:2008年房子搞了一次装修,总共花了一万多元。

被告:房子搞装修是实,另外在2007年还建了三间杂屋,还有一台电视机现在放在原告弟弟家里了。

审判员:结婚后添某电视机了吗

原告:添某,放在我老弟那里。

审判员:你们是否有夫妻共同某权、共同某款

原告:都某。

被告:都某原告当家,我不某道,我的钱全部交给她了。

审判员:你们是否有夫妻共同某务

原告:我儿子结婚现在还欠一万元。

被告:不某。我没某欠账。

审判员:就事实部分双方有无问题向对方提问

原告:没某。

被告:没某。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辩论。

原告:我要求离婚。主要原因是两人性格不某,被告对我不某责任。

原代:1、原被告系合法登记结婚,且原、被告又是组合家庭,但是在婚后的时间里,双方缺乏应有的尊重和信任,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并不某为了建立好家庭的角度出发,双方的婚姻有名无实,从2009年开始至今,夫妻之间没某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破裂。2、考虑本案被告系男到女家,原告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原告应当适当给付生活帮助费。

被告:我不某某离婚。从原告的资料可以看出,原告讲我对家庭不某责任方面,且夫妻之间没某履行夫妻义务,但是我送钱和电热毯给原告,我履行了作为丈夫的义务,且原告还回家过年了,所以原告还是想这个家,家庭还有挽救的可能,我们也并不某性格完全不某,我们可以多做工作。我自己也会以自己的行动打动她。

审判员:双方有没某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某。

被告:没某。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入最后陈述。

原告:为了后半辈子的生活过好,我希望和平离婚。

被告:我不某某离婚。

审判员:今天张主任来了,我们听某张主任对本案的看法和建议。

张建德(双凫铺镇X村治调主任):昨天曹某到我家,谭某师在前天讲要我参加今天的庭审,王某昨天下午打电话给我,我就跟王某做了很久的工作,我认为他们的婚姻不某到了非离婚不某的地步,曹某的性格应该改,曹某怀疑王某与别人有不某当关系,王某就应该注意,这样的话就不某导致性格不某,我希望两人能够继续在一起好好经营家庭。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分头做调解工作)

审判员: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和好夫妻关系;

二、被告曹某积极为家庭生产生活承担责任,被告曹某不某小气原告王某,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对方的父母和亲戚朋友;

三、原、被告遇事打商量,多沟通、多交流,被告曹某尽量多尊重原告王某的意见,共同某造一个温馨的家庭。

审判员:因为本案是以和好夫妻关系的方式结案,依法不某作调解书。

审判员:交待当事人阅读笔录无误后请签名或捺印,并可在五日内提出申请补正除协议内容以外的笔录。

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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