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盛某、颜某诉被告宁乡X村范某老屋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盛某。

原告颜某。

被告宁乡X村X组。

代表人范某某。

原告盛某、颜某诉被告宁乡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金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泳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盛某、颜某原户籍所在地在宁乡X组X号,系农业户口。2009年11月23日,原告盛某与宁乡X组村民颜某明离婚。2010年1月25日,原告盛某与宁乡X村X组村民范某登记结某,原告盛某、颜某的户口经被告组全体村民签名同意后随之迁入被告组。2010年8月,因石长铁路复线工程建设,被告组的部分土地被征收,根据被告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方案,两原告依法应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14274元(按人口每人可分配7137元),但被告组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时拒绝分配给两原告。后经原告多次与被告组交涉、协商,均未得到妥善解决。

原告认某,原告作为被告组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被告组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依法应等额分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被告组拒绝按法律规定分配原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142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宁乡X村X组未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盛某原籍益阳市X镇,1995年落实农村土地责任制时在出生地承包了责任田,1997年2月与宁乡X村民颜某明登记结某,2003年2月,原告盛某将户口由益阳市X乡县X镇,其承包的责任田被收回,2003年12月原告颜某出生,其户口登记在宁乡X镇,两原告未在宁乡X镇承包责任田。2009年11月原告盛某与颜某明离婚,2010年1月15日,原告盛某与被告组范某登记结某,经本组村民同意,原告盛某的户口于2010年3月12日迁至被告组并登记在被告组,2010年9月2日原告颜某的户口迁至被告组并登记在被告组,2010年8月,因石长铁路项目建设的需要,征地单位宁乡县X路复线建议指挥部与被征地单位宁乡X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书,协议中征用的土地包含了被告组的土地,2011年1月13日,宁乡X区项目征用被告组土地,2012年1月18日,被告组按人口对永佳路弃土区项目征地款260000元,天宁线铁塔、石长铁路项目征地款98904元和永佳路项目征地款五年来的利息13230元进行了分配,组上52人人均分得7137元,两原告未参与分配,双方为此引发了本纠纷。

上述事实,有两原先请求落户报告、常住人口登记卡、结某、益阳市X村民委员会证明、宁乡X村委会证明、征地协议书、宁乡X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证明、征地到户明细表、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某,原告盛某、颜某经被告组同意将户口迁至被告组并在此长期生活,成为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两原告自户口迁入登记之日起应与本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分配征地款的权利,原告盛某应分得的份额为(260000元+98904元)÷52人=6902元,原告颜某应分得的份额为260000元÷52人=5000元,两原告诉请要求分配永佳路项目5年内的征地款利息13230元÷52人=254.4元,因征地时两原告并未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原告这一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颜某诉请要求分得石长铁路项目的征地补偿款,因签订征地协议时原告颜某尚未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原告颜某这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乡X村X组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盛某征地补偿款6902元;

二、被告宁乡X村X组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颜某征地补偿款5000元;

三、驳回原告盛某、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两原告负担13元,被告宁乡X村X组负担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金友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第二十四条农村X村民委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X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