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蒋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蒋某

被告覃某

原告蒋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利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3年2月10日结为合法夫妻,婚后于1995年正月共同生育儿子蒋某华,儿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几年男帮女助勉强维持生计,由于经济困难,双方于1998年外出广东打工,两人关系开始不好,经常吵架。自2004年至今,被告什么事都不告诉原告,在外打工期间,一年回家几次,长期与第三者在一起,经村干部调解无产。2010年,原、被告协议离婚未果,被告自此离家,完全与家庭断绝联系,致儿子辍学在家。本来只要齐心协力可以建好的一个家庭,无形中毁于一旦,致原告现在欠下几万元债。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没有到庭应诉,没有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3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5年农历1月12日共同生育儿子蒋某华。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自1998年原、被告外出打工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夫妻聚少离多,夫妻感情逐步淡薄。2010年3月,原、被告协议离婚未果,被告离家外出不归。

上述事实有宁乡X镇民政办证明、宁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时间长,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双方感情出现了裂缝,但只要被告归家,双方相互珍惜已有的感情并以家庭为重,夫妻关系有望改善,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蒋某与被告覃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利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周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