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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与被告长沙飞高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蔡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长沙飞高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蔡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长沙飞高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蔡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1日受理后,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姜启平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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