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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与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2-1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高民终字第3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3区农科院农业区划研究所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58岁,汉族,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威非路道X号万国宝通中心X楼。

授权代表人表(略)(卫丹),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代伦,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良,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简称中经网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经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胡某某,被上诉人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简称中华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中经网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20日,由国家信息中心等单位投资组建,主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济信息咨询、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技术开发等。中经网公司经营管理的中国经济信息网(简称中经网)是由国家信息中心联合各省市信息中心、部分部委信息中心共同建设的经济信息服务网络。

中华网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4日,是一家综合性互联网公司,以提供互联网解决方案、入门网站及网上广告服务为主要业务。

2000年1月3日,中经网上中经数据项下中经观测栏目载有“中经宏观景气动向”、“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等大量图表。其中有11幅“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是将工业总产值、企业销售收入等月度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之后,用按序排列的颜色深浅不一的圆形表示上述月度经济指标过热、趋热、稳定、趋冷、偏冷的含义。其他大量的图表包括“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工业品产销率”等月度指标曲线走势图等。“中经景气动向”等曲线走势图上方均注有加框(略)(中经网数据中心)标志。中经网主页标明“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在其主页及中经观测栏目网页上未标注上述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

同日,在中华网经济参考项下经济数据栏目内79个网页上载有与中经网上述月度经济指标分析图相同的图表,其中使用“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10幅,所使用的“中经景气动向”曲线走势图等图表上带有中经网加框(略)标志。

诉讼中,中经网公司认为中华网公司于2000年2月1日才删除了上述内容,中华网公司网站共上载上述内容一个多月,中华网公司则认为其网站上载上述内容只有10天。现中华网公司网站已停止使用上述内容。

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国家信息中心向法院表示其对中经网公司所主张的上述中经观测栏目的图表的著作权不持异议。

中经网公司还就其主张的因制止侵权和提起诉讼所支出的费用提供了相关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中经网公司在中经网主页标明“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管理中心版权所有”,中经网管理中心系中经网公司下属部门,故中经网版权系由国家信息中心和中经网公司共同享有。本案中经网公司对涉案图表主张权利,国家信息中心对此不持异议。中经网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中经网公司主张其对中经网网页中所载“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和“中经景气动向”曲线走势图等图表享有著作权。“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是其将各项月度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之后,使用色调不同的圆形按序排列的较为独特的表达方式,直观、明了地表达了对各项月度经济指标的综合分析内容,其表达方式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属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中经网公司中经网网页上所载的大量“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曲线走势图等图表是采用通用的曲线表达方式,表明各项经济数据指标的变化,该种表达方式不具有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

中经网公司在中经网主页及中经观测栏目网页上虽未标注所上载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但中华网公司在中华网经济数据栏目中使用了中经网公司网页上的“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10幅,未指明出处,亦未支付相应报酬,这种行为侵犯了中经网公司对上述图表所享有的著作权,构成了中经网公司对该图表所享有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害,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院根据该案确定的中经网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中华网公司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中华网公司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及中华网公司侵权行为给中经网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客观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中华网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及赔礼道歉的方式。

综上,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华网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向中经网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二)中华网公司赔偿中经网公司(略)元人民币;(三)驳回中经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经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中华网公司的注册地在中国香港,其上市地点在纽约纳斯达克,其主要融资渠道在海外,中华网公司侵犯了中经网公司的著作权,应当在同等范围内向中经网公司赔礼道歉;中经网公司所主张的对“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曲线走势图图表的著作权指的是中经网创作的完整版面以及这些版面的调用系统,原审法院认定这些图表不具有独创性是错误的;中华网公司因侵权行为而获得了巨额的收益,体现在此次盗版对其2000年1月21日在纳斯达克扩股集资2.82亿美元以及2000年3月9日中华网附属公司香港网上市募资1.72亿美元有重要影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1.判决中华网公司在《人民日报》海外版,香港《信报》、《星岛日报》,纽约《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及中华网((略).com)上向中经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中经网公司损失300万元人民币;3.承担中经网公司因制止侵权和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全部费用。中华网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除一审查明的事实以外,二审还就本案的有关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

中经网公司在原审中主张对中经网上中经观测栏目中所载的11幅“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和68幅“中经景气动向”等曲线走势图图表享有著作权。“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是将工业总产值、企业销售收入等月度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之后,用按序排列的颜色深浅不一的圆形表示上述月度经济指标过热、趋热、稳定、趋冷、偏冷的变化,并列有综合评价和景气评分两项。“中经景气动向”等曲线走势图也是对各项月度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之后,使用曲线走势图的形式表示月度经济指标变化的图表,如“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曲线走势图。

2000年1月3日,应中经网公司的要求,北京市公证处对中华网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表明:当日下午15:30,中经网上中经数据项下中经观测栏目载有11幅“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68幅“中经宏观景气动向”等曲线走势图。在中经网中经观测栏目所载的预警信号图表的下方标注中经网数据中心制作。在“中经景气动向”等曲线走势图上方均注有加框(略)(中经网数据中心)标志。中经网主页标明“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管理中心版权所有”。在中经网主页及中经观测栏目网页上未标注上述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

同日当时,在中华网公司的中华网经济参考项下经济数据栏目内79个网页上载有与中经网公司上述月度经济指标分析图相同的图表,其中使用“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10幅,所使用的“中经景气动向”“曲线走势图”等图表共有68幅,其上均带有中经网加框(略)标志。

二审中,中经网公司就“中经景气动向”等68幅曲线走势图图表主张著作权的内容在表述上进行了变更,主张对“中经网创作的完整版面”以及“版面的调用系统”享有著作权。根据庭审中中经网公司的解释,中经网创作的“完整版面”,仅指原审中争议的图表,并不包含图表之外的网页内容;“版面的调用系统”,指调用版面的程序设计。中经网公司在原审中,仅对前述图表本身主张著作权,并未对调用版面的程序设计主张著作权。

就曲线走势图的独创性问题,中经网公司二审中称,其主要表现在曲线走势图上“点”的位置的安排、曲线走势图的形态以及图表的背景颜色等方面。就“点”的位置的安排而言,在国家统计局的资料上,每年一月份的数据是空缺的,故图表中一月份的“点”的位置均是他们公司人员自己的安排。还因为特殊时期(例如春节前后或特殊气候影响的时期)要对相应的点的位置进行季节调整,故某些特殊时期的点的位置也是中经网公司人员自己的安排。对横纵坐标轴上刻度间距与数据的选择是中经网公司人员自己根据所要表现的图表的内容的不同作出的选择,对曲线走势图的形态有重要影响。为了美观起见,中经网公司人员自己加上了深浅不同的颜色作背景。就上述主张,中经网公司以固定资产投资曲线走势图为例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中经网从国家统计局收集到的1993年~2002年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原始数据表。

中华网公司对中经网公司所提供的上述证据及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差值填补、季节调整纯属制表方法的问题,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本案所涉曲线走势图的独创性程度尚未达到受法律保护的要求;不论如何制作图表,其曲线走向不变;至于颜色的变化,与这类图表的功能是无关的。

在原审审理中,中华网公司承认中华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中经网公司的获得报酬权和署名权,认为赔偿数额应当在(略)元以下,在庭审后提交的代理意见中认为赔偿数额应当在(略)元以下。并且中华网公司明确表示上述赔偿数额包括中经网公司“主张权利的其他合理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中经网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曲线走势图图表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中经网公司关于对其创作的“完整版面”著作权的主张与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是一致的。但其对“版面的调用系统”主张著作权的请求已超出了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中经网网页上所载的“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图表虽然采用的是常见的曲线走势图的表达方式,但用以表明经济指标变化的图表可以是不特定的多种表达方式,曲线走势图并不是唯一的或有限的表达方式中的一种。原审法院关于本案所争议的曲线走势图图表是采用通用的表达方式因而不具有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的认定有失妥当,本院应予纠正。

独创性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一是要求作品具有非抄袭性,并不要求作品具有创作高度;二是要求作品之中必须包含作者的判断。中经网公司主张权利的曲线走势图并不是抄袭他人的,而是独立完成的,对此双方并无争议。双方的争议在于每幅图表中是否包含作者的判断。本院认为,本案中只要图表所表达的内容能体现制表人员独自的判断则该图表就具有独创性。本案中,正是因为中经网公司带有主观性的差值填补、季节调整才使图表中某些“点”的位置的安排体现了与其他公司所制作的图表的区别。横纵坐标轴刻度的选择,虽然受制于此类图表的特点,无论何人绘制,曲线走势图的大体走向可能会相似,但是因为坐标轴刻度选择上的主观性,使整个图表的形态会因绘制者不同的判断而呈现出区别。颜色背景的选择,虽与数据无关,但却亦属于绘图者针对其所绘制图表的美感所做的选择。因而本案所争议的曲线走势图图表具有独创性。中华网公司关于差值填补、季节调整纯属制表方法的辩解,以及争议图表的独创性程度尚未达到受法律保护的要求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经网主页及中经观测栏目网页上虽未标注所上载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但中华网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了中经网公司网页上的“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10幅,“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曲线走势图68幅,未指明出处,亦未支付相应报酬,该行为侵犯了中经网公司对上述78幅图表所享有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中华网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经网公司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对中华网在纳斯达克扩股融资以及中华网附属公司香港网上市募资有重要影响,并据此索赔300万元一节,本院认为,中经网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中华网因侵犯中经网著作权而融入巨额资金。香港网与中华网均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本案著作权侵权与香港网无关。中华网公司依据上述理由请求赔偿缺乏合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中华网公司的侵权行为毕竟使中经网公司遭受了一定的损失,中华网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中华网公司对每幅“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的赔偿数额为2500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图表的独创性程度与“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比较接近,故本院依据原审所酌定的“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的赔偿数额的标准确定中华网公司对68幅曲线走势图的赔偿数额。

关于中经网公司所主张的因制止侵权和提起诉讼所支出的费用,根据其在原审中所提交的证据,应当包括取证、谈判费用和公证、复印费用。本院认为,既然中经网公司在原审中承认侵犯了中经网公司的获得报酬权和署名权,又明确提出赔偿数额应当在6万元或5万元以下,并给出了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表明中华网公司同意了中经网公司上述两笔费用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支持中经网公司取证、谈判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妥,本院应予纠正。

中经网公司关于请求判决中华网公司在中华网((略).com)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已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原审法院判决中华网公司公开向中经网公司赔礼道歉是正确的,但因中华网公司侵权影响的范围涉及海外,故赔礼道歉应当在境外发行的报纸上进行。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本院应予纠正。中经网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向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负担);

三、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略)元人民币;

四、驳回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负担(略)元(已交纳),由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负担19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负担(略)元(已交纳),由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负担19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鲁民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周翔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焦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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