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海口市振东区海府街道龙歧村股份经济合作联杜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2-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经终冬字第3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中法经终冬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振东区X街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杜,注所地海口市X路花歧庙左侧。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扬志民,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又族,海口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子景,海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市振东区X街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龙歧村合作联杜)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场志民,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何子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向龙歧村合作联社提供借款的行为及利息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签约后王某某如约履行了义务。龙歧村合作联社只在1998年11月25日向工程公司支付人民币40万元,对此龙歧村合作联社称是归还原告的惜款,但王某某对此予以否认,且支票收款人是工程公司,存根又记明“付电梯款”。故龙歧村合作联社称已向王某某还惜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举无实据,不予采信。龙歧村合作联社没有如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王某某要求龙歧村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龙歧村合作联社向工程公司付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为,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借款纠纷一案处理的范围之内。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龙歧村合作联杜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内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借款期满后至判决确定应付清欠款之日止,若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付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4倍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4倍计付利息;若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4倍,则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息。)如逾期支付,其延付金额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最高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后,龙歧村合作联社不服上诉称;我社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向海口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付款40万元,用途载明讨龙舌坡市场电梯款.据财务人员及原法定代表人称是还王某某的借款,但该借款是企业还是个人之间的借款,是一个问题:《龙舌坡市场手扶电梯安装货款等结算说明》的性质并非结算说明,因为没有任何结算,只是谢大庆的工作说明,只代表个人观点。并非事实。从证据看,本案借款发生在我社与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还款40万元则直接支付到海口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帐上。如还款40万元是另一法律关系,则借款也是发生在同一法律关系之中,则王某某的诉称无任何证据、在一审审理中,王某某在调解时明确表示如调解则承认收到40万元还款,如判决则不承认收到40万元、并提出如调解要将40万元还款算为我社尚欠王某某开办的东菱公司电梯安装款(略)元,超出部分(略)元算为50万元借款,我社未能接受该调解。从证据看,我社与王某某之间没有发生事实上的借款,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处理正确,龙歧村合作联社的上诉无理,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日10日,王某某与龙歧村合作联社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为确保改造扩建龙舌坡市场购买安装电梯能早日投入使用,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给元歧村合作联社;借款期限4个月,从1997年11月10日11日止;每月按50万元付利息1万元,如被告提前还款则按实际日期计息;龙歧村合作联社同意以龙舌坡市场第一层作为借款担保。签约后,王某某将现金人民币50万元交给龙歧村合作联社。1998年1月25日龙歧村合作联社向海口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转帐人民币40万元,同时注明是付龙舌坡市场电梯款。1999年7月20日龙歧村合作联社作出了《龙舌坡市场手扶电梯安装费贷款等结算说明》,内容为:一、曾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每月支付利息1万元;二,向王某某借款50万元,己还40万元,尚欠10万元。

另查明:海口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口三菱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是同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某。王某某也承认海口三菱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了龙歧村支付的40万元款项。海口三菱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龙歧村合作联社之间也未发生其他经济关系。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龙舌坡市场手扶电梯安装费贷款等结算说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龙歧村合作联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问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已依合同的约定将借款50万元付给了龙歧村合作联社。对此,龙歧村合作联社在其作出的《龙舌坡市场手扶电梯安装费贷款等结算说明》已作了认可。故对王某某在合同签订后己向龙歧村合作联社支付50万元的事实应予以认定。龙歧村合作联杜认为双方仅签订了合同,但王某某并未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龙歧村合作联杜收到王某某支付的50万元借款后,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向海口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40万元,而海口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口三菱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是同一个公司,该公司与龙歧村合作联社之间又无其他经济往来关系,且王某某是海口三菱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也承认海口三菱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了龙歧村合作联社支付的40万元,由此可推定龙歧村合作联社是按王某某的指定将40万元借款付到了海口三菱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帐上。龙歧村合作联社提出根据其向海口三菱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0万元的事实,说明其所借的50万元是企业之间的借款,而不是向王某某个人借款,但龙歧村合作联社并未与海口三菱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海口三菱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向龙歧村合作联社支付50万元借款,且龙歧村合作联社对其向王某某借款50万元,己还40万元,尚欠40万元的事实在其作出的《龙舌坡市场手扶电梯安装费贷款等结算说明》中作了确认、王某某对该事实也无异议。龙歧村合作联社认为该说明只是其原法定代表人谢大庆个人的观点的理由不能成立,故龙歧村合作联社认为该借款可能属企业间借款没有事实依据,不予认定。依合问约定龙歧村合作联社所借50万元借款每月须支付利息l万元,说明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20‰。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部分无效。龙歧村合作联社已还40万元,尚欠10万元未还,因此,龙歧村合作联社应将所欠的10万元借款偿还给王某某,并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事实错误,处理欠当,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9)振经初字第X号民事事判决书;

二、龙歧衬合作联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欠10万元借款及利息支付给王某某(利息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按50万元计,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10万元计。月利率按合同约定的20‰计付,但如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时,则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略)元,由王某某分别承担9688元,龙歧村合作联社分别承担24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叶能强

审判员王某莉

审判员刘立卓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潘梦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