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曹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9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某某,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豫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G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郑市西关汽车站十字路口处时,与抱着燕××由西向东步行过公路的被害人秦××、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秦××救治无效后死亡、燕××受伤。2009年8月5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经新郑市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曹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已于2010年3月17日与被害人秦××家属、被害人燕××达成赔偿协议,同年3月22日、4月20日分两次共赔偿被害人秦××家属、被害人燕××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x元,其中被告人曹某某赔偿x元;被告人曹某某并于同年3月17日取得被害人秦××家属的谅解。2010年4月9日,被告人曹某某到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协议书、新郑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辩护人薛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曹某某系初犯、偶犯,是过失犯罪,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该被告人已积极赔付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具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并应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曹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应对被告人曹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秦××家属、被害人燕××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曹某某宣告缓刑;同时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应对被告人曹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晓莉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沈亚琼(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