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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诉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31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36岁。

被告王xx,女,38岁。

原告杨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4年4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杨xx。2008年2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08年7月10日法院判决未准予离婚。判决后半年来,双方始终无法和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女儿杨xx由原告抚养,被告有探望的权xx,并每月支付生活、教育等费用300元。

被告王xx无书面答辩意见,审理中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鉴定杨xx与原告之间的血缘关系,后撤回申请,这是在法律面前对被告及女儿人格的侮辱、名誉的侵害,原告对孩子的身世仍存怀疑,这些需要落实清楚。目前还不适合说离婚与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4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杨xx。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于2007年元月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另住,不管女儿杨xx的生活问题,被告则经常在孟津打工居住,每星期休息回洛阳居住。杨xx一直随被告生活并由被告照看。2008年2月,原告以被告隐瞒婚史等理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女儿杨xx,分割财产。本院审理认为,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被告态度诚恳,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以(2008)孟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原告仍在外居住不归,且对女儿杨xx的生活不管不问。2009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女儿。审理中,原告以质疑杨xx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为由申请亲子鉴定,被告称同意鉴定,但提出了附加条件。双方对鉴定的条件一直协商不成。原告无奈撤回鉴定申请,被告则坚持应落实孩子的身世,否则孩子问题无法解决。庭审中被告缺席,原告称从2007年元月至今自己一直在外居住,洛阳的住处就没去过,被告及女儿杨xx在哪儿住自己也不清楚,自己与杨xx之间仅仅是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仍有怀疑。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近两年后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之间偶然发生一次矛盾,并不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认为伤了面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且对被告及女儿不管不问,是缺乏家庭责任感的表现。原告虽然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且与被告分居三年多,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导致分居的原因是双方感情不和引起的,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感情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宜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同五

审判员韩南方

代审判员王某武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韩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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