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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家训,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于2009年2月13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罚款3800元,鉴定费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S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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