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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侯某甲、侯某乙等与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著作发表权纠纷案

时间:1996-1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5)二中知初字第82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5)二中知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女,74岁,满族,北京市人,无业,住(略)。

原告侯某甲,男,48岁,满族,北京市人、中国铁路文工团演员,住(略)。

原告侯某乙,男,50岁,满族,北京市人,北京军区战友文工团演员,住(略)。

原告兼王某某、侯某乙、侯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侯某(别名侯某)女,44岁,满族,北京市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连,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干部。

原告王某某、侯某乙、侯某甲、侯某诉被告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音像出版社)侵害侯某林先生著作发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和委托代理人岳连,被告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王某某第4人诉称:1993年底被告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侯某林相声精粹》录音带中有侯某林先生生前未发表并曾明确表示不发表的相声作品《王某姐思夫》、《交租子》和《一贯道》,被告的这一行为未征得侯某林先生的继承人的许可,侵害了侯某林先生的继承人依法取得的发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将全部侵权所得给付原告并承担原告因诉讼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被告音像出版社辩称:《侯某林相声精粹》录音带是在1993年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文艺部购得侯某林先生的录音资料带后制作出版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文艺部证明侯某林相声录音资料带是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录制,并多次播放,有关书刊也曾刊登过,原告称从未发表是与事实不符的,音像出版社出版已发表而且未声明不得使用的作品,并向著作和表演者支付了报酬,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系侯某林之妻,侯某乙、侯某甲、侯某系侯某林之子女,侯某林先生于1993年2月4日病逝。

1993年底,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侯某林相声精粹》等专辑盒式录音带,该录音带是经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许可从该台录制的录音带复制编辑而成,音像出版社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支付了复制许可费(略)元。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侯某林先生相声专辑录音带中收录了由侯某林先生改编整理和创作并由其表演的相声作品20余段,其中包括传统相声《王某姐思夫》、《交租子》和新编相声《一贯道》。

另查:相声《王某姐思夫》曾于1991年5月10日、1993年3月26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过。相声《交租子》曾刊登在沈阳文学艺术联合会1980年出版的《传统相声汇集》第三集和人民文学出版社X年出版的《毛主席听我说相声》一书中。相声《一贯道》曾刊登在人民文学出版社X年出版的《侯某林相声选》一书中。在1963年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侯某林郭启儒表演相声选中也收集了该段相声。

音像出版社在出版发行侯某林先生相声专辑录音盒带后曾与原告侯某和其委托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就支付报酬一事进行过协商,但因意见分歧,音像出版社未将应付的报酬给付原告,而将3000元稿酬寄到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以上事实均有证据和法庭记录在案佐证。关于侯某林先生生前明确表示不发表本案所涉及的三段相声作品一节,原告没有提供直接证据。

本院认为,作品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的行为,其方式包括播放、出版。本案所涉及的三段相声作品在被告以录音带的形式出版发行前已通过广播电台播放和文字出版物的方式公之于众,故被告经原录音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许可。但被告作为被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本案被告在与原告发生争议后将应直接给付原告方的报酬寄到收转中心的作法不妥,但不构成侵权,现被告基于对侯某林先生的尊重同意支付报酬1万元,本院准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某某、侯某乙、侯某甲、侯某要求确认被告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侵害其依法取得的发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在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原告王某某、候耀华、侯某甲、侯某支付1万元整。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侯某乙、侯某甲、侯某负担100元(已交纳),被告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负担100元(本判决送达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武

代理审判员吴某

人民陪审员郝晓锋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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