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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社与经理人杂志社社、南方都市报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1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日报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该社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都市报,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X号。

负责人:程某某,该报主编。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报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理人杂志社社,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路怡泰中心C座X楼。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社长兼总编。

委托代理人:宋晓东,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治国,该社法律顾问。

上诉人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经理人杂志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经理人》是经理人杂志社经营的期刊。经理人杂志社X年第一期中大标题为“薪酬起底2001年职业经理人薪酬大调查”的作品是经理人杂志社在2001年1月委托深圳市兰邦市场调查公司(下称兰邦公司)对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情况进行调查后,兰邦公司于2001年l2月l8日向经理人杂志社提交的“经理人薪酬调查数据报告”创作而成的。经理人杂志社据以起诉的文章包括在此大标题下第26页至43页中刊登的署名为杨俊杰的文章《2002我的收入会涨多高》、《我想瞧瞧他的薪酬有多少》、《女性经理人的钱包》,署名为高葳的文章《哪种福利最受欢迎》、《内心告白:我最担心什么》。杨俊杰和高葳分别是经理人杂志社副主编和新闻部主任。上述作品是两作者在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时创作的职务作品,署名权由两作者分别享有,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经理人杂志社享有。2001年12月31日经理人杂志社委托上海瑞联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瑞联公司)联系新闻媒体,向媒体提供有关“2001年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查”的新闻稿《2001,职业经理人薪酬大起底》一文。经理人杂志社在委托时明确提出欲使用该文的单位必须在刊发该文时注明相关资料来自经理人杂志社“2001年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查”。2002年1月8日南方都市报编辑张波收到上海瑞联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附件包括上述文章的内容。电子邮件记载有“另请在文中注明数据及引文出处为经理人杂志社社《2001年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查报告》”。另外,与电子邮件一起发送的上述文章的下方均记载有:“注:以上调查结果及数据均来自《经理人》杂志社‘2001年度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查’”字样。两被告在其2002年1月10日出版发行的《南方都市报》D58版、D59版分别刊登了大标题为“半数经理人收入增加”、“女经理看好未来收入”两篇文章。D59版文章的结尾处注明“资料来源:深圳市兰邦市场调查公司‘2001年度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查’调查报告整理木目”,木目和该两版的责任编辑沐石即张波本人。南方都市报上述两篇文章中大量内容与经理人杂志社上述5篇文章中的内容相同,只是在个别地方稍作修改,并且将经理人杂志社X篇文章中的内容按照自己的需要分别编排在2篇文章中的不同位置。具体是在被告两篇文章中的如下小标题“半数经理人收入增加、广州收入减少人数多、薪酬满意度在上升、对2002年收入乐观、宽带业薪酬不高难留人、高精尖人才特别缺乏、有些职位需要付签约奖金、我们不采用签约奖金、谈用人、我喜欢品行好、业绩好的、我喜欢敢于某担责任的、我喜欢主动思考的、我喜欢投缘的、经理担心什么国企官本位未了、猎头让国企感受竞争、IT业严重缺乏安全感、职务越高加班时间越长、盼望公司业绩好起来、福利成企业竞争主因、经理人对福利较满意、福利全部趋于某性化、保险是2002福利热点、2001年中国经理人薪金水平、女经理看好未来收入、女经理收入低于某性、女性经理人看好未来收入、7个行业女性经理人与男性经理人收入对比、找出自己的市场竞争力、从配角变主角要利用亲和力、在男性多的环境里没压力”中分别抄袭了经理人杂志社上述5篇文章的内容。

经理人杂志社为证明自己的损失,在举证期限内向提交了为撰写据以起诉的文章所花费用、广告费、差旅费等,但对其提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数额,未予举证。南方都市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了其未从刊登被控侵权文章中获利的有关证据。南方都市报未取得法人资格,由南方日报社主营。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经理人杂志社是《2002年我的收入会涨多高》、《我想瞧瞧他的薪酬有多少》、《内心告白:我最担心什么》、《哪种福利受欢迎》、《女性经理人的钱包》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将被控侵权文章与经理人杂志社的作品相对比,被控侵权文章除文章的标题以及部分文字性修改与经理人杂志社作品稍有不同外,其他构成文章主要和实质性部分与经理人杂志社作品基本相同,并且是以南方都市报的名义予以发表,注明的资料来源也并非经理人杂志社,南方都市报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剽窃,应承担停止侵权、在南方都市报上向经理人杂志社赔礼道歉、赔偿经理人杂志社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针对南方都市报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于某方都市报不是企业法人,其在清偿不足时,应由其开办单位法人南方日报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两被告辩称电子邮件中所指的引文及数据应注明出处并不表明应将引用的所有内容注明出处的抗辩显属无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某理人杂志社要求赔偿损失27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的证据不充分,南方都市报所举证据是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且没有相应的财务资料证明其提出的未获利的主张,本院将根据作品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情节以及经理人杂志社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对赔偿额予以酌定。另外,关于某礼道歉的问题,判令南方都市报登报赔礼道歉已足以消除被告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无须再在经理人杂志社上赔礼道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南方都市报于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南方都市报》D58版上向经理人杂志社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二、被告南方都市报于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经理人杂志社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被告南方日报社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经理人杂志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0元,由经理人杂志社负担2065元,南方都市报和南方日报社共同负担4495元。

南方日报社、南方都市报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一、经理人杂志社提交的法人营业执照已失效,且经理人杂志社是以署名权为由提起的诉讼,该诉讼应由作者提起,经理人杂志社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一)被上诉人经理人杂志社一审中提交的证据2中的电子邮件系上海瑞联公司出具,该公司与被上诉人经理人杂志社是委托关系,具有利害关系,且该电子邮件是电脑打印件,是保存在电脑中的原始电子邮件记录的复制品,被上诉人经理人杂志社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两者是吻合的,也无法将该电脑打印件与原始电脑记录核对,故该电子邮件的打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原审法院引用上述证据中的表述存在偏差,导致事实认定上的错误。一审判决书第七页第一段最后三行有这样的表述:“另外,与电子邮件一起发送的上述文章的下方均记载有:(注:以上调查结果及数据均来自《经理人》杂志社‘2001年度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查’)字样。”原审法院这样的表述完全错误,上海瑞联公司提供的七份存在证明瑕疵的证据中,只有一份加注为“以上调查结果及数据均来自《经理人》杂志社‘2001年度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查’,其他的加注为“以上数据均来自经理人杂志社‘2001年度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查’”或“本文采用的数据及引文均来自经理人杂志社‘2001年度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查’”。原审法院这种含糊其词的表述,使得本案的整个事实认定发生了严重偏向;(三)上诉人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不构成剽窃。被上诉人经理人杂志社提供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及其陈某,只能证明判决所提交的五篇文章是被上诉人经理人杂志社委托上海瑞联公司主动提供给上诉人南方都市报,不能证明经理人杂志社曾经明确要求上诉人南方都市报、注明资料来源于某上诉人经理人杂志社,故上诉人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主观上不属于某意侵权,其行为也不构成剽窃。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程某明显错误。被上诉人经理人杂志社在原审中提供了一些所谓的损害证明,但这证明均系单方制作,没有证明力,但原审法院回避了这个问题。庭审结束后,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提供收入证明,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有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但上诉人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提供相关证据后,判决书中出现“第二被告所举证据是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且没有相应的财务资料证明其提出的未获利的主张”的论断。上诉人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认为,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程某上存在错误,既然是法庭调查取证,不能将它归入上诉人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的举证期限,且只有当事人不能或拒不提供获利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酌定赔偿数额。原审法院将法院调查的证据纳入上诉人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的举证,程某上出现了错误,导致对两上诉人不利的后果。四、原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不当。原审法院没有考虑文章是被上诉人经理人杂志社主动发给上诉人南方都市报这一事实,也没有考虑文章已经发表并免费发给国内多家媒体等事实,判决上诉人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巨额赔偿不当。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第二项,驳回经理人杂志社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经理人杂志社承担。

被上诉人经理人杂志社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经理人杂志社提供了如下证据:1、经理人杂志社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2、杨俊杰、高崴的证明及身份证。证据1载明经理人杂志社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03年3月,证据2证明杨俊杰、高崴是经理人杂志社的职员,两人对讼争的5篇文章只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经理人杂志社享有。南方日报社、南方都市报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不予确认。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可以认定。

另查明:2002年1月8日,上诉人南方都市报编辑张波收到上海瑞联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所附的《职业经理人薪酬大起底》文章末端载明“注:以上调查及数据均来自《经理人》杂志社‘2001年度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查’”,《北京经理人好运当头》、《女性经理人:谁说女子不如男》、《2002:怎样才能获得高薪》三篇文章末端载明“注:本文所采用的数据及引文均来自经理人杂志社‘2001年度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查’”;《职业经理人:收入增长没商量》文章末端载明“注:以上数据均来自经理人杂志社‘2001年度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查’”。

还查明:2002年2月1日,经理人杂志社向罗湖区法院起诉,2002年7月22日,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理人杂志社请求判令:1、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在《南方都市报》及《经理人》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共同赔偿经理人杂志社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3、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纠纷。杨俊杰、高崴分别为经理人杂志社的副主编兼编辑部主任、新闻部主任,属经理人杂志社的职员,两人为完成经理人杂志社的工作任务,利用了该社的工作条件和物质条件完成了上述《2002年我的收入会涨多高》、《我想瞧瞧他的薪酬有多少》、《内心告白:我最担心什么》、《哪种福利受欢迎》、《女性经理人的钱包》等5个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某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故经理人杂志社享有上述文字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上诉人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提出经理人杂志社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上诉人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认为被上诉人经理人杂志社提供的电子邮件存在瑕疵,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上诉人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均对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被控侵权文章是根据经理人杂志社的邮件编写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原审法院在两上诉人对该证据予承认的情况下,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正确。上诉人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上诉称原审判决部分内容表述含糊,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上的严重偏向。上海瑞联公司发送电子邮件所附的文章中有“以上调查及数据或本文所采用的数据及引文或以上数据均来自于某理人杂志社‘2001年度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查’”三种略有不同的表述方法,原审法院将其一律表述为“以上调查及数据均来自于某理人杂志社‘2001年度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查’”略欠完整,本院予以修正,但所附文章表达的主要意图是明确要求南方都市报刊登上述文章时需注明引文出处来源于某理人杂志社,且上海瑞联公司在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已明确声明刊登文章时要注明数据及引文出处为经理人杂志社“2001年度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查”,综上,原审法院上述表述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故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上诉称原审法院对上述事实的表述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亦予以驳回。上诉人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对南方都市报2002年1月10日在D58、59刊登的《半数经理人收增加》《女经理看好未来收》两文章的内容与经理人杂志社《薪酬起底,2001年度职业经理人薪酬大调查》一文的内容基本相同不持异议,但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剽窃。著作法意义上的剽窃是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来发表,或者说窃他人之作为已有并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本案中,被上诉人经理人杂志社委托上海瑞联公司将上述作品提供给上诉人南方都市报,表明经理人杂志社许可上诉人南方都市报刊登上述作品;同时,上海瑞联公司将上述作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上诉人南方都市报时,已特别说明刊登作品时,应注明“本文所采用的数据及引文出处为为经理人杂志社X年度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查报告”。上述证据表明,经理人杂志社许可南方都市报刊登上述文章,所附条件是需注明作品来源于《经理人》杂志社。南方都市报作为专业的新闻媒体单位,在刊登他人作品时,应当注意也能够注意稿件来源和著作权人,其在刊登上述文章时,却将上述文章稍做修改后,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表,资料来源注明为兰邦公司的2001年度职业经理人薪酬调查报告,整理人注明其编辑张波,因此,南方都市报在明知上述文章的出处的情况下,将他人的作品当成自己的作品予以发表,符合剽窃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认定为剽窃,故上诉人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称其行为不构成剽窃,也没有主观故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关于某偿的问题,南方都市报有关收入证明的证据由该报社持有,属当事人举证的范某,不属于某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某。从程某上来看,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在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供该上述证据,经理人杂志社不予质证,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承担。从实体上来分析,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没有相应的财务资料予以佐证,该证据也非法定部门出具,且南方都市报当月的损益与其刊登侵权文章当天是否获利没有必然的联系,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南方都市报刊登侵权文章未获利的证明目的,故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正确。在原告的实际损失与被告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职权对本案适用酌情赔偿方式并无不当。但对于某偿数额,原审法院没有考虑经理人杂志社上述文章已经发表的情节,酌定赔偿10万元明显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

综上,原审判决程某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200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州市中级人民(200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判决第二项为:南方都市报于某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经理人杂志社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南方日报社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上诉人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社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建强

代理审判员邱永清

代理审判员刘红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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