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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华大博元高科技研发中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防爆集团新普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继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风生,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华大博元高科技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某新,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

第三人南阳华晟辰电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

原告南阳防爆集团新普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普公司)诉被告南阳华大博元高科技研发中心(以下简称华大博元)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2010年1月10日南阳华晟辰电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晟辰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继文、姜风生,被告华大博元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新、李某丙,第三人华晟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普公司诉称:新普公司与华大博元经协商成立华晟辰公司,新普公司为华晟辰公司控股股东,新普公司董事长王某甲任华晟辰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大博元主任王某乙任华晟辰公司副董事长。华晟辰公司决定由总设计师王某帆教授和总工程师易以睦高工组成产品研发小组,开发研制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华晟辰公司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利用公司董事之一王某帆教授提供的技术资料,成功研制出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电动机。华晟辰公司决定将该技术申报专利,专利申请权人为华晟辰公司,职务发明人为王某帆和易以睦,华晟辰公司委托公司副董事长王某乙办理此事。2008年12月15日,王某乙却为一己私利,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将专利申请权人变更为华大博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号为x.5,名称为“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原告新普公司认为被告华大博元无权对该项技术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新普公司和第三人华晟辰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申请号为x.5、名称为“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第三人华晟辰公司所有。

原告新普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豫科鉴委字【2008】第X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以证明“YCS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为华晟辰公司,主要核心技术研发人均为华晟辰公司人员,专利申请权人应为华晟辰公司;

2、2008年9月9日,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x的《检验报告》,以证明“抽油机用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申检单位为华晟辰公司,该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人应为华晟辰公司;

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节能监测站出具的《测试报告》,以证明样机提供单位为华晟辰公司,该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人应为华晟辰公司;

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出具的《YCS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电动机用户使用报告》,以证明样机由华晟辰公司送试,该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人应为华晟辰公司;

5、南阳市科技信息中心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以证明科技查新委托单位为华晟辰公司,查新对象是华晟辰公司研发的“YCS系列油田抽油机专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电动机”,该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人应为华晟辰公司;

6、三功率节能电机总装图,以证明涉案技术成果由华晟辰公司组织设计研发,专利申请权人应为华晟辰公司;

7、YCS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电动机《开题报告》,以证明该技术成果由华晟辰公司开题研发,专利申请权人应为华晟辰公司;

8、新普公司生产样机证明、生产样机的原材料发票及货物清单、新普公司下达的含有YCS样机生产大纲及技术准备计划,以证明新普公司为华晟辰公司生产样机,专利申请权人应为华晟辰公司;

9、华晟辰公司筹建组X年6月26日至7月底工作计划与安排、九月份工作任务安排,以证明华晟辰公司的筹建及工作计划与安排均是围绕涉案技术成果展开的,专利申请权人应为华晟辰公司;

10、华晟辰公司员工及技术发明人的工资表,以证明涉案技术发明人为王某帆、易以睦,王某帆、易以睦从华晟辰公司领有工资,涉案技术成果应为职务发明;

11、王某帆关于“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申请专利情况的说明、南阳市宛都公证处出具的(2009)宛市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以证明涉案技术的发明人为王某帆、易以睦,涉案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人应为华晟辰公司;

12、王某甲证言,以证明涉案技术委托王某乙为华晟辰公司申请专利;

13、专利公告,以证明华大博元所申报专利的名称、内容与华晟辰公司的技术成果一致;

14、华晟辰公司员工通讯录,以证明涉案技术成果发明人为王某帆、易以睦,王某帆、易以睦领取华晟辰公司工资,涉案技术应为职务发明;

15、华晟辰公司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以证明华晟辰公司具备研发和生产涉案电机的能力,华大博元以货币入股华晟辰公司,并无自有技术;

16、照片X组,以证明华晟辰公司研发、测试、制造“YCS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电动机”的过程;

17、2008年11月25日《南阳日报》的宣传报道,以证明华晟辰公司研发的“YCS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电动机”受到好评;

18、新普公司与华大博元之间来往的《关于调整改革华晟辰公司合作关系与方式的函》、《关于调整改革华晟辰公司合作关系与方式的回函》,以证明新普公司与华大博元出现纠纷后曾进行过协商;

19、2008年9月8日,华大博元出具给新普公司的技术转让费收款收据一张、办公经费收款收据一张,以证明新普公司为华晟辰公司支付给华大博元140万元;

20、2008年5月26日,王某帆与华中科技大学南阳校友会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王某帆参与华晟辰公司所提供的技术是独立的,并非来源于华大博元。

被告华大博元辩称:一、原告新普公司没有诉权,应当驳回其起诉;华晟辰公司申请参加诉讼违法。二、华晟辰公司系在华大博元与王某帆磋商技术转让予新普公司未果和华大博元与新普公司签订意向书认可华大博元以技术入股的背景下成立。三、申请专利的理论及技术方案来源于华大博元,华晟辰公司产品所涉核心技术与华大博元2008年4月完成的技术方案相同,华晟辰公司是在华大博元2008年4月完成的技术方案基础上进行产品制造。四、新普公司及华晟辰公司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涉案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属华大博元,请求法院驳回新普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大博元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通知2份、遗失声明、关于启用新刻行政公章的报告、公章未丢说明、民事裁定书,以证明华晟辰公司的起诉不能代表其法人意思;

2、新普公司和华大博元关于合作组建新公司开发新产品的意向书、关于开发生产新型节能高效电动机系列产品的简要说明、华大博元与王某帆合作协议、王某帆相关专利申请、王某帆国家发明奖证书、一种交流变极电机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金奖证书(发明人王某帆等)、王某帆采用去环流技术的交流电机转子绕组及其联结方法专利检索、王某帆科学技术奖励证书、变极起动无滑环绕线转子感应电动机(设计人王某帆等)、超高效变极启动无滑环绕线电机技术专家论证、新普公司向华大博元转账凭证,以证明华晟辰公司产品所涉技术在与新普公司合作之前已由华大博元掌控,王某帆教授同意将有关的技术以华大博元的名义对外洽谈合作;

3、民事起诉状、南阳校友会文件,以证明王某帆在2008年6月就系华大博元人员,其参与华晟辰公司产品转化是鉴于双方的合作关系;

4、《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华晟辰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华晟辰公司营业执照,以证明华晟辰公司产品转化完成是在华晟辰公司成立之前;

5、关于调整改革华晟辰公司合作关系与方式的回函、华晟辰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通知书、关于对易以睦高工质疑问题有关情况的汇报,以证明华晟辰公司产品产出后,新普公司撕毁意向书和公司章程,导致双方无法合作,华晟辰公司陷于瘫痪。

第三人华晟辰公司述称:新普公司与华大博元通过协商,于2008年9月18日注册成立华晟辰公司,新普公司为华晟辰公司控股股东。新普公司董事长王某甲任华晟辰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华大博元法人代表王某乙任副董事长。公司经营范围之一为高效节能电机的设计、制造、销售。公司决定由总设计师王某帆教授和总工程师易以睦高工组成产品研发小组,开发研制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公司为此投入大量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利用公司董事之一华中科技大学王某帆教授提供给公司的技术资料,成功研制出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电动机。研制成功后,华晟辰公司向河南省科技厅提出了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并于2008年11月22日在南阳通过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

公司决定将该技术申报专利,专利申请权人为华晟辰公司,职务发明人为王某帆和易以睦,公司委托副董事长王某乙办理此事。王某乙却为了一己私利,利用公司信任,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将专利申请权人改为自己的公司华大博元,并于2009年3月私自带走所有技术资料和公司公章,另起炉灶,又成立另外一家公司华f谷公司,其经营范围与华晟辰公司完全一致。

华晟辰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09年8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华大博元利用其带走的华晟辰公司的公章,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华晟辰公司被逼无奈撤诉。

因为华晟辰公司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的另一股东新普公司于2009年10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该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华晟辰公司所有,以维护原告新普公司和华晟辰公司的合法权益,华晟辰公司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申请号为x.5,名称为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华晟辰公司所有。

华晟辰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华大博元对新普公司所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技术成果不属于华晟辰公司;对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6认为与实质技术无关;对证据7认为可随处打印,不具有真实性;对证据8、证据9认为不属于证据,是陈某性材料,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均是为生产产品支付的费用而不是为研发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对证据11、证据12认为属证人证言,应该出庭接受质证,不出庭不予认可,并且王某帆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对证据13、证据14、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6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形成时间在2008年7月份以后华晟辰公司成立之前;对证据17、证据18、证据19、证据20真实性无异议。

原告新普公司对华大博元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华晟辰公司公章未丢,是华大博元私自截留;对证据2的意向书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新普公司与华大博元没有按照该意向书成立公司,由于华大博元没有相应技术可以转让未达成协议,对证据2的简要说明认为不是技术方案不予认可,认为合作协议上王某帆的签字与新普公司王某帆的签字不一致,对于王某帆相关专利申请及奖励等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华大博元无关,对于专家论证是复印件,无华大博元盖章,对于转账凭证认为系出于对发明人的尊重,并未认可技术系华大博元的;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华大博元的证明目的;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回函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华晟辰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通知书法院已下裁定不管辖,对于情况汇报认为内容是虚假的,公章是私盖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新普公司于1998年3月30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防爆电机、普通电机、防爆电器、普通电器及配套产品的制造、销售,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甲。华大博元于2007年12月24日经南阳市民政局登记成立,业务范围为技术开发、转移、咨询、服务和高技术产品的开发、推广,法人代表人为王某乙。

2008年5月13日,华大博元与王某帆就在南阳合作开发生产“新型高效节能电动机”达成合作协议,其中第二条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与新普公司合作组建华晟辰公司,共同开发生产新型高效节能电动机系列产品。拟由新普公司出资1188万元人民币用于工商注册,占股比52%并出任华晟辰公司董事长;华大博元包括王某帆以技术与管理入股,占股比48%,并担任华晟辰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等职务,具体负责新型高效节能电动机的研发生产与经营管理;第三条约定:华大博元推荐王某帆担任华晟辰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工程师,年薪10万元,并占股比25%,王某帆同意华大博元的意向,保证本协议与华晟辰公司组建协议生效后立即提供全部技术资料与图纸,主持负责、全程指导新产品样机试制,积极参与华晟辰公司筹建,并保证认真履行副董事长和总工程师的职责,全力投入新产品的批量生产和后续系列产品的开发生产工作;第四条约定:华大博元提出王某帆要与华晟辰公司独家合作开发生产“油田抽油机用新型高效节能电动机”产品,而且后续开发生产项目亦保证与华晟辰公司独家合作,王某帆表示完全理解与支持;第五条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在对外与生产合作方开展合作体制、合作机制、合作条件等方面的洽谈工作由华大博元全权负责,王某帆只负责技术和生产方面的业务,不单独对外开展合作洽谈,但在合作方式、合作条件方面的意见可与华大博元协商沟通,达成一致后由华大博元出面商谈。

2008年5月26日,王某帆与华中科技大学南阳校友会法定代表人周志超签订授权委托书,约定:为了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战略方针,加快最新交流电机绕组理论及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向生产力、向新产品的转化,王某帆作为新技术的主要发明人南阳校友会高级顾问,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南阳校友会:可以综合运用这些最新技术,如:谐波复合绕组技术、变功率运行技术、去匝技术、新型绕线型转子变极技术等,与当地有实力的企业合作研制开发新型高效节能多功率电动机。

2008年6月9日,新普公司与华大博元在华晟辰公司章程中约定,决定登记注册1188万元的华晟辰公司,其中由新普公司认缴出资617.76万元,占股比52%;由华大博元认缴出资570.24万元,占股比48%。2008年9月1日,新普公司与华大博元在华晟辰公司筹建处会议室召开首次股东会和首次董事会决定选举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帆为华晟辰公司董事(执行董事),决定选举王某甲为董事长,王某乙为副董事长,聘任李某丙为公司经理。2008年9月18日,华晟辰公司经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188万元,其中由新普公司认缴出资额617.76万元,占股比52%,以非货币形式实缴出资额150.89万元,华大博元认缴出资额570.24万元,占股比48%,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130万元,新普公司为华晟辰公司控股股东;新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任华晟辰公司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华大博元的法人代表王某乙任华晟辰公司副董事长,经营范围为高效节能电机、特种电机、专用电机、防爆电机、防爆电器、防爆风机、普通风机、电气电子设备及控制配套产品的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

2008年9月初,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将双河油矿采油七队KX号井和TX号井的抽油机电机改换成由华晟辰公司提供的x-8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电动机(功率55/37/22KM,电压x),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实测,新型三功率电机的节能运行状态是稳定的,节能效果是明显的。2008年9月9日,华晟辰公司委托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就“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编号为x的检验报告。

2008年10月24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生产协调科委托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节能监测站对YCS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电机及x型控制柜进行了节能效果对比测试,测试结论为YCS新型高效节能电动机在K419、T244两口油井的节电效果显著。

2008年10月23日,华晟辰公司委托南阳市科技信息中心对“YCS系列抽油机专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电动机”项目进行科技查新,南阳市科技信息中心出具x号科技查新报告,查新结论:该课题开发的“YCS系列抽油机专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电动机”针对抽油机的重载启动及时变负载运行特点,利用串联3Y接线技术和“去匝”技术,运用矢量分析法和计算机谐波分析法,将电机设计成可自动选择的高、中、低三种功率档,其中高功率档具有高启动转矩,用于抽油机的启动,起动过程完毕即自动转入低功率档或中功率档运行,且节电率达31.15%,在检索到的文献中尚未发现完全相同的报道。

2008年11月22日,南阳市科技局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组织有关专家对“YCS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进行鉴定,并出具豫科鉴委字[2008]第X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该鉴定证书简要技术说明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内容为:游梁式抽油机是我国石油开采中应用最普遍的机械装置,其拖动电机的负载特点是要求有很大的启动转矩,而实际运行负载转矩却并不大。为适应这样的负载,选配电机时一般要求起动转矩为实际负载转矩的3到4倍以上。此外,抽油机电机运行时的负载周期波动,提升时电机加载,从电网吸收功率,下行时电机则为轻载,甚至可能工作于发电状态,向电网送出电能。这样就造成了实际中存在的两个问题:(1)电机实际负载率小,效率和功率因数下降,严重浪费电能:(2)运行负载波动引起系统损耗增大。抽油机电机的过低负载率使得油田抽油机系统运行效率低下,并造成电能严重浪费。为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国内外曾提出很多技术方案,例如,高转差电机,永磁电机,双定子电机,变极电机,也有采用晶管闸调降压运行、变频电源、无功补偿装置,以及电子定子绕组采用Y—△接法等。并不能真正满足我国油田的需要,实际上也很难推广应用。基于对抽油机实际运行工况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华晟辰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通力合作,成功研制出了YCS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电动机。这种新型电动机根据交流电机绕组新理论,采用了独特的复合绕组新技术和“去匝”新技术,具有可选择的高、中、低三种功率档,其中高功率档具有高起动转矩,用于抽油机的启动;起动过程完毕即自动转入低功率或中功率档运行,并可根据油井工况变化实现运行功率的双向自动切换。该新型电机能很好地匹配抽油机负载系统,与目前抽油机拖动系统中研究推广的其他改进技术方案相比,起动转矩大,运行效率和功率因数高,控制方便,可靠性好,空载电流显著下降,因而具有更好的节能效果。产品经中石化河南油田分公司节能检测站评估测试,与原YQCH节能机相比,节电率提高了31.15%,负载率提高25.95个百分点,功率因数提高近0.2,节电效果非常显著。推广应用前景与措施:YCS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电动机主要是针对抽油机的重载启动及时变负载运行特点,利用绕组新理论和“去匝”新技术,应用矢量分析法和计算机谐波分析法,保证了绕组对三个功率档既有着各自的特点又具有良好的性能,完全能够满足抽油机的工况需要,与目前抽油机电机中应用的其他技术相比,有着独特的优势和更好的节能效果,因此,该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电动机的推广应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享受节能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和高效节能电动机的财政奖励政策,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良好的应用前景,也必将成为目前油田抽油机用电机理想的更新换代产品。据统计,国内油田现拥有10万多口油田,在用抽油机保有量达10万台以上,装机总容量逾350万千瓦,年耗电量100亿千瓦时,总电费达77亿元左右,占油田生产成本的25%左右,占油田电费总支出的80%左右;按通常情况,每年更新电动机约8000-x台,而且多为普通低效电机。如果全部采用YCS系列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电动机,那么,每年可节电35亿千瓦时左右,节约电费25亿左右,同时还能够大大减少固体废弃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非常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该鉴定证书鉴定意见:针对油田抽油机电机要求高启动转矩和时变负载运行的特点,运用交流电机绕组新理论,在线圈矢量和计算机谐波分析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去匝”新技术,利用自动转换控制系统,实现了高、中、低三种功率档运行,可根据油井工况变化实现运行功率的双向自动切换,为解决油田长期存在的“大马拉小车”问题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在Y系列电机的基础上,采用新的材料,研究了新的工艺,研制了试验样机,样机的防护等级由IP44提高到IP54,绝缘等级由B级提高到F级,温升按B级考核,提高了可靠性。YCS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的绕组设计独特新颖、理论正确、节能效果显著、控制系统简单、运行可靠,属国内首例,产品总体水平达到了目前国际同规格电机的先进水平。2008年11月25日《南阳日报》对该鉴定进行了宣传报道。

2009年6月新普公司和华晟辰公司发现华大博元于2008年12月15日以王某帆、王某乙、王某星、刘盈长、李某丙为发明人、以华大博元为专利申请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x.5,公开号为x。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摘要:该发明公开了一种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它包括转子、定子绕组,所述定子绕组采用独特的复合串联3Y接法和去匝新技术,定子绕组对应低、中、高三个功率档,每相串联线圈匝数逐渐减少,低档功率对应最多匝数,高档功率对应最少匝数,所述三功率之间的转换通过三个接触器来完成。由于本发明具有可选择的高、中、低三种功率档,其中高功率档具有高起动转矩,用于抽油机的启动;起动过程完毕即自动转入低功率档或中功率档运行,并可根据油井工况变化实现运行功率的双向自动切换,起动转矩大,运行效率和功率因数高,控制方便,可靠性好,空载电流显著下降,因而具有更好的节能效果。发明内容:本发明提供一种起动转矩大,运行效率和功率因数高,控制方便,可靠性好,空载电流显著下降,节能效果好的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一种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包括转子、定子绕组,所述定子绕组采用复合串联3Y接线法和去匝技术,定子绕组对应低、中、高三个功率档每相串联线圈匝数逐渐减少,低档功率对应最多匝数,高档功率对应最少匝数,所述三个功率之间转换通过三个接触器来完成。所述去匝技术是减少相串联匝数,又使余下的线圈构成的绕组仍然保持了与标准60°相带绕组相近的良好性能。由于本发明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采用了独创的复合绕组新技术,具有可选择的高、中、低三种功率档,其中高功率档具有高起动转矩,用于抽油机的启动;起动过程完毕即自动转入低功率档或中功率档运行,并可根据油井工况实现运行功率的双向自动切换,该电机能很好地运行,并可根据油井工况实现运行功率的双向自动切换,该电机能很好地匹配抽油机负载系统,与目前抽油机拖动系统中研究推广的其他改进技术方案相比,起动转矩大,运行效率和功率因数高,控制方便,可靠性好,空载电流显著下降,因而具有更好的节能效果。产品经中石油河南油田分公司节能检测站评估检测,与原YQCH节能电机相比,节电率提高了31.15%,负载率提高了25.95个百分点,功率因数提高近0.2;与原Y普通电机相比,有功节电率达到35%,无功节电率达60.8%,综合节电率41.9%,节电效果非常显著。YCS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电动机主要是针对抽油机的重载启动及时变负载运行特点,利用绕组新理论和“去匝”新技术,应用矢量分析法和计算机谐波分析法,保证了绕组对三个功率档既有着各自的特点又具有良好的性能,完全能够满足抽油机的工况需求。华大博元认可其申请“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发明专利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豫科鉴委字[2008]第X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载明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相关文字描述也相同。

新普公司和华晟辰公司认为“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系华晟辰公司的职务发明,发明专利申请权人应该为华晟辰公司,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定“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华晟辰公司所有。

另查明,王某帆关于“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申请专利情况的说明、华大博元与王某帆所签订的合作协议、2008年5月26日王某帆与华中科技大学南阳校友会签订的授权委托书、2009年2月23日王某帆出具的5万元的收条中有关王某帆的签名是王某帆本人的真实签名。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本案中,华晟辰公司成立过程中即制定开发生产“新型高效节能电动机”的实施方案及技术路线,并详细安排有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1、2008.5--2008.6完成技术文件及产品图纸设计;2、2008.7--2008.8样机试制;3、2008.9--2008.11工业运行实验;4、2008.11项目鉴定;5、2008.12批量生产并投放市场),开发研制“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系华晟辰公司的主要任务。并且该高效节能电动机系王某帆与易以睦等华晟辰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合作研发,结合油田抽油机用电动机的实际要求,运用了王某帆教授所提供的“定子绕组符合串联3Y接法”和“去匝”新技术开发研制的,整个研制工作所需要的场所、设备、原材料和全部资金都是华晟辰公司提供,并且从样机研发到样机测试到技术鉴定均由华晟辰公司提供完成,应当认定属于华晟辰公司的职务发明,因此,“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应归华晟辰公司所有。华大博元虽称“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产品应用的技术核心为华大博元所有,王某帆的行为是在执行华大博元的职务”,但2008年5月13日华大博元与王某帆签订的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华大博元提出,王某帆要与华晟辰公司独家合作开发生产‘油田抽油机用新型高效节能电动机’产品,而且后续开发生产项目亦保证与华晟辰公司独家合作”和第五条约定“华大博元和王某帆双方一致同意在对外与生产合作方开展合作体制、合作机制、合作条件等方面的洽谈工作由华大博元全权负责,王某帆只负责技术和生产方面的业务,不单独对外开展合作洽谈”,从该协议可以说明王某帆并非作为华大博元人员参与华晟辰公司的产品研发,华大博元也同意王某帆与华晟辰公司独家合作开发生产油田抽油机用新型高效节能电动机产品,况且2009年2月3日王某帆作为华晟辰公司的董事也领取了华晟辰公司2008年7至12月的生活补贴5万元,王某帆也认可其参与研发“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是执行华晟辰公司的任务,该专利申请人应为华晟辰公司,因此,华大博元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华大博元作为华晟辰公司股东利用工作便利将“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发明专利申请权人私自改成华大博元,侵害了华晟辰公司和控股股东新普公司的合法权益,新普公司在华晟辰公司无法正常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华大博元认为新普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x.X号“抽油机用新型三功率高效节能三相异步电动机”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第三人南阳华晟辰电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南阳华大博元高科技研发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亮

审判员赵磊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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