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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运忠、莱某某及原审被告焦桐高速公路泌阳段N06标段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运忠、男、44岁、汉族、干部、柱泌阳县农校家属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某某,女、59岁、汉族、干部、住(略)。

原审被告人焦桐高速泌阳段N06标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侯某某,六标段经理部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运忠、莱某某及原审被告焦桐高速公路泌阳段N06标段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侵权所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原告已向该院提起诉讼。为此,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裁定驳回了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泌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已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因侵权行为所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即泌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泌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及驳回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 招樍t

审判员万广玉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梁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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