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某

时间:2007-05-17  当事人: 陳某   法官:法官潘敏琦   文号:HCMA340/2007

HCMA34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34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44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陳某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7年5月17日

裁判日期:2007年5月1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非法銷售第I部毒藥」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1、33(1)及34條,被判監禁6個月,緩刑兩年及罰款30,000元。他現在不服判罰,提出上訴。

2.案發時,警員觀察一名市民到控罪所指的藥房後,由上訴人引領入藥房內的房間,不依正當程序售賣兩瓶內含甲基嗎啡的咳藥水(屬第I部毒藥)予該市民。

上訴理由

3.上訴理由現綜合重組如下:

(1)裁判官錯誤地在判刑前沒有考慮社會服務令的可行性;

(2)裁判官在頒下罰款30,000元的命令前沒有考慮上訴人的財政能力,而罰款款額遠超有關咳藥水的價值,亦與利潤不合比例;

(3)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緩刑令,錯誤地忽略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令上訴人失去上述條例的保障;及

(4)量刑屬原則性犯錯及明顯過重。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大律師指,在裁判法院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在裁判官席前求情時,從沒有要求裁判官先獲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亦沒有要求裁判官考慮判處上訴人一種可受《罪犯自新條例》保障之判刑。再者,如案情嚴重,則就算被告符合Brown一案內所有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因素,法庭仍不一定要判處他社會服務令。

5.另答辯人大律師又指,雖然經營藥房的有限公司在另一位裁判官席前承認兩張傳票後,只被判罰合共6,000元,這點並不等同本案的判罰和該案出現判刑差異。從裁斷陳某書可見,裁判官視非法銷售第I部毒藥會衍生嚴重社會問題,判刑6個月,緩刑兩年及罰款,並非明顯過重。

判決

6.不同的被告於不同裁判官席前獲得不同的判罰,較高的判罰並不自動等同判刑明顯過重。上訴法庭須考慮就席前的上訴人而言,其判罰是否恰當:見R.v.LamMoKwong,CACC175/1992及HKSARv.PujaKurniawan,CACC30/2003。

7.本席把上訴理據(1)和上訴理據(3)一併處理。法庭在考慮判罰的大前提是被告犯案的受責性(Culpability),當然,亦須因應被告人的年齡而考慮給予其改過自新(rehabilitation)的機會。但是,當判處阻嚇性刑罰的需要比個別罪犯的自新需要更為逼切時,法庭可基於罪犯的自新考慮不符合社會利益,而放棄用給予被告人改過自新的量刑原則。這種情況,在危險藥物案件中,猶為明顯(見A.G.v.SuenYuenMing[1989]2HKLR403)。

8.本案上訴人所干犯的「非法銷售第I部毒藥」罪,最高的刑罰在1995年已由原來的罰款30,000元及12個月的監禁提高至罰款100,000元及兩年的監禁。R.v.SiuYuenFong&Another,HCMA582/1996一案發生在修例前,司徒敬法官認同裁判官以6個月作為並無前科的藥房收銀員六項「非法銷售第I部毒藥」罪的起刑點。上訴庭就這種控罪發出了鏗鏘的訊息:

“Itisparticularlyseriousbecausepharmaciesaretrusted,asmustbeobvioustoallproprietorsandtheiremployees,toconducttheirbusinesswiththemostscrupulouscarewhenitcomestothedispensingofdrugsandthesaleofpoisons.Itisinmyjudgmentaveryseriousoffenceindeedforthoserunningoremployedinapharmacyknowinglytosupplydrugsandpoisonsinbreachofthelaw,andtodosoasamatterofcourse,andwithoutanyregardtotheidentityofthepurchase,thepurposeofthepurchase,thefactthatthesamepurchasercomesbacktimeandagainandatshortintervalsforthesamedrugorpoison,andtothepossibleonwardsalebythatpurchasetoothers.Todoitwherethedrugsorpoisonsarepotentiallyaddictiveandarebeingsoughtonaregularbasis,isparticularlyheinous.Thosewhoinsuchapositionbehaveinthatway,mustinmyjudgmentexpectimmediateandeffectivecustodialsentences.Almostinvariably,theywillbepeoplewithnopreviousconvictions,afactorwhichwill,onfactssuchasthoseinthepresentcasecarrylimitedweightinmitigation…”

9.由此可見,法庭在修例前對此類案件已持嚴謹態度,認為案情嚴重。

10.貝珊法官在HKSARv.LauShuiKwan,HCMA9/2003一案中指出,《危險藥物條例》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大前提,均為保障社會大眾免受危險藥物或毒藥的不良作用影響:

“IndecidingwhetheranimmediatecustodialsentencewasjustifiedtheMagistratewasentitledtonotetheseriousnatureoftheoffence,thesystemofsupplyandsaleandthefacttheAppellantwasignoringthehealthriskstootherwhichmightbeoccasionedbythesupplyofthedrug.”

貝珊法官認在該案認為此類案件不宜判處社會服務令:

“GiventhenatureofthisoffenceitisclearthataCommunityServiceOrderdidnotmeetthegravityofthemischiefcausedbyitscommission.ThelegislaturehastakenpainsinboththeDangerousDrugsOrdinance,Cap.134andthePharmacyandPoisonsOrdinance.Cap.138toensurethatthepublicisprotectedasfaraspossiblefromtheill-effectsofvariousdrugs,orpoisonoussubstances.Partofthatsystemofprotectionisthelicensing,supervisionandinspectionofdispensaries.Where,ashere,theverybasisofthatsystemisbreached,orignored,theconsequencecanbeveryseriousandthecourthasadutytoensurethatsuchbreachesaredealtwithadequately.

Accordinganelementofgeneraldeterrenceisrequiredinanypenaltyforsuchbreach.

Inacaselikethisthesmallquantityofthedrugcanonlybeaminorfactorinconsideringsentence;itistheignoringoftheparticularrequirementsgovernmentthedispensingofdangerousdrugsthatisagreaterfactor…”

11.賴盤德暫委法官在HKSARv.WongKamLuen,HCMA470/2006一案中就藥房職員在試用期內銷售毒藥所持的觀點,特別是他以倚重該職員過往並無刑事紀錄一點,與司徒敬法官在上述SiuYuenFong案所持意見不同,亦偏離此類案件現今的判刑氣候。

12.本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康林HCMA674/2006一案中是這樣說的:

「假如裁判官在考慮了所有有利於上訴人的求情因素後仍認為監禁是不能避免的刑罰,他無須多此一舉獲取背景或社會服務令報告。」

13.上訴庭在HKSARv.WanKaKit,CACC298/2005説:

“…evenifanumberoffactorsexisted,ajudgeshouldnotslavishlymakesuchanorder,thegravityoftheoffencemustbecarefullyconsidered.”

14.上訴人大律師嘗試指出社會服務令並非輕微的判刑,然而上訴庭在上述WanKaKit案指出:

“Although,onoccasion,acommunityserviceorderwasdescribedas‘notasoftoption’toacustodialsentence,itwasobviouslyasofteroption.”

15.裁判官在量刑時正確指出:

「青少年濫用藥物,是一個十分猖厥的罪行,而從中衍生了很多治安及社會的問題,亦是不可忽視的。隨便出售藥物的,間接是鼓勵不小少不更事的人濫用藥物,其罪責其實等於販毒。有關的香港法律的目的,就是訂下規矩,盡量令該等藥物落在真正有需要的人手上。要是不顧這些規例而為利是圖,隨便賣出這些藥物,其刑責亦接近販毒。

被告祗有21歲沒有案底。本席接受他並非此等行動的最大收益人,但沒有被告的幫助,濫用藥物的個案相信不會如此猖厥。

所以,本席認為應以9個月監禁為起點,因其認罪下調至6個月後,緩刑兩年,希望籍此對他個人阻嚇之餘,令社會大眾對此等行為的嚴重性有所警覺,更令後效者三思。」

16.再者,裁判官已明顯考慮上訴人的背景,認為存在可下令緩刑之特殊因素,所以作出緩刑令,實已屬寬大處理,緩刑的判罰並沒有原則性犯錯。上訴理據(1)及(3)不成立。

17.現處理上訴理據(2)。

18.上訴人大律師指罰款款額30,000元等同兩瓶咳藥水80元的價錢的375倍,與價錢及利潤均不成正比。

19.裁判官就着罰款是這樣說的:

「此外,此等行為的最終目的,就是圖利。最有效制止方法是令其無利可圖,所以本席亦下令罰款30,000.00。」

20.罰款的數額並不一定與貨品價值或利潤扯上任何關係。然而,本席的關注,是裁判官在下令該大筆罰款前,並沒有嘗試了解上訴人的經濟情況和他支付罰款的能力。法庭多次表示裁判官在判處罰款令時須查詢被告的經濟能力,楊振權法官在R.v.KiChorOn,HCMA836-843/1996中表示:

“Finesimposedbycourtsmustbewithinadefendant’sabilitytopayandmustnothaveacripplingeffectonthefinancialsituationofanoffender.”

此論據在HKSARv.LauPakYing,HCMA636/1997、HKSARv.VySinhKy,HCMA456/2003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謝炳清,HCMA151/2005中得到肯定。

21.上訴人大律師今天向本席指出上訴人自去年9月至今年4月中均失業,4月至今做雜工,月入約7,000元,但須支付家人4,000元以作家用。

22.本席考慮到上訴人的家庭狀況及經濟負擔後,把罰款下調至5,000元,這罰款在本案而言亦屬適當及恰當的判罰。

23.本席下令上訴人的判罰部份得直。緩刑令維持原判,擱置罰款令,並以罰款5,000元取而代之。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范紀羅江律師行委派許卓倫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行政 香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