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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时间:2003-04-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22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住(略)。200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香某某,绰号“大哥汉”,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2000年11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广东盈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起诉(20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6月17日至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部分事实证据不足,经本院退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于2003年4月14日对补充的证据再次开庭,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张锦源、代理检察员余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香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为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从2000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江门市蓬江区新利时经贸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利时公司)”和“江门市蓬江区宇力经贸有限公司(下简称宇力公司)”两公司的名义,分别向上海华昌树脂拉链有限公司、上海乐富门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小池工贸有限公司、中山市力华光碟有限公司、东莞市益和电子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新会市新昌水泥厂、上海霞翔贸易有限公司、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影视生产技术中心、广州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广州市志美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名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顺德市必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乐富门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海珠区达利电子电业公司、顺德骑乐多功能自行车有限公司、东莞市恩得利工贸有限公司共17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虚开发票金额人民币(下同)(略).21元,税额(略).34元,价税合计(略).28元。其中经被告人香某某介绍被告人陈某某为东莞、广州、顺德等地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11份,金额(略).2元,税额(略).17元,价税合计(略).37元。被告人香某某从中收取票额0.25%的手续费,而被告人陈某某则收取1.6%的手续费。为抵扣销项税款,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从广东潮阳市的时昌公司、新雄风公司、亿利通公司、峡山兴泰公司及北京捷优特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7份,共计金额(略).34元,税额(略).68元,价税总计(略).02元;上述所购发票均于2000年到江门市蓬江区国家税务局全部抵扣完毕。

对指控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有关证人证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书证,被告人陈某某、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某、香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不是新利时公司与宇力公司的老板,而是为香某乐富工贸有限公司打工;2.新利时公司与宇力公司不是其伙同杨小林去工商局注册成立的,当时成立这两间公司是由陈某雄、杨小林两人作为股东,杨小林是法人代表;3.其没有为起诉书所指控的十七个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4.被告人香某某介绍其为东莞市、广州、顺德地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是事实。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某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1.陈某某不是新利时公司与宇力公司的老板,真正的老板是薛强,陈某某不具备犯罪的主体;2.陈某某没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观故意;3.陈某某没有参与所谓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4.新利时公司与宇力公司对17间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哪些构成虚开,哪些不能构成5、税务机关已追回作抵扣或未抵扣的税额问题应该作为本案量刑情节考虑。6、根据本案的材料及被告人的交代,本案实际上是有单位犯罪的嫌疑。

被告人香某某辩称其只是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辩护人辩称1.对于本案起诉书指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属于单位犯罪,并非个人犯罪;2.被告人香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及特征。3.关于香某某收取好处费等事实的一些处理意见:香某某承认自己收取了好处费,但具体收取了多少不准确,辩护人认为应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认定。4.起诉书指控的相应的东莞市、顺德、广州市的单位是否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东莞市恩的利工贸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影视生产技术中心三笔税款都没有到税务局申请税额抵扣,广州市志美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这一笔虽然已经抵扣,税务局已经查出,但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侦查机关有责任调查,予以核实。广州海珠区达利电子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宇力经贸有限公司有交易行为存在,故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顺德骑乐多功能自行车有限公司这一单,公安机关未提供有关的也没有抵扣税款的证据;东莞市益和电子有限公司这一单,公安机关也没有查清具体有没有抵扣的情况,应予查实。综上,不能对香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被告人香某某的兄长陈某雄认识香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为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于2000年1月和4月伙同广西人“林仔”(在逃),由“林仔”以化名杨某林的身份证,通过江门市君信工商代理有限公司,在蓬江区工商局先后申请注册成立了“新利时公司”和“宇力公司”,从2000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两公司的名义,分别向上海华昌树脂拉链有限公司、上海乐富门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小池工贸有限公司、中山市力华光碟有限公司、东莞市益和电子有限公司、上海霞翔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广州市志美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名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恩得利工贸有限公司共10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合计金额(略).43元,税款(略).05元,价税合计(略).48元。已抵扣税款人民币(略).05元,侦查终结后已追回税款(略).21元,尚有税款(略).84元无法追缴。{此外,广州造纸有限公司、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影视生产技术中心共接受“新利时公司”和“宇力公司”发票3份,但未抵扣税款(略).55元,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祥见表6、9单)。新会市新昌水泥厂、顺德市必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乐富门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海珠区达利电子电业公司、顺德骑乐多功能自行车有限公司5家单位共接受“新利时公司”和“宇力公司”发票8份,但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证实认定虚开的证据不足,故抵扣税款(略).74元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认定(祥见表7、13、14、15、16单)。}其中经被告人香某某介绍被告人陈某某为东莞市益和电子有限公司、广州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广州市志美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恩得利工贸有限公司4家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5份,共计金额(略).81元,税额(略).29元,价税合计人民币(略).1元,已抵扣税款(略).29元。侦查终结后,已追缴抵扣的税款(略).81元,尚有税款(略).48元无法追缴。被告人香某某从中收取票额0.25%的手续费,而被告人陈某某则收取1.6%的手续费。

为抵扣销项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从广东潮阳市时昌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合计(略).67元,税额(略).95元,价税合计(略).62元;从潮阳市新雄风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12份,合计(略).09元,税额人民币(略).02元,价税合计(略).11元;从潮阳市亿利通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7份,金额(略).47元,税额(略).77元,价税合计(略).24元;从潮阳市峡山兴泰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3份,金额(略).66元,税额人民币(略).74元,价税合计(略).4元;从北京捷优特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2份,金额(略).45元,税额(略).2元,价税合计(略).65元。以上合计被告人陈某某接受5个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7份,金额(略).34元,税额(略).68元,价税合计(略).02元,上述所购发票上的税款均于2000年到江门市蓬江区国家税务局全部抵扣完毕。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虚开和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42份,虚开金额(略).77元,税额(略).73元,价税合计(略).5元。被告人陈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款数额(略).68元并向税务机关抵扣。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虚开15份发票,抵扣税款证据充分的是(略).05元,侦查终结后,追回税款(略).21元,尚有税款(略).84元无法追回。其中经被告人香某某介绍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5份,共计金额(略).81元,税额(略).29元,价税合计人民币(略).1元,已抵扣税款(略).29元。侦查终结后,已追缴抵扣的税款(略).81元,尚有税款(略).48元无法追缴。被告人香某某从中收取票额0.25%的手续费,而被告人陈某某则收取1.6%的手续费。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伙同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情况,其供述其在江门有“新利时公司”和“宇力公司”,该两个公司的法人不是其,法人的名称是杨小林,身份证是假的。其是通过江门市君信工商代理公司办的两个工商执照,工商执照、发票、公章现都被其于2000年9月份销毁了。杨小林的身份证是“林仔”提供的,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都叫“杨小林”,股东都是一个,叫吉泰昌,又是假身份证,由“林仔”提供给其,资料都是“林仔”填写的。新利时公司是其同“林仔”两人办的,2000年2月份办的,“林仔”拿了“杨小林”“吉泰昌”的假身份证复印件,到工商代理公司办执照,“林仔”给了“杨小林”的假身份证复印件(相片是“林仔”的)及“林仔”的相片办的工商执照,其聘请林小红做打字员,租朋友彭启瑞的屋即丰乐里6#或9#地下办公,并在区税局买了税机,领了发票50多份,需要开发票就请林小红来打字,打的发票的字是“林小红”和“杨小林”。每次林小红开发票都按其提供的资料来打印,50份发票全部打完,其余的十几份(14、15份),申报表是周某某帮其填的,600元一个月工资,周某某是通过她母亲介绍的。该公司开了三个月时间,都在丰乐里,开了1000多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表上都有记载的。应该全部抵扣完了,新利时公司拿了新雄风的进项票来抵扣,已经全部抵扣了。蓬江区新利时公司开的(增值税发票)开到上海、沈阳、成都、西安乐富门有限公司、四川嘉德实业公司,还有一些票其不记得,是其的拍档香某某经手。其开的发票有生意往来。香某乐富门有限公司老板薛强(香某人)入货到珠海名泰(公司)收货,不知有无海关单,名泰的老板叫向利(珠海人),入的货有:电容、阀门、最小流量计、扎辊、菲林、钟表配件、不锈钢等,入了货在香某海关货场,因为江门的税率低,所以在江门开票,名泰(公司)自己不开。薛强叫其提现金给其或通过一个公司汇到新加坡乐富门工程有限公司其是通过洁明公司汇(该公司现已消失)出去的,该公司讲他在香某帮其开信用证,骗了其320多万元,后其找经办人追回一半。其还差160多万元,为付给薛强,其提现金交给薛强,薛强在其提成款里扣,其提成3‰。新利时和宇力通过潮阳人“洪生民”购买发票,潮阳新雄风、时昌的发票都通过其买。蓬江区宇力公司办登记同新利时公司一样,法人代表是“杨小林”,股东吉泰昌,领了25份发票,又在彭启瑞的住宅处办公,开了20份左右,金额800多万元。其是真正的老板,香某某是其的拍档,开出去的购货单位跟前面差不多,进项发票是从潮阳时昌、新雄风处来。其叫人帮开发票的费用全部由薛强给,其自己计清楚后在货款里扣,另外,其提成3‰,其至今赚不到2万元。

2、同案人香某某的供述证实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及陈某某是新利时公司和宇力公司的老板。该两公司均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没有生意往来,其和安仔、陈某介绍有东莞、广州、顺德等地的单位到新利时公司开发票,其按接回来的单按票面面额1.6%,即其从中赚取0.25的差价因这些是安仔介绍的,还要分0.1%给安仔,新利时公司总共帮其开的票面金额大约是1600万元-1800万元左右,所得利润是5万元。2000年3月份,开始在宇力公司开增值税发票,开去地点:东莞市、广州市、顺德市、开出金额大约8万元左右,所得利润大约1.2万元,所得点数是0.1。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帮新利时公司做帐的情况。其通过陈某某妻子的介绍于2000年3月23日在新利时公司做会会计,该公司的真正老板是陈某某,法人代表是杨小林(陈某某用其身份证办该公司,林小红是开发票的,业务员是陈某(子)雄,陈某某叫其用杨淑仪这个名字做报表和盖章,其根据陈某某交给其的进项发票、消项发票、转账支票存根、收入回单来作帐,其做的这些帐没有生意往来。因为其从来没有看见过货,公司只陈某某一个人跑来跑去,销项税发票上面写很多品种,但其没见过。进项发票是从潮阳市新雄风实业总公司,还从珠海华天集团拿海关完税发票来抵扣。销项发票开到上海乐富门有限公司、西安乐富门有限公司、广州智能机厂、北京电影制片厂、珠江电影制片厂等地。其还在宇力公司做过帐,是6月份开始做帐,该公司是陈某某用杨小林的名字开办的,同新利时公司一样用于虚开发票,操作情况同新利时公司一样。其在新利时和宇力公司前后做了6个月,其所做的这两间公司的帐平均每个月进项有1000万左右;销项每月平均有1200万元左右。2000年7月份其不在陈某某的公司做了。其离开该两间公司时,其将该两间公司的帐交给陈某某。

4、林小红的证言证实其是新利时公司的老板陈某某将其招工到该公司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陈某某出粮给其和公司的“林仔”等人,是陈某某给钱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证明公司平时没有什么正常的生意往来,主要是听从陈某某的吩咐为其他公司开具发票,并证实香某某为陈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5、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所述西安市乐富门电力程有限公司与其的两公司有生意往来,经查实两公司的帐本,不能看出双方有生意往来。根据新利时公司工商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均未反映到与珠海名泰企业发展公司、西安市乐富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经济往来,而且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情况,江门市蓬江区新利时经贸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宇力经贸有限公司根本上是没有帐的。

二、被告人陈某某、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被告人陈某某以新利时公司的名义为上海华昌树脂拉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时间2001年4月19日,号码(略),金额(略)元,税额(略)元,价税合计(略)元。上海华昌树脂有限公司已向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后该公司缴纳纳税保证金(略).17元。

2、以新利时公司(下1-3)的名义为上海乐富门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以宇力公司(下4)的名义为上海乐富门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总计金额(略).32元,税额(略).28元,价税合计(略).6元。分别是(1)2000年4月17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号码(略),金额(略).41元,税款(略).59元,价税合计(略)元;(2)2000年4月19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号码(略),金额(略).06元,税额(略).94元,价税合计(略)元;(3)2000年4月20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号码为(略),金额(略).41元,税额(略).59元,价税合计(略)元;(4)2000年8月7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号码(略),金额(略).44元,税款(略).16元,价税合计(略).60元。上海乐富门工贸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开的4份发票均已抵扣税款,后被当地税务机关处罚,交纳税保证金60万元。

3、以新利时公司和宇力公司的名义为上海小池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份,总计金额(略).02元,税额(略).76元,价税合计(略).78元。其中以新利时公司名义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时间2000年2月29日,号码(略),金额(略).18元,税款(略).82元,价税合计(略)元;以宇力公司名义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时间2000年8月7日,号码(略),金额(略).84元,税款(略).94元,价税合计(略).78元。上海小池工贸有限公司将上述2份虚开的发票均已抵扣税款,后被当地税务机关处罚,交纳税保证金(略)元。

4、以新利时公司的名义为中山市力华光碟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时间2000年4月25日。号码(略),金额(略).59元,税额是(略).41元,价税总计是(略)元。该发票已抵扣税款,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向中山市力华光碟有限公司追缴税款(略).41元,增值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略).21元。

5、(1)以新利时公司的名义为东莞市益和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时间2000年2月29日,号码(略),金额(略).36元,税额是(略).64元,价税总计是(略)元。该发票已抵扣税款,经查,该企业为失踪企业,无法追缴抵扣的税款(略).64元。

6、以宇力公司的名义为广州造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时间2000年7月12日。金额(略).11元,税额是(略).89元,价税总计是(略)元。该发票没有抵扣税款。

7、(1)以新利时公司的名义为新会市新昌水泥厂开增值税发票1份,时间2000年2月29日,号码(略),金额(略).54元,税额为(略).46元,价税总计是(略)元,该发票已抵扣税款,但新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证明证实未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该厂接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2)新会市新昌水泥厂法人代表刘桂能的证言证明该厂在2000年期间没有与新利时公司做过生意,该厂只所以接受新利时公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号码(略),价税总计是(略)元,是因为该厂与永盛纸袋厂购买纸袋,后永盛纸袋厂给了上述发票给新昌水泥厂入帐,后向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综上,本院认为该单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8、以新利时公司的名义为上海霞翔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出1份增值税发票,时间2000年4月20日,号码(略),金额(略).18元,税额是(略).82元,价税总计(略)元。该发票已抵扣税款。后上海霞翔贸易有限公司被当地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略).82元,私营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1693.46元。

9、以新利时公司的名义为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影视生产技术中心虚开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时间2000年3月15日,号码(略),金额(略).30元,税额是(略).70元,价税总计(略)元。(2)时间2000年3月15日,号码(略),金额(略).31元,税额是(略).96元,价税总计(略).27元。该2份发票没有抵扣税款。

10、以新利时公司的名义为广州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虚开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时间2000年2月29日,号码(略),金额(略)元,税额是(略).88元,价税总计(略).88元。(2)时间2000年2月29日,号码(略),金额(略)元,税额是(略).22元,价税总计(略).22元。该2份发票已抵扣税款。后被当地税务机关作补税处理。

11、(1)以宇力公司的名义为广州市志美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虚开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2000年8月21日,号码(略),金额(略).16元,税额是(略).84元,价税总计(略)元。该发票已抵扣。但经查广州市志美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为失踪企业,无法追缴抵扣的税款。(详见公案卷8p、(略)-12)。(2)证人郑伟强的询问笔录证实这些发票已经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3)广州市海珠区国税局出具的材料证实广州市志美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这份虚开发票的情况,有抵扣税款为(略).84元,该企业为追踪企业,所以无法追缴。

12、以宇力公司的名义为珠海名泰企业发展公司虚开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2000年8月14日,号码(略),金额(略).51元,税额是(略).49元,价税总计(略)元。该发票已抵扣。广东省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证实该局查处珠海名泰企业发展公司接受宇力公司虚开的上述发票,应追缴所偷税款(略).49元,该税款未入库。

13、以新利时公司的名义为顺德市必达实业有限公司虚开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2000年4月21日,号码(略),金额(略).1元,税额是(略).9元,价税总计(略)元。该发票已抵扣,有无追缴没有证据反映。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证实该单事实是否虚开证据不足。

综上,本院认为该单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14、以宇力公司和新利时公司的名义为西安市乐富门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共4份,总计金额(略).85元,税款(略).95元,价税合计(略).8元。分别为:(1)2000年3月3日,号码(略),金额(略).15元,税额(略).85元,价税合计(略)元。(2)2000年3月21日,号码(略),金额(略).28元,税额9015.32元,价税合计(略).6元。(3)2000年8月7日,号码(略),金额(略).91元,税额(略).09元,价税合计(略)元。(4)2000年8月14日,号码(略),金额(略).51元,税额(略).69元,价税合计(略).2元。上述发票均有抵扣,但有无被当地税务机关追缴无法查清。【(1)(2)新利时开出的;(3)(4)是宇力公司开出的。有无追缴证据不足】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证实该单事实是否虚开证据不足。本院认为该单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15、以新利时公司的名义为广州市海珠区达利电子电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时间2000年4月19日,号码(略),金额(略).64元,税款(略).36元,价税合计(略)元。该发票有抵扣,但有无被当地税务机关追缴无法查清,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证实该单虚开发票的证据不足。本院认为该单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16、以新利时公司的名义为顺德市骑乐多功能自行车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时间2000年4月18日,号码(略),金额(略).93元,税款(略).07元,价税合计(略)元。该发票有无抵扣无材料反映,有无被当地税务机关追缴无法查清,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出具证明证实该单虚开发票的证据不足。本院认为该单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17、以宇力公司的名义为东莞市恩得利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时间2000年8月21日,号码(略),金额(略).29元,税款(略).71元,价税合计(略)元。该发票有抵扣税款,后被当地税务机关追缴抵扣的税款(略).71元和罚金5376.07元。

以上被告人陈某某以新利时和宇力公司的名义为其他单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6份,金额(略).21元,税款(略).34元,价税合计(略).28元。抵扣发票22份,抵扣税款共(略).72元,其中有15份发票,抵扣税款证据充分的有(略).05元(1-5、8、10-12、17单);有8份发票抵扣证据不足,抵扣税额是(略).74元(7、13-16单)。无抵扣税款的发票有3份(扣除6、9单未抵扣),税额是(略).55元。故此,本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抵扣税款是(略).05元,侦查终结后,追回税款(略).21元,尚有税款(略).84元无法追回。

被告人香某某介绍被告人陈某某为其他单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份(5、6、9-11、13、15-17),金额(略).2元,税款(略).17元,价税合计(略).37元。抵扣发票8份,抵扣税款(略).62元。其中有5份发票(5、10、11、17单),抵扣税款证据充分的税款有(略).29元;有3份发票(13、15-16单)抵扣证据不足,抵扣税额是(略).33元;无抵扣税款的发票有3份(6、9单),税额是(略).55元。故此本院认定被告人香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抵扣税款是(略).29元,侦查终结后,追回税款(略).81元,尚有税款(略).48元未追回。

三、被告人陈某某让其他单位为新利时公司和宇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书证证实新利时和宇力公司公司向广东潮阳市时昌公司、潮阳市新雄风公司、潮阳市亿利通公司、潮阳市峡山兴泰公司、北京捷优特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有27份,金额(略).34元,税额是(略).68元,价税总计人民币(略).02元。后再向江门市蓬江区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略).68元的情况。

2、书证证实江门市蓬江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证明,证明新利时公司在该税务局购买了75份专用发票。

3、书证证实新利时公司在2000年2月份—4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证明新利时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虚开和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42份,虚开金额(略).77元,税额(略).73元,价税合计(略).5元。被告人陈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款数额(略).68元并向税务机关抵扣,因无实际货物交易,故国家在这一环节上不会有损失,故抵扣数额不认定为损失,只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虚开的15份发票,受票单位已抵扣税款(略).05元,侦查终结后,已追回税款(略).21元,尚有税款(略).84元无法追回。

被告人香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虚开发票金额(略).81元,税额(略).29,价税合计(略).1元,抵扣税款是(略).29元,侦查终结后,追回税款(略).81元,尚有税款(略).48元未追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香某某无视国法,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款数额(略).68元并向税务机关全额抵扣该税款,因其没有实际从事购销活动,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国家在此环节上没有实际损失,故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款数额(略).68元并向税务机关抵扣的数额,不应计算为国家税款的损失。其为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金额(略).43元,税额(略).05元,价税合计(略).48元,受票方已抵扣税款(略).05元,侦查终结后,已追缴抵扣的税款(略).21元,尚有税款(略).84元无法追缴,应认定为给国家造成的实际损失。即被告人陈某某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虚开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香某某参与为被告人陈某某介绍虚开税款数额共5份,金额(略).81,税额(略).29,价税合计(略).1元,税款已抵扣,侦查终结后,已追缴抵扣的税款(略).81元,尚有税款(略).048元无法追缴,应认定为给国家造成的实际损失。即被告人香某某介绍他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虚开发票数额较大,对两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对两被告人没有抵扣和证据不足的发票上的税款数额已从两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中予以扣除)。新利时公司与宇力公司表面上是独立的法人,其开出的票据都是以单位的名义开出,但两个公司均是虚假的公司,是从一个法人代表到股东都是以假名、假身份证注册成立的。该公司是专为没有真实货物买卖的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成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况,故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个人犯罪予以刑罚。鉴于案发后,两被告人虚开的税款绝大部分已被追缴,减少了国家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绝大部分犯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没有新会市新昌水泥厂、广州造纸有限公司、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影视生产技术中心、顺德市必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乐福门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海珠区达利电子电业公司、顺德骑乐多功能自行车有限公司共7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第4、5点辩护意见,被告人香某某的辩护意见及其辩护人辩称广州造纸有限公司、珠江电影制片公司影视生产技术中心三笔税款都没有到税务局申请税额抵扣,广州市志美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这一笔虽然已经抵扣,税务局已经查出,但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侦查机关有责任调查,予以核实。宇力公司为广州海珠区达利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不足。顺德骑乐多功能自行车有限公司和东莞市益和电子有限公司这二单,公安机关没有查清具体有没有抵扣的情况,应予查实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是新利时公司和宇力公司的真正老板的事实,有其和同案人香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一致供述证实,且有该公司的职员周某某和林小红的证言证实,故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是该两公司的老板,仅有被告人陈某某个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支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查与事实不符,对于本院认定的被告人陈某某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香某某参与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经查,新利时公司和宇力公司与该15份发票的受票单位均无实际的货物交易或者供货方和开票方不符,而受票方均到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且被当地税务机关查实属虚开的发票,予以追缴税款和处以罚金,该事实,有证人证言、抵扣税款的发票证实均由新利时公司和宇力公司开出,且有税务机关的证明证实该15份发票属虚开的发票,故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某和香某某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1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1月4日起至2007年1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谢汝林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周某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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