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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3-03-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西兰国籍,暂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朱某某,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新西兰国籍,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德华,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略)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的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地域管辖上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在法律没有明确的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尽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都已取得了新西兰国籍,但在原审中作为被告的上诉人刘某从2001年7月份开始即已在顺德区居住,所以,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判长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黄军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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