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地产项目转让权益纠纷案

时间:2001-08-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穗中法房初字第18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穗中法房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营业执照所载住所:本市X路X号蓝宝石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某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声才,广东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山区X路X号东山宾馆X号楼X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勤,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山区X路X号东山宾馆X号楼X房(营业执照所载住所:本市X路X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某某,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叶东文,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X楼(营业执照所载住所:本市X路X号干休所南X栋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云、李某乙,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天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东文、梁某某,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转让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云某某与苏声才、被告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勤、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缪某某、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与委托代理人梁某某、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与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叶东文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996年7月12日,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与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作为甲方、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合作建设东华西公寓商务楼合同书》。上述三方四家公司就此于1996年7月9日通过了《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章程》。1996年8月26日三方四家公司共同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呈交审批成立项目公司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因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与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就同一地块于1997年4月7日私下签订《合作建设东华西公寓商务楼合同书》、同月18日签订《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章程》非法获取项目公司的成立,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还于1997年6月13日与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原告为此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请求停办成立项目公司的手续。为解决自身问题,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30日通过与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委托协议书》,委托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全权处理该项目原有关单位的利益,并约定对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就解决项目问题参与其中一方产生的有关协议和共识,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予以确认并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原告本着息事宁人的精神及为偿还广州市新世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建实业发展公司在上述用地中投入的资金,于1997年10月31日与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东华西路X-X号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和资金投放处理协议》,确认原告拥有该项目实际开发经营权,约定由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以4350万元人民币承接该项目的开发经营;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的第一期承让金2000万元由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直接划人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用于优先全额归还新世纪公司的投资本金;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的第二期承让金除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直接将1400万元划拨给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外,剩余的960万元仍由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直接划入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只留下投资本金200万元,余下的750万元全部划拨给新世纪公司(含粤建公司的170万元);新世纪公司还要回收的800万元投资利息,由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负责偿还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再由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付给新世纪公司。为了保证新世纪公司800万元投资利息如期足额收回,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与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以现正在开发经营的东华西地产项目作为抵押物,如不能依期还款,新世纪公司有权以每平方米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取得该项目1334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期满800万元投资利息的补偿。原告有条件地出让上述项目的开发权益。1997年11月12日,原告收到了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转来的2000万元承让金。之后,原告仅收到了200万元。1998年3月9日,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作为甲方、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关于东华西路X-X号地产项目转让补偿金余款还款协议》,明确原定由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负责偿还给新世纪公司的800万元投资利息由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偿还。但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期承让金中仍欠原告750万元未付,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分文未付新世纪公司要收回的800万元投资利息给原告。故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付给原告人民币750万元并从1998年6月5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和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均负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一次性付给原告人民币800万元并从1999年4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均负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四家被告共同承担。

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其在《关于东华西路X-X号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和资金投放处理协议》中的法律地位是代理人,原告也从未向其追讨任何一期款项,表明原告是承认其代理人地位的;根据1998年3月9日《关于东华西路X-X号地产项目转让补偿金余款还款协议》和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28日与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补偿合同》,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均由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也未有在项目公司中加名,故其有权不付款给原告,且原告在收到第一期转让款后三年未向其主张权利,已丧失胜诉的权利;同时,因《关于东华西路X-X号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和资金投放处理协议》是房地产转让协议,但原告却不是该项目的合法拥有人,且该协议签署前两个月已有法院判决,故原告转让房地产是无效的,无权索要款项。

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辩称:由于原告不是东华西项目的用地单位,又未能提供相应的资质组建项目公司,自始至终都未办妥项目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全部合作合同、协议无效;原告隐瞒法院判决事实,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项目转让给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而非法收受利益、转嫁损失,1997年10月31日签订的《关于东华西路X-X号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和资金投放处理协议》无效,原告据此要求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因原告不能达到市建委要求成立项目公司的条件,项目公司才由原征地单位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和办妥加名手续的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成立;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是项目用地者,原告尚须归还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暂借款350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其所签《房地产转让委托协议书》并无约定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向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买断49%的股份直接开发,没有履行委托代理行为,且隐瞒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已向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50万元的事实;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依《关于东华西路X-X号地产项目转让补偿金余款还款协议》应向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主张权利。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不是本案被告,作为项目最终开发者,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应列为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已通过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向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转付2760万元,不存在尚欠750万元本金的事实;三方四家公司1996年7月12日签订的《合作建设东华西公寓商务楼合同书》实质是房地产转让,该转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加名,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及依法纳税,是无效的;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800万元巨额利息是不合法的,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仅应返还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950万元及正常银行利息,应免去800万元利息的义务;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已向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实际支付(略)元,应退还多收的(略)元,另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应缴纳30%的前期出让金。

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与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相同,要求驳回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1988年3月10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88)城地批字第X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批准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广东长城建设工程公司征用延安三路X-X号、东里33-X号地段1431平方米土地兴建厂房、住宅工程。1992年11月10日,广州市国土局行文同意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工程公司(后名为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将(88)城地批字第X号文延期至1993年11月10日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1993年7月20日,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与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建设东华大厦合同书》,其中约定: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提供上述14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办理各项开发许可手续,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全部建设资金和组织搬迁、安置等,兴建X层商住综合楼一栋;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付给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项目成本总包干价人民币1500万元,东华大厦建成后产权全部归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同年11月18日,双方再签《“东华大厦”补充合同》,约定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负责清理与原地皮方的一切产权经济补偿、余留手续,在合作项目用地使用权及项目报建上为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加名;明确了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新的付款方式向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支付项目前期开发费800万元和项目管理费700万元。

1996年7月12日,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与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作为甲方、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合作建设东华西公寓商务楼合同书》,其中约定:甲方提供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局(88)城地批字第X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批准开发建设的1431平方米建设用地,乙方负责投资征地范围内的拆迁、异地永迁安置工作、丙方负责投资该项目一通一平工程以外的项目开发、建设全部费用,三方合作建设“东华西公寓商务楼”;“东华西公寓商务楼”位于东华西路X-X号、东里33-X号地段;房屋建成后,乙、丙方按49∶51进行分成,甲、乙方的义务和利益以1993年7月20日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与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建设东华大厦合同书》和同年11月18日签订的《“东华大厦”补充合同》为依据;三方各自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共同申报项目公司;丙方向乙方支付履约定金350万元视作借给乙方用于拆迁、永迁的收尾工程费用,在大楼主体结构封顶时归还给丙方。三方曾于同月9日签订《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载明以同月8日另签的《合作开发合同书》为基础。

1996年7月19日、22日、23日,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东华大厦合作订金的名义收取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52.541万元、110万元、162.0368万元。

1996年8月26日,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共同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函,要求批准成立项目公司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同年11月26日,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与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市建委要求先办理加名后成立项目公司为由共同致函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请求核准地块的加名手续。

1997年3月5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向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发出穗规地复字[1996]第X号《关于同意用地加名的复函》,指出:东华西路东里33-X号地段1431平方米土地该局曾以穗城规东片地复字(1994)第X号文批准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与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合作兴建高级商务、公寓楼;现经市用地会研究,同意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参与上述工程项目的建设。1997年4月7日,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与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作为甲方与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建设东华西公寓商务楼合同书》,其中约定:甲方提供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局(88)城地批字第X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批准开发建设的1431平方米建设用地,乙方负责全部投资及建设工作,合作建设“东华西公寓商务楼”;双方各自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共同申报项目公司,并由乙方组织开发经营运作;乙方负责用地范围内所有住户的清理安置工作及费用,合同生效后40天内确保该用地一通一平并运走余泥;房屋建成后,物业产权归双方合作成立的项目公司——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经营所得扣除甲方征地拆迁前期全部支出并扣除乙方投入本金后纯利甲方占20%、乙方占80%。同月18日,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与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作为甲方与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章程》。

诉讼中,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提供了一份同月18日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与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作为甲方与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关于合作建设东华西公寓商务楼补充合同书》,明确原“三方四家”(即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与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作为甲方、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作为丙方)合作开发建设东华西项目申报成立项目公司事宜,由于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市建委规定提供相应资质、又无法取得市规划局的加名手续,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与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作为甲方与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作为乙方新拟的“合作合同”、“章程”等仅供申报成立项目公司之用,“三方四家”的利益和责任应按1996年7月12日《合作建设东华西公寓商务楼合同书》执行,不受新订“合同”约束。

1997年6月13日,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其中约定:根据1996年7月12日《合作建设东华西公寓商务楼合同书》,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同意将位于东华西路X-X号地段占地1431平方米九层公寓商务楼(已完成前期有关工作,近期可进行基础施工)的房地产项目全部转让给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由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自行组织该项目的开发经营或自建自用,盈亏与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无关,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一次过归还及补偿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前期开发工作的一切费用共4400万元(含购买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49%的产权);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负责办理加名手续、申报项目公司“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以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该项目公司法人代表的工商执照,使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可以全权完成该地段和开发经营工作。

1997年6月27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向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发出穗建开函[1997]X号《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复函》,同意三公司共同设立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88)城地批字第X号文和穗规地复字[1996]第X号核定的东华西路东里33-X号地段1431平方米土地经营商务、公寓楼;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后,上述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入项目公司经营。同年8月7日、12日,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函,提出穗建开函[1997]X号文成立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是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避开1996年7月12日《合作建设东华西公寓商务楼合同书》、以假合同和章程申报成立项目公司的结果,要求停办项目公司的有关手续。

1997年8月4日,本院作出(1996)穗中法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广州市新世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建实业发展公司三方于1994年10月22日签订《合作开发东华大厦协议书》,合作建设位于本市X路X-X号、东里33-X号占地面积1431平方米的一栋X层综合写字楼东华大厦;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认至1995年10月9日止收到广州市新世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东华大厦项目拆迁工程款2580万元,广东粤建实业发展公司则收取了广州市新世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管理费70万元;因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12日另行与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签订了在上址《合作建设东华西公寓商务楼合同书》,广州市新世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退款引起诉讼;虽然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曾与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签订过《合作建设东华大厦合同书》,但双方至今未办妥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上述用地已完成拆迁工程并由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合作建设,没有证据证实广州市新世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建实业发展公司三方所签协议书征得了用地单位的同意;故判决广州市新世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粤建实业发展公司三方所签协议书无效,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广州市新世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工程款2580万元并计付利息,广东粤建实业发展公司退还广州市新世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管理费70万元并计付利息。

1997年8月20日,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载明:开发东华西路东里33-X号地段1431平方米土地经营商务、公寓楼。

1997年9月2日,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移动通信总公司签订《东华西路X号至X号商住楼宇认购合同》,约定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占地面积143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500平方米的商住楼全部预售给广东省移动通信总公司,总价暂为7948.8万元。

1997年9月30日,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委托协议书》,指出: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13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由于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新难题,双方一致同意委托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出面全权协调处理原与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利益,对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就解决项目问题参与其中一方产生的有关协议和共识,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予以确认并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

1997年10月8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向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发出穗规地换字[1997)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是根据[88]城地批字第X号、穗城规东片地复字(1994)第X号文及穗规地复字[1996]第X号文办理换证的。

1997年10月31日,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东华西路X-X号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和资金投放处理协议》,指出广州市X路X-X号地产投资合作项目是从1993年7月以来由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会同广东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东山立新工商联合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广州市新世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广东粤建公司等单位均有参与的合资合作项目;该项目由于开发时间长、投入资金大、合作单位多,目前仍处于三通一平初动工开发阶段,造成这种局面,除了有外因影响外,主要合作各方均有一定责任,为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该项目开发经营所存在的问题,加快该项目的开发,以确保各方投资的回收,为此有该项目实际开发经营权的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和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协商同意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由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的开发经营。该项目由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后,有关开发经营业务及其盈亏责任均与现合作各方无关;为了抓紧解决该项目的资金投放问题,有关各方同意按如下方案进行处理:1.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该项目的承让金为(略)万元人民币。其中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含新世纪公司、粤建公司)收回2950万元,余下1400万元归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含负责偿还给新世纪公司的800万元投资利息)。各方签订本协议及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写出转让处理委托书10天内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向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承让金2000万元;在市建委发文同意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在项目公司——广州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中的加名手续领到资质证书后一周内,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余下的2350万元承让金;2.各方同意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的第一期承让金2000万元由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直接划入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用于优先全额归还新世纪公司的投资本金;3.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的第二期承让金除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直接将1400万元划拨给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外,剩余的960万元仍由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直接划入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只留下投资本金200万元,余下的750万元全部划拨给新世纪公司(含粤建公司的170万元);4.新世纪公司还要回收的800万元投资利息,由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负责偿还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再由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付给新世纪公司。为了保证新世纪公司800万元投资利息如期足额收回,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与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以现正在开发经营的东华西地产项目作为抵押物,如不能依期还款,新世纪公司有权以每平方米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取得该项目1334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期满800万元投资利息的补偿。如提前归还,收益数酌减。对此,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与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无异议;5.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同新世纪公司的还款与贷款事宜,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1997年11月3日,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函收回原异议,同意项目公司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正常运作。同月12日,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东华西路X-X号地块项目补偿费2000万元。同月14日,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称东华西路X-X号地产项目由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开发经营,为抓紧办理转让手续,特委托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代表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办理。1998年3月18日,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致函广州市东山立新工商联合公司,同意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明担任。

1997年12月25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向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发出穗规建字[1997]第X号《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同意报建地上九层地下二层总建筑面积9500平方米的办公楼一幢。

1998年3月9日,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作为甲方、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关于东华西路X-X号地产项目转让补偿金余款还款协议》,其中约定:甲、丙方与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10月31日签订的《关于东华西路X-X号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和资金投放处理协议》中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负责偿还800万元投资利息给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再由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付给新世纪公司的规定,改由乙方直接向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清还;为了保证新世纪公司800万元投资利息如期足额归还,乙方愿以现正在开发经营的东华西地产项目作为抵押物,如不能按期还款,乙方同意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新世纪公司有权以每平方米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取得该项目1334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期满800万元投资利息的补偿。如提前归还、收益数酌减。同日,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作为甲方、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关于东华西路X-X号项目公司——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移交协议书》。

1998年4月14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向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发出穗规建字[1997]第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建设九层办公楼一栋。该房屋现已实际建成。

1998年5月28日,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补偿合同》,约定: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保证接管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对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退出东华西路商住楼合作项目前期付出的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予以补偿,在一个月内支付。

2000年12月5日,广州市国土局向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缴款通知书》,称东华西路北侧、东里33-X号地段土地出让金经核定为人民币656.7928万元,要求尽快缴纳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案诉讼中,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表示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所收2200万元不是自己的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是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依1997年10月31日所签《关于东华西路X-X号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和资金投放处理协议》为基础提起的民事诉讼,其所主张的权利缘于该协议约定的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承让金及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应偿还的投资利息,这种承让金和投资利息应否支付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虽然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曾于1993年7月20日与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签订过《合作建设东华大厦合同书》,但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此,本院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世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粤建实业发展公司三方于1994年10月22日签订的《合作开发东华大厦协议书》无效;同理,在肯定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东华西项目实际无开发经营权前提下签订的《关于东华西路X-X号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和资金投放处理协议》亦属无效。因为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上并不享有东华西项目的开发经营权,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具备转让这种房地产项目并获取收益的条件;且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从未、也不会去办理东华西项目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与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并不构成正当的房地产项目转让权利义务关系。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资金投放处理协议并非真正向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承接东华西项目,而是以承接项目为手段向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获取80万元,以此作为保证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接管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权利和义务的对价。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是由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与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但东华西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未实际转入项目公司经营,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为此还在诉讼中强调其是项目用地者。1997年10月31日《关于东华西路X-X号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和资金投放处理协议》签订以前,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并没有参与东华西项目的开发建设,该资金投放处理协议并非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同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以终止原合作开发建设东华西项目合同为目的而设立的独立清结协议,而是以房地产项目转让给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为内容的协议,不具有效性。因此,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资金投放处理协议和1998年3月9日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东华西路X-X号地产项目转让补偿金余款还款协议》为依据,要求广东大洋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承让金中的750万元、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广州公司支付800万元投资利息的诉讼请求,当不予支持。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穗龙建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东华西项目的投资清理事宜并非本案诉讼标的,以广州市华新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所付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的清退,宜纳入各当事人投资清理时统一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案所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略)元由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云某

代理审判员黄某清

代理审判员余军梅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文方道

书记员郑文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