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某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诉称:2008年5月1日,被告吴某某因开办板厂缺少资金向原告彭某某借取现金x元,双方约定月息一分,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吴某某辩称:原告彭某某起诉的事实属实,但现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还款。

以下事实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08年5月1日,被告吴某某因开办板厂缺少资金向原告彭某某借现金x元。双方约定月息一分,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借款后,没有按双方约定的期限还款付息,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09年5月1日止,按月息10‰计息;之后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生效后的二年内。

审判员蔡某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