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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某甲、岑某乙破坏选举案

时间:1995-0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585

被告人:岑某甲,男,49岁,汉族,广东省恩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1994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岑某乙,男,48岁,汉族,广东省恩平市人,原系恩平市X镇粤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1994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因破坏选举一案,由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恩平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

1994年8月中旬,被告人岑某甲得知恩平市X镇将于同年9月13日补选镇长,即产生用贿赂镇人大代表的方法当选江洲镇镇长的念头。尔后,被告人岑某甲串通被告人岑某乙先后多次纠集岑某良、岑某灵、岑某亨、岑某慈、张伟联等5人(均作其他处理)到江洲镇海景舫酒家和岑某甲家中,密谋策划贿赂江洲镇第11届人大代表,让代表选举岑某甲当江洲镇镇长一事。岑某甲表示愿意出钱贿赂镇人大代表,岑某乙表示愿意积极帮助岑某甲分别贿赂东北雁管区、永华管区、中安管区、锦江糖厂等单位的镇人大代表,并商定江洲镇47名人大代表中必须贿赂半数以上,以确保岑某甲当上镇长。同年9月10日,两被告人通知岑某良等5人到岑某甲家中,将岑某甲预先准备好的各内装有人民币1000元的22个信封袋交给岑某良等5人。随后,岑某良等5人分头贿赂各自联系的镇人大代表,并要求代表选举岑某甲当镇长。岑某甲还亲自贿赂6人。合计行贿金额34500元。9月13日江洲镇召开第11届人大第3次会议补选镇长,选举结果是:47名代表投票,镇长候选人岑某远得23票,岑某甲得15票,无效票6票也写上“岑某甲”姓名,弃权2票。由于岑某甲、岑某乙的贿选行为,致使镇长选举无法依法进行。破案后,追缴回贿赂赃款24700元。

上述事实,有同案人和受贿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及追缴回的赃款证实;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恩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为了使岑某甲能当选镇长,采取用金钱贿赂镇人大代表的非法手段破坏选举,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造成江洲镇第11届人大第3次会议无法选举产生该镇镇长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依照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岑某甲、岑某乙的行为构成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岑某甲起组织策划作用,出资贿赂人大代表,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本案的主犯,应从重处罚;岑某乙参与策划,并积极帮助岑某甲实施犯罪,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本案的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其用于犯罪并被追缴回的赃款,应当予以没收。据此,恩平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9日,以破坏选举罪,分别判处岑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岑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4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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