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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健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

时间:2003-02-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403

付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辽宁省锦州输油管理处党委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副处长。因涉嫌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于2002年5月17日被辽宁省锦州市国家安全局拘传,5月18日被锦州市国家安全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7月10日经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辽宁省锦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健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一案,由锦州市国家安全局侦查终结,于2002年12月5日移送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2月16日依法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付健犯罪实事如下:

1997年8月,被告人付健的亲友吕逸群(另案处理)来锦州时与付健商量向境外情报机构提供情报以获取报酬,付健考虑后表示同意。为此,吕逸群给付健规定了化名、交接情报的联络方法和暗语,为付健提供了“美能达”照相机和数码相机各一架,数码录音笔一支及芯片5张等收集情报工具,并先后8次向付健布置收集我国秘密、情报的任务。在1997年8月至2002年5月期间,付健利用职务的便利,窃取、搜集国家秘密及相关情报。先后21次在不同时间、地点、采取不同方式非法向吕提供涉及我国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大量国家秘密、情报。其中:绝密级情报1份(未遂),机密级情报7份,秘密级情报26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报24份。付健为境外情报机构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境外情报机构给付健每月发放工资及奖金,总计金额(略)美元。上述作案工具、赃款和部分国家秘密、情报,案发后被国家安全机关收缴。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付健无视国法,为境外情报机构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健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付健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认罪态度较好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应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付健向外非法提供的国家秘密情报部分证据不足之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付健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查清犯罪事实,所获

2003年2月28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付健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依法没收扣押在锦州市国家安全局的被告人付健作案使用工具美能达照相机一架、数码摄像机一架及芯片6张、数码录音笔一支、摩托罗拉V998+型手机一部;

3、依法没收扣押在锦州市安全局的被告人付健非法所得美金(略)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付健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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