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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新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新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沈某某补偿款人民币5,400元、2008年7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加班工资人民币2,205.05元,共计人民币7,605.05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沈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上海新域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王婧

代理审判员郭征海

书记员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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