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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上海中鸥钟表铜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鸥钟表铜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毛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毛某某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毛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毛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金霞

代理审判员武之歌

书记员冯则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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