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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孙某某、河南省仰韶酒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长中民三初字第457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孙某口味小吃店业主,住(略)。

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

原告夏某某因与被告孙某某、河南省仰韶酒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河南省仰韶酒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某诉称,2004年12月8日,原告在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孙某口味小吃店就餐时,发现该店经销的由河南省仰韶酒厂生产的45%(v/v)浓香型“仰韶牌”“精品仰韶酒”的包装盒采用了原告拥有的专利号为“(略).X”,名称为“一种有防伪功能的纸质包装盒”的专利,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公证处出具的(2004)益资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精品仰韶酒”在益阳市资阳区有销售。

2、河南省仰韶酒厂生产的精品仰韶酒及包装盒。证明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所生产的精品仰韶酒使用了一种有防伪功能的纸质包装盒。系公证侵权物证。

3、(略).X专利证书、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及拥有(略).X实用新型专利。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专利的有效性。

5、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证明(略).X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

6、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赔偿的依据。

7、河南省郑州市商业发票。证明原告的调查费用及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被告孙某某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在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合议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6系本院民事判决书,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侵权赔偿依据,故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赔偿依据;其他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经审理查明,1995年2月24日,原告夏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有防伪功能的纸质包装盒”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5年11月22日授予了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略).X。1999年4月10日、9月4日,2000年3月30日,湖南湘泉集团武陵酒业有限公司、夏某红、内蒙古宁城老窖酒厂分别就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于2000年6月5日作出了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略).X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4无效,在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维持(略).X实用新型专利有效,即“一种有防伪功能的纸质包装盒,包括纸盒本身,其特征是在纸质包装盒上制作有涵盖标记[2],其标记可以是几何图案或艺术图案,亦可以是文字或数码符号等,其上面涵盖有一层覆盖层[5]或[6];所述的涵盖标记是双层松散粘接涵盖标记,即在标记上覆盖有一层可以揭起的松散粘接层[6];所述的可以揭起的松散粘接层[6]的四周穿有一圈细小的齿孔[7]”。

2004年12月,原告在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X街发现被告孙某某经营的孙某口味小吃店销售了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生产的45%(v/v)浓香型“仰韶牌”“精品仰韶酒”,并认为该酒所用的包装盒侵犯其专利权。

2004年12月8日,原告来到被告孙某某经营的孙某口味小吃店购买了“仰韶牌”“精品仰韶酒”两瓶,并取得《湖南省益阳市饮食、娱乐、服务定额发票》两张。该过程由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04)益资证字第X号公证书。该酒的包装盒上标明有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的厂名、商标、地址、电话号码等。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公证处并在包装盒上加盖了益阳市公证处公章。该包装盒的技术特征为:1、包装盒本身;2、包装盒上有一涵盖标记;3、标记上覆盖有一层可以揭起的纸质覆盖层;4、覆盖层上有一不完整的凸形示意线,示意线由细小的齿孔构成,在此当中标注有“揭开见喜”字样。

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和举证情况,本院经过庭审调查,将本案的焦点归纳如下:

焦点一、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生产的“仰韶牌”“精品仰韶酒”产品是否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相同或相似。本案中,益阳市资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04)益资证字第X号公证书,确认了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X街孙某口味小吃店销售了由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生产的仰韶牌精品仰韶酒产品。该产品是否构成对原告(略).X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关键在于被控产品是否全面覆盖原告(略).X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技术特征。原告的(略).X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为:一种有防伪功能的纸质包装盒,包括纸盒本身,其特征是在纸质包装盒上制作有涵盖标记,其标记可以是几何图案或艺术图案,亦可以是文字或数码符号等,其上面涵盖有一层覆盖层;所述的涵盖标记是双层松散粘接涵盖标记,即在标记上覆盖有一层可以揭起的松散粘接层;所述的可以揭起的松散粘接层的四周穿有一圈细小的齿孔。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沿着齿孔揭起覆盖层,即可看到商品的标记,较为理想地实现该商品防伪的发明目的,结构简单,不易伪造。被控侵权产品仰韶牌精品仰韶酒包装盒技术特征在于:(1)包装盒本身;(2)包装盒上有一涵盖标记;(3)标记上涵盖有一层可以揭起的纸质覆盖层;(4)覆盖层上有一不完整的凸形示意线,示意线由细小的齿孔构成,在此当中标注有“揭开见喜”字样。该技术特征能起到防伪与兑奖的双重功能。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略).X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在于:(略).X实用新型专利松散粘接层四周皆为齿孔,被控侵权产品仰韶牌精品仰韶酒包装盒上有一不完整的凸形示意线,但二者齿孔设计均为完成“可揭起”这一技术目的;兑奖标记包含在“标记”这一上位概念之中,被控侵权产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所属行业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联想到的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仰韶牌精品仰韶酒包装盒的技术特征与(略).X实用新型专利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等同替换,其余技术特征则与(略).X实用新型专利相应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仰韶牌精品仰韶酒包装盒已落入(略).X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焦点二、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1万元是否合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亦未提供被告因侵权所获取的利润及其专利许可使用费,原告虽然向本院提交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此作为本案赔偿依据。但法律文书并不是侵权赔偿的依据,故对原告以此作为赔偿依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持有的(略).X实用新型专利的五项权利要求中已有四项内容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侵权赔偿数额应根据(略).X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类别、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人民法院进行专利侵权的技术对比判定,应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载明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生产、销售的仰韶牌精品仰韶酒包装盒与原告(略).X“一种有防伪功能的纸质包装盒”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同,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原告的(略).X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了专利侵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河南省仰韶酒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的涉案专利保护期限至2005年2月24日,其专利权利已经失效,其技术特征已成为公知技术,故对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法定赔偿幅度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本案专利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涉案专利技术对于侵权获利所起到的作用等因素,采用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赔偿原告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二、驳回原告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原告负担710元,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负担3000元。本案诉讼费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河南省仰韶酒厂应承担的部分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建平

审判员杨凤云

审判员吴欣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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