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诉李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4-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景民三初字第2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景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鹏光,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23岁,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小基,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景夫,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

原告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鹭达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六二月二十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鹭达公司委托代理人金鹏光,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小基、石景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鹭达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集团公司。现有生产员工2000多人,其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85%以上毕业于大中专院校,拥有国际先进的(瑞士-KWC和意大利-IMR)低压铸造机、意大利重力铸造机、自行研发的重力铸造机、特种陶瓷阀芯厂、电镀中心、精加工、光谱仪等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已形成了一支集自主研发设计、工艺辅导、生产管理、品牌规划、产品市场营销及售后服务的经营集团,公司拥有4万多平方米花园式的现代化标准厂房,主要产品有陶瓷片密封恒流水龙头、双控调节器温龙头、单把调温混合龙头、厨房洗涤专用龙头、自动恒温龙头、卫生陶瓷、浴缸、淋浴房、电子感应龙头系列等100多个系列产品,具备年产1000万套卫浴洁具、厨卫的生产能力,是国家建设部建材局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企业,国家标准《陶瓷片密封水嘴标准(略)-2003》的起草单位之一。

原告早在1997年7月14日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第(略)号“”商标注册证,并于2001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第(略)号“”商标注册证,后又于2002年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第(略)号“”商标注册证,原告重视知道产权的保护,不断扩大商标的品牌保护体系,在其它相关的其它类别上申请了'申鹭达及图'商标及防御商标,在菲律宾、德国、西班牙、台湾等18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品牌注册。目前,原告拥有国内注册商标和正在受理中的商标共70多件,并注册了21项产品技术专利,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原告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广告覆盖范围遍及中国各地及部分国家和地区,使'申鹭达及图'商标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原告曾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上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范宣传,并且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宣传网络,通过这种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的广告宣传,'申鹭达及图'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1998年在同行业中首家通过英国皇家UKAS认证中心(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3年首批通过国家节水产品认证,并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中国水龙头行业十大知名品牌'、'福建省名牌产品'、'中国卫浴产品行业知名品牌'、'国家建筑五金产品优质奖',连续6年被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评为'AAA'级信用企业,连续5年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还被评为'全国乡镇企业创名牌重点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

原告的“”和“”已在中国卫浴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因此,请求法院认定原告的第(略)号“”、第(略)号“”和第(略)号“”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在网络上注册了和原告注册商标'申鹭达'相近似的中文域名:申鹭达五金和英文域名:www.(略).net,在其网页上提供卫浴洁具等五金材料的信息,提供与原告产品、服务相混淆的信息,并在网页上放置“”标志,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容易导致广大消费者和经销商的误认,谈化了原告的驰名商标,已侵犯了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和“”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注销被告恶意注册的中文域名:申鹭达五金和英文域名:www.(略).net;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调查取证费人民币3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有:

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主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2: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对“”和“”拥有商标专用权;

证据3:(2006)泉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已注册英文域名:www.(略).net和中文域名:申鹭达五金,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证据4:审计报告和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卫浴配件分会证明,证明原告的生产规模和销售规模大,广告投入巨大,产品在国内占有率及企业的综合实力名列国内同行业中前三名,“”和“”商标已是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5:广告合同、广告图片和媒体报道。主要内容为:原告注重广告宣传,通过CCTV-1《东方时空》、《榜上有名》和《对话》、天津电视台等省级电视台,苏州电视台、黄石电视台、贵阳电视台、宜昌电视台、泉州电视台等市级电视台;湖南、湖北、江苏等省市以及各地高速公路X路牌等户外广告;《人民日报》、《中国质量报》、《经济快报》、《建材市场》、《中国五金名品》、《建筑卫生陶瓷》、《泉州晚报》、《新快红》、《中国绿色建材名品荟萃》等报刊杂志媒体上以及阿里巴巴、3721网络和东方家园等网络上、参加各种展销会持续不间断地在全国范围对“”和“”商标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并导入CIS公司形象战略系统,塑造全新企业品牌形象。证明:“”和“”广告覆盖范围遍及全国,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证据6:荣誉证书。主要内容为:'中国名牌产品';'全国乡镇企业创名牌重点企业';'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中国卫浴产品行业知名品牌';'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中国建筑施工首选环保优质建材';'国家首批节水认证产品生产企业';'定点管理企业';'2001-2002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企业';'国家质检合格建材绿色环保产品';'中国建筑施工首选环保优质建材';'中国知名水龙头产品质量公证十佳品牌';'质量诚信产品';'中国著名品牌';'产品优质奖';'推荐品牌';'2001年中国(杭州)国际五金展览会银奖';'2001年度质量信得过产品';'全国质量稳定合格产品';连续6年被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评为'AAA'级信用企业;中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等荣誉证书。证明:原告的''和''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是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7:商标创意说明、原告商标保护体系商标注册证、商标管理制度。证明:原告的“”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原告重视对其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国内外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在公司内部制定完整的商标管理制度,对该商标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保护;

证据8:销售辐射图、部份工程案例、部份专场店名单和部份经销合同。证明:原告重视营销网络的建设,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几万个销售网点,产品全方位地进入了超市、商场、大专场等销售渠道,进行地毯布点,密集化销售,建立了一个可有效控制全国市场的营销网络,并通过对终端的控制,加强对消费市场灵活而快速的反应,及时妥善处理顾客的各类意见和建议,主动全面做好售前、售中和售后一条龙服务,赢得了广大顾客的好评,在消费者中家喻户晓,已是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9、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为:国家轻工业建筑五金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福建省陶瓷质量监督检验站、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北京市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轻工业建筑五金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泉州市水暖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站、北京市昌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报告。证明:原告重视产品质量,使其产品质量优良,具有很高知名度,受到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机关的认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知名度,是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10:商标异议书和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的“”和“”是中国的驰名商标、在全国各地受到侵害及原告重视对“”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被告李某某辩称:其在网络上注册和使用申鹭达五金和www.(略).net域名是合法的,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及答辨,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3不能证明被告侵权,认为证据4至证据10与本案无关,其不构成侵权。

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X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集团公司,主要产品有陶瓷片密封恒流水龙头、双控调温龙头、单把调温混合龙头、厨房洗涤专用龙头、自动恒温龙头、卫生陶瓷、浴缸、淋浴房、电子感应龙头系列等100多个系列产品,具备年产1000万套卫浴洁具、厨卫的生产能力,是国家建设部建材局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企业,国家标准《陶瓷片密封水嘴标准(略)-2003》的起草单位之一。原告于1997年7月14日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第(略)号“”商标注册证,并于2001年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第(略)号“”商标注册证,后又于2002年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第(略)号“”商标注册证,其核定使用商品为水龙头、沐浴用设备、水暖设备、龙头等产品,并在国内外申请了保护性商标。原告注重广告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持续不间断地在全国范围对“”和“”商标进行全方位的宣传,许覆盖范围遍及全国,广告投入金额巨大,使“”和“”商标成为家喻户晓知名品牌。

原告产品质量优良,已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全国乡镇企业创名牌重点企业';'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中国卫浴产品行业知名品牌';'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中国建筑施工首选环保优质建材';'国家首批节水认证产品生产企业';'定点管理企业';'2001-2002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企业';'国家质检合格建材绿色环保产品';'中国建筑施工首选取环保优质建材';'中国知名水龙头产品质量公证十佳品牌';'质量诚信产品';'中国著名品牌';'产品优质奖';'江苏市场公认名牌产品';'推荐品牌';'2001年中国(杭州)国际五金展览会银奖';'2001年度质量信得过产品';'全国质量稳定合格产品';连续6年被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评为'AAA'级信用企业;中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等荣誉证书等等;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其产品在国内占有率及企业的综合实力名列国内同行业前三名。

被告李某某在网络上注册了和原告注册商标'申鹭达'相近似的中文域名:申鹭达五金和英文域名:www.(略).net,并在其网页上公开销售名种五金产品,且在网页上突出,放置“”等标志。原告为维护其商标专用权,以被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被告在辩论中,争论的焦点是:

1、被告李某某在因特网上注册并使用中文域名:申鹭达五金和英文域名:www.(略).net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赔偿经济损失三万元是否合理。

3、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确定本案侵权事实是否成立,首先应确定原告的第(略)号“”、第(略)号“”和第(略)号“”注册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4月18日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具体而言,驰名商标有以下几个含义:1、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2、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必须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3、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只有在存在冲突的情势下才有法律意义;4、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是与具体的冲突情势联系在一起。驰名商标的认定,本庭认为应以该商标的市场声誉,影响力等为基础,综合个案事实加以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四)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案中,原告企业规模、行业排名、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济指标、经济效益、纳税等情况均较好,居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近三年投入巨资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对第(略)号“”、第(略)号“”和第(略)号“”注册商标进行广泛宣传,使其品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具备成为驰名商标的条件。

(二)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的有关规定,在本案中,基于:1、被告使用的中文域名:申鹭达五金和英文域名:www.(略).net的主要部份'申鹭达'构成对原告“”和“”商标的复制和翻译;2、被告还在其网站上使用了“”等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挤占原告的市场份额,占有应属于原告的商业利益。由于被告尚未将该标识具体运用于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无法对原告的“”和“”商标适用注册商标的保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有必要对原告的第(略)号“”、第(略)号“”和第(略)号“”注册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故原告的第(略)号“”、第(略)号“”和第(略)号“”注册商标在事实和法律上符合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条件。本院认定第(略)号“”、第(略)号“”和第(略)号“”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该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发前所述,本案原告依法拥有“”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络上注册的中文域名:申鹭达五金和英文域名:www.(略).net的主要部份'申鹭达'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和翻译,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或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被告在网页上放置“”等标志,并在其网页上提供包括水龙头在内五金产品的销售信息,高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恶意,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挤占原告的市场份额,占有应属于原告的商业利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中文域名:申鹭达五金和英文域名:www.(略).net是其合法注册,有权使用,不构成侵权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由于本案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益及原告在被侵权期间所受损失均难于确定,应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意的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后果、范围、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因特网上使用中文域名:申鹭达五金和英文域名:www.(略).net;

二、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被告李某某负担1000元,原告有限公司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洪某珉

审判员程国华

审判员张琪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