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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2010年1月21日被叶县公安局任店派出所抓获,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2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秋红、姜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9起,总计价值x元。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有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9年10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郭振江(在逃)、刘晓鹏(在逃)窜至舞钢市院岭办事处李辉庄桥都市有约理发店门口将臧风洲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钱江牌摩托车盗走,后以900元的价格卖给郭振江。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钱江牌摩托车价值416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大概有两三个月前的一天晚上10时许,我和宝丰县的郭振江、他弟弟刘晓鹏(小名鹏鹏)在舞钢市李辉庄桥头那里偷了辆红色125摩托车,我们三个人骑着摩托车到宝丰县郭振江家里,郭振江说在家自己骑,郭振江给了我900元钱。我专偷没有锁的摩托车,我用一把红把的剪子把摩托上的电线剪断,我把摩托车推走再发动着骑走。我和郭振江、刘晓鹏合伙一共偷过两辆摩托车。

2、失主臧××陈述:2009年10月18日晚上十时左右,我的摩托车在李辉庄都市有约门口丢了。是红色两轮钱江摩托车,厂牌型号:x-F,发动机号是:x,车架号x,是2008年2月份花4800元买的,现价值3000元左右。

3、证人苏×证言:我家院子里的两轮红色125型钱江摩托车是我二儿子郭振江的,他从2009年10月份开始骑那辆摩托车,他说是买的。是郭振江是和刘晓鹏一起骑回来的。

4、书证

(1)舞钢市公安局朱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晓鹏、郭振江在逃。

(2)臧××被盗摩托车合格证

钱江牌,厂牌型号:x-F,发动机号是:x,车架号x,制造日期:2007年2月25日。

5、物证

(1)舞钢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0年1月27日从苏×处扣押钱江牌125-F型两轮红色摩托车一辆。

(2)收条:证实2010年3月23日臧凤洲将被盗摩托车从朱兰派出所领走。

6、鉴定结论

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舞价认鉴字[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红色无车牌钱江摩托车,价值4167元。

2、2009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郭振江、刘晓鹏窜至舞钢市朱兰办事处胡寨转盘东侧将梁继行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新动力牌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该车以250元的价格卖给李豪亮(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平顶山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艳豪(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废品收购部。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新动力牌摩托车价值227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大概有一两个月前的晚上,我和郭振江及刘晓鹏(小名鹏鹏)还在舞钢市朱兰胡寨转盘东南角的路边盗窃一辆红色湾梁的摩托车,我们偷完之后,我和郭振江和刘晓鹏(小名鹏鹏)一起骑住到八台我家里。第二天早上,郭振江和刘晓鹏走了,我把摩托车骑到宝丰县X镇李艳亮他们的收购部卖掉了,我卖了250元钱,后来我把钱花完了。

2、失主梁××陈述:2009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1点多钟,我把摩托车停在我朋友李运涛修车厂的门口我就出去办事了,第二天早上我去骑车的时候,李运涛给我说晚上忘把摩托车推进屋里面了,摩托车丢了。我丢失的摩托车是新动力红黑弯梁摩托车,100-3型的,车牌号是豫x,车架号是x,发动机号是x。

3、证人李××证言:我在舞钢市朱兰上曹修车厂修车。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点多钟,我朋友梁继行把新动力红色湾梁两轮摩托车停在我修车厂的门口,他去上班了,晚上我忘把车子推进屋里面,第二天早上起来发现车子丢了。我朋友这个摩托车是新动力x-3型的,颜色是红色的,是湾梁的,车架号是x,发动机号是:x,车牌号是豫x。

4、证人李××证言:马某某是舞钢市X镇的,他经常去找我哥李豪亮卖摩托车。我见过马某某去过五、六次,他一共卖给我哥李豪亮五、六辆摩托车,具体什么牌子不知道。我知道我哥收马某某的摩托车是偷的,我哥也知道。马某某卖给我哥的摩托车都是把摩托车拆开,把拆的东西分类卖掉,具体卖哪里我也不知道。马某某去卖的时间不定,三天、五天就去一次。

5、证人李××证言:马某某是舞钢市的,具体什么地方的不知道。马某某去我那里卖了大概有10辆摩托车。我收马某某的摩托车有两轮的,也有三轮的,啥型号我记不住,我是收废品的,我都是以300到500元购买的,我收之后都拆拆卖铁了。我兄弟李艳豪在那里常帮我干活,我在的时候我收,我要是不在时他收。

6、书证

从梁××处调取的机动车行驶证:车主梁××,号牌豫x,普通两轮摩托车,厂牌型号新动力x-3。

7、鉴定结论

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舞价认鉴字[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新动力摩托车,车牌号豫x,价值2278元。

3、2009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窜至舞钢市院岭办事处李辉庄湖滨小区X号楼将张寄武停放在楼下的一辆宝雕牌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该车以250元的价格卖给李豪亮、李艳豪的废品收购部。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宝雕牌摩托车价值224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我还在舞钢市院岭李辉庄一个叫湖滨小区的一个楼洞内盗窃了一辆红白色相间的125型摩托车,那辆摩托车的车把是直的,外形有点像赛车。我把摩托车偷走后,就骑到宝丰县X镇的李艳亮的收购部内卖掉了,我卖了250元现金,之后我把钱花完啦。我用剪子把摩托车上的电线全部剪断,然后把摩托车推走发动着。我偷摩托用的就是我带的那把红色把剪子。

2、失主张××陈述:2009年11月10日早上,我把摩托车停在李辉庄滨湖小区X号楼楼梯口就出去了,到了晚上8点多的时候发现摩托车丢失了。我丢失的摩托车是宝雕125型摩托车,颜色是红白色的,车座的坐皮是烂的,用线又缝着的,车把是直把,外形像赛车。摩托车是我2003年在朱兰裕华摩托车行以5800元钱购买的。

3、书证

舞钢市裕华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张××于2003年在该公司购买宝雕牌125型摩托车,白红相间。

4、鉴定结论

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舞价认鉴字[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125宝雕摩托车,价值2246元。

4、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窜至舞钢市朱兰办事处矿山家属楼X号院X号楼将高敬晓停放在楼下面的一辆新大洲牌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李豪亮、李艳豪的废品收购部。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新大洲牌摩托车价值3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大概是两个多月前的一天晚上,我在舞钢市朱兰矿山六号院进去一直往东走北边那栋楼的东三单元楼洞口偷了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我骑到宝丰县X镇弟兄开的废品收购部,我卖了300元钱。钱我花了。

2、失主高××陈述:大概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我的新大洲摩托车放到我家楼下的阳台下面没有锁,到第二天早上我上班骑摩托车时发现丢失了。是红色新大洲x-6型的,2000年5月份买的,当时是6800元购买的,车号是豫x,发动机号是:x,车架号是:x。

3、书证

从高××处调取的机动车行驶证:车牌号码:豫x,二轮摩托车,车主高××。厂牌型号:新大洲x-6,发动机号x,车架号x。

4、鉴定结论

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舞价认鉴字[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新大洲摩托车,车牌号豫x,价值350元。

5、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舞钢市垭口办事处审计局对面阳光小区将丁运超停放在楼洞内的一辆长春铃木牌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该车以250元的价格卖给李豪亮、李艳豪的废品收购部。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长春铃木牌摩托车价值2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许,我在舞钢市垭口公安局对面的家属楼的楼道里偷了一辆红色125摩托车,那辆摩托车比较破,上面还有牌照,我偷完之后就骑到宝丰县X镇李艳亮的废品收购部那里,卖了250元钱。

2、失主丁××陈述: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发现我放在我家垭口阳光小区楼洞过道内的摩托车丢失了。我的摩托车是1998年4月份以4500元购买的,红色长春铃木牌的,车牌号是豫x,发动机号:x,车架号:x。

3、鉴定结论

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舞价认鉴字[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牌号豫x,价值250元。

6、2009年12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舞钢市朱兰办事处干休二街铁山税务所家属楼将贾廷超停放在楼下的一辆志喜牌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该车以300元价格卖给李豪亮、李艳豪的废品收购部。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志喜牌摩托车价值3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9年12月初的一天上午11时左右,我还在舞钢市朱兰干休二街X路北铁山税务家属楼下偷过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我记得这辆车上有牌号,我把这辆摩托车骑到宝丰县X镇李艳亮、李艳豪的收购部卖了,卖了300元钱,钱我花了。

2、失主贾××陈述:我是2009年12月1日上午11时多发现我放在舞钢市朱兰干休二街铁山税务楼下的摩托车丢失了。车放到楼下我上楼拿东西下来就没有了,我也没有锁。我的摩托车是志喜牌x-2型的,车牌号是豫x,车架号:x,发动机号:x。当时买的是6000元。

3、书证

从贾××处调取的机动车行驶证:志喜x-2摩托车,豫x。

4、鉴定结论

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舞价认鉴字[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豫x志喜摩托车,价值300元。

7、2009年12月22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窜至舞钢市朱兰办事处六冶南院X号楼将张军辉停放在楼下的一辆华鹰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李豪亮、李艳豪的废品收购部。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鹰牌三轮摩托车价值286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我还在舞钢市朱兰六冶南院偷过一辆三轮摩托车,当时是两辆三轮摩托车在一起锁着呢,我把一辆车上的车帮子拆下来放到另外一辆车上带着锁把那辆三轮摩托车骑走了,骑到宝丰县X镇李艳亮他们的收购部,卖了500元钱,钱我花完了。

2、失主张××陈述:2009年12月22日晚上我的摩托车丢失了。那天晚上我把我的蓝色华鹰牌150三轮摩托车放到我家楼下跟我的新摩托车车斗锁到一起。到第二天早上我发现我的新摩托车的车斗少了一边,我的那辆华鹰牌的摩托车丢失了,是华鹰牌x--5型的,闪光兰色的,车架号是:x,发动机号:x,2006年7月8日以4850元购买的,无牌号。

3、书证

从张××处调取的摩托车合格证:华鹰牌正三路摩托车,车辆型号x-5,x,发动机号:x。

4、鉴定结论

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舞价认鉴字[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华鹰三轮摩托车,型号x-5,价值2865元。

8、2009年12月末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窜至舞钢市垭口办事处地税局上面的鑫源小区将陈东辉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高铭牌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该车以350元的价格卖给李豪亮、李艳豪的废品收购部。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高铭牌摩托车价值173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9年12月底的时候,我还在舞钢市垭口地税局上面的一个小区里偷了一辆红黑色相间125型摩托车,骑到宝丰县X镇李艳亮的收购部里,卖了350元钱,钱我花完了。

2、失主陈××陈述:我晚上把我的红黑色高铭牌125-7型摩托车停在我家的楼洞内,第二天早上就找不到了。我的摩托车是2004年4月份4500元购买的,高铭牌125-7型的,红黑色相间的,车架号:x,发动机号x,无牌号。

3、书证

摩托车合格证:高铭牌摩托车,型号x-3,车架号x,发动机号x。

4、鉴定结论

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舞价认鉴字[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高铭摩托车,型号125-3,价值1733元。

9、2010年1月2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舞钢市朱兰办事处健康路煤炭公司后菜市场处将李爱珍停放在该处的力帆牌三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该车往宝丰县X镇李豪亮、李艳豪处销赃途中行驶到平驻公路叶县任店段时被叶县公安局任店派出所民警抓获。后被告人马某某协助宝丰县公安局抓获犯罪嫌疑人李艳豪。被盗力帆牌三轮摩托车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0年1月20日我在舞钢市朱兰网吧一条街中间的一个网吧上网,上到9点多钟,也就是快10点钟的时候,身上也没钱上网,我就从网吧出来了,发现朱兰菜市场大门口处有一辆机动三轮车,我就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剪掉机动三轮车的线头,把机动三轮车发动着,然后,我就骑着偷来的机动三轮车去平顶山宝丰,走到辛店的时候,正好被辛店派出所发现了。

2、失主李××陈述:2010年1月20日晚上8点左右的时候,我把摩托车停在了煤炭公司家属楼后面的菜市场那里,1月21日早上9点多的时候发现三轮摩托车丢失了。我的摩托车是蓝色力帆x型的,2007年7、8月份花了1500元购买的二手摩托车。

3、书证

(1)从李××处调取的机动车行驶证:车牌豫x,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品牌型号x。

(2)叶县公安局任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0年1月21日该所将涉嫌盗窃摩托车的马某某抓获,经讯问,马某某供述其盗窃的摩托车是销往宝丰县X镇大王庄,因此该所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移交宝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3)宝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2010年1月21日该队将涉嫌盗窃的马某某从叶县公安局任店派出所带回,讯问后移交舞钢市公安局朱兰派出所。

(4)舞钢市公安局朱兰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因马某某的作案地在舞钢市,2010年1月22日晚宝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涉嫌盗窃摩托车的马某某移交该所。

(5)宝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2010年1月21日晚在马某某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李艳豪抓获归案。

(6)宝丰县公安局逮捕证:证实李艳豪涉嫌盗窃罪被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7)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逮捕证;证实李豪亮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平顶山石龙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4、物证

(1)叶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0年1月21日从马某某处扣押红色不锈钢塑料家用剪刀一个、蓝色力帆x机动三轮车一辆。

(2)领条:2010年3月29日李爱珍从派出所领走被盗的豫x力帆三轮摩托车一辆。

5、鉴定结论

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舞价认鉴字[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力帆三轮摩托车,型号x,豫x,价值8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摩托车,总计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属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天禄

审判员张红鸽

代理审判员范黎明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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