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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包装隔热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大道包装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9月初,被告向原告购买EPS八孔板价值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2009年10月原告以律师函方式向被告催款,被告于同年10月28日向原告提供了还款计划要求分期付款。嗣后被告支付x元,余款x元拖欠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价款。

被告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无异议,因被告给原告介绍了客户,原告口头承诺要送一批货给被告,但一直没有履行该承诺,所以被告拖欠至今。现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科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大道包装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351.77元,减半收取175.89元,由被告负担(已支付给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慧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莉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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