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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亚哈来尼(SYAHLANI)申请债权登记案

时间:2005-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海法登字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海法登字第X号

申请人沙亚哈来尼((略)),男,X年X月X日出生,印度尼西亚国籍,“(略)”轮二副,住(略).(略)/(略)-(略),护照号(略),海员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赵跃生、顾某,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沙亚哈来尼因“(略)”轮船舶所有人KMC株式会社拖欠申请人在该轮工作期间的工资和伙食费并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于200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的债权为工资4,200美元、工资利息人民币236元、伙食费300美元、伙食费利息人民币15元、遣返费人民币7,371元和律师费人民币1,049.88元,并提供了上海海事法院(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强制拍卖“(略)”轮公告的日期为2005年11月7日,故申请人提出债权登记申请的日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告期间之内。申请人已提供了有关的债权证据,显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为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故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沙亚哈来尼((略))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沙亚哈来尼交纳。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钱旭

代理审判员汪洋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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