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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宁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1-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沪二中民二(终)字第7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二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宁国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鸿发,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乙。

上诉人上海宁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房产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法院(2006)杨某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2001年6月15日,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与宁国房产公司签订一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内容: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向宁国房产公司购买上海市X路房屋;宁国房产公司交付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除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宁国房产公司免费修复外,还需按照修复费的0.5倍给予补偿;自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宁国房产公司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2002年8月30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交接书;宁国房产公司向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交付了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保证书详尽了相关项目的保修期限,并指出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均可申请协调或提起诉讼,该保证书作为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2003年6月,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作为权利人取得所购房产权证。2004年7月30日,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就所购房裂缝问题向物业报修。

3、2005年,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曾就本案相同诉请、事实和理由起诉宁国房产公司,审理中,宁国房产公司同意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诉请,保证把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开裂的墙面进行修复,在修复过程中不损坏其他东西,如有损坏,宁国房产公司负责修复,如不能修复,宁国房产公司赔偿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损失,如要搬场,搬场费由宁国房产公司出,修复好后,质量保质期重新计算,仍为两年;双方另同意2005年11月10日前先修复房屋一间,其余未修复的房间,过半年再协商;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2005)杨某三(民)初字第X号】:宁国房产公司应于2005年11月10日前先修复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所有的上海市杨某区X路内其中一间房屋的开裂墙面。

4、现宁国房产公司已修复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所购房朝南一间房屋(大)的墙面裂缝。

5、审理中,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提供所购房墙面裂缝的照片一组,证明所购房存在墙面裂缝问题,宁国房产公司认为不能证明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房屋内墙面裂缝。

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于2006年9月27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宁国房产公司修复上海市X路房屋内尚未修理的开裂墙面。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宁国房产公司交付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的质量保证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受法律保护。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购买商品房作为起居生活,房屋质量问题是购房的重要因素;虽然预售合同、质量保证书没有具体到墙面裂缝问题的处理约定,事实上,亦不可能具体到各个项目,但通过查明预售合同、质量保证书都突出讲明房屋质量问题的保修是房产商的义务和责任;房产商应当对房屋质量问题负起修复及其他相关责任。

虽然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曾就本案提出相同诉请,但最终调解结果只是解决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所购房一间房屋的裂缝修复问题,对其他房屋墙面修复问题并未解决,且宁国房产公司就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所购房墙面裂缝问题未提出异议,并同意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诉请,只是先修复房屋一间,观察半年后,其余房间修复方式再协商;在本案中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提供了报修凭证、墙面裂缝照片,以上事实、证据构成并足以证明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所购房存在墙面裂缝的问题。综上,宁国房产公司认为无证据证明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所购房存在墙面裂缝,即便存在,宁国房产公司无义务修复的辩称不能成立,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诉请,依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宁国房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所有的上海市杨某区X路房屋内开裂墙面(除已修复的朝南房屋一间)。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宁国房产公司负担。

宁国房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宁国房产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向业主交付了《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该质量保证书列明了宁国房产公司对房屋的修复范围及期限,并未将墙面裂缝列入报修范围。根据(2005)杨某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对修复一间房屋达成一致意见,但并未对本案讼争的两间房屋墙面裂缝修复达成一致意见,业主墙面裂缝应当要求物业公司进行修复,而不应当起诉宁国房产公司,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原审诉请。

杨某某辩称,根据预售合同的特别约定,房屋装修工程报修期为两年,墙面裂缝应当属于装修工程,宁国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理应承当相应的维修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辛某甲、辛某乙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辛某甲、杨某某、辛某乙提供了报修凭证、墙面裂缝照片足以证明系争房屋存在墙面裂缝问题。宁国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应当对交付房屋的质量承担担保责任,现房屋墙面存在裂缝问题,且业主已经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维修主张,宁国房产公司理应承担维修义务。虽然《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及预售合同没有对“墙面裂缝”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但并不能据此免除宁国房产公司的修复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宁国房产公司对系争房屋墙面进行维修并无不当,宁国房产公司上诉认为其没有修复墙面的义务没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宁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海邑

代理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张松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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