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周某乙、周某丙、梁某丁、方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7-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X号房地产发展大厦二楼。

负责人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甲、吕某某,均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男,壮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丙,男,壮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苏波,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妹,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镇水头圩。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X镇永安水运分公司。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1月11日10时10分,被告梁某丁驾驶粤Y/(略)号重型货车运载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的钢板在澜石二马路X街X-X号铺对开人行道上倒车的过程中,因车辆的左后轮压破沙井盖下陷,车辆向左侧倾斜,导致该车所运载的钢板从车上掉下,压伤正在指挥车辆倒车的行人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06年1月25日,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丁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人行道上倒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第48条第1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梁某丁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原告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小腿完全离断伤。原告遂住院治疗至2006年4月5日,共85天,住院期间有1人陪护。出院医嘱:门诊治疗,定期门诊复诊治疗;建议安装假肢等。同时疾病证明书记载:后行拆除钢钉等内固定物,疤痕处理,费用约(略)元。医院建议全休30天。2006年4月13日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委托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同年4月20日鉴定机构出具《法医学鉴定书》,结论为:原告的损伤达6级伤残。2006年5月15日,原告到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安装普及型假肢,假肢费用(略)元,康复期为20天,护理1人,住宿费每人每天25元。另查明,粤Y/(略)号解放牌重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略)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5年4月6日至2006年4月5日止。再查明,原告周某丙系原告周某乙的父亲,现年60周某,农村户口,有二个子女。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各方民事责任问题,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丁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人行道上倒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第48条第1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梁某丁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原告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因此被告梁某丁应赔偿该起事故引起的损失。被告方妹是肇事车辆粤Y/(略)号解放牌重型货车的车主,理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粤Y/(略)货车的保险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其举证抗辩认为原告是被货物掉落压伤,车辆并未碰撞原告周某乙,肇事车辆并没有投保车上货物附加险种,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虽然肇事车辆并未直接碰撞原告周某乙,但是车辆上所载钢板滑落致伤原告正是其过错或意外造成的,因此该事故应当是交通事故侵权,该事故造成第三者周某乙受伤,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其抗辩认为本案中原告已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工伤而取得了赔偿,因此原告在本案中不应再次获得赔偿,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即使已获得了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人要求赔偿,这是因为工伤赔偿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针对不同的赔偿主体、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而提起的,因此这两种赔偿机制是并行不悖的,所以保险公司的该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由于保险合同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免赔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问题,关于医疗费,经原审法院核对,原告诉请的费用中297.70元收费收据可以和医院的病历互相印证,其余的无病历记载,因此原审法院对该297.70元予以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有医疗机构疾病证明书明确说明,结合原告周某乙的伤情,原审法院酌定为(略)元;关于误工费,由于原告举证其每月收入1100元,其误工时间从受伤之日起计至伤残鉴定的前一日即2006年4月19日共计99天,因此其误工费为1100元/月÷30天×99天=3630元;关于护理费,原告周某乙住院及安装假肢期间共计105天需要护理,其妻子蒙雪青陪护符合情理,由于其不能提供蒙雪青的收入情况,原审法院按佛山市医院护工标准30元/天计算,因此护理费为105天×30元/天=3150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周某乙住院及安装假肢期间共计105天,因此应为105天×30元/天=3150元;关于营养费,由于没有医疗机构的明确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周某乙受伤致残,伤残等级为六级,由于其不能举证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在佛山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690.50元/年计算,应为:4690.50元/年×20年×50%=(略)元;关于鉴定费,原告周某乙受伤进行伤残鉴定,已达六级,因此该524.20元鉴定费应予支持;关于住宿费,原告周某乙进行假肢安装,需要住宿,有安装机构的明确意见,因此应为25元/天×20天×2人=1000元;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周某乙受伤致残,医疗机构有明确的需要安装假肢的意见,同时购买拐杖,符合情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批复意见,应安装普通型(略)型,该型号的价格为9696元,结合安装机构需要加装硅胶套的意见,原审法院确定其费用应为:9696元+1500元+105.60元=(略).60元,至于安装机构按周某更换的意见,由于原告并未就此更换的费用进行主张,本案不作处理;关于交通费,原告受伤致残,安装假肢,其进行治疗乘坐出租车符合情理,原审法院对该309元交通费予以支持;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父亲周某丙现年60周某,其为农村户口,有二个子女,因此应为:3707.70元/年×20年×50%÷2人=(略).50元,但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略).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审法院对该(略).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受伤致残,已达六级,其精神受到很大伤害,因此原审法院对该费用予以支持,综合考虑伤害后果、双方过错等因素,原审法院酌定为(略)元。综上原告周某乙的损失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略).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被告梁某丁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略).50元。二、被告梁某丁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丙被抚养人生活费(略).90元。三、被告方妹对上述第一、二项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略)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周某乙、周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159元,由原告周某乙、周某丙承担3082元,由被告梁某丁承担3077元,被告方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对被告梁某丁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上诉人对梁某丁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及原审判决均明确因为车辆超载,车辆在倒车过程中左后轮压破沙井盖下陷,车辆向左侧倾斜,导致该车所运载的钢板从车上掉下,压伤周某乙的左小腿。车辆并未与周某乙发生过碰撞,而是车上货物发生碰撞。该事故并非上诉人的第三者责任险。而根据上诉人对周某乙所作的笔录,本次事故应为工伤事故,是因为工作过程中车上货物钢板掉下来压伤周某乙的。而根据上诉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属于责任免除的事项,保险车辆因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概不负责。原审法院对保险合同及其条款未予以充分尊重,保险合同及其条款是一个完整的部分,不仅仅是保险限额,还包括保险费率,保险条款等,不能只是注意到保险限额而不尊重保险合同的其他内容。二、本案定性错误。本案是工伤事故并不属于交通事故,此点有法医鉴定及工伤认定可以证明,因此本案不应将上诉人列为共同被告。梁某丁只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并没有投保货物运输险,本次事故与上诉人无任何直接关系。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被保险人有补充约定是可以就保险合同签订补充条款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与第三方未发生碰撞是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该约定真实有效。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周某乙、周某丙在二审期间答辩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两种赔偿机制是并行不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上诉人梁某丁、方妹在二审期间答辩认为: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是有责任的,货物是在车辆运行当中掉落下来的,此案属于交通事故。

上诉人及各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由于交警部门已经就本次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保险公司主张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主张本次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应免除其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中,作为肇事车辆承保人的保险公司在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而进行的赔偿,属于一种法定义务。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赔偿,即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因此,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与肇事车辆投保人所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保险人不得依据其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对抗受害人。经审查,保险公司所主张的免责事项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而且,中国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X号)中要求各保险公司自2004年5月1日起,“采用公司现有第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第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该文的内容可知,各保险公司应以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暂时替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因此,保险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周某乙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并不能作为上诉人可以免责的事由。故原审在事故责任确定的情况下,判令上诉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受理费6159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林波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