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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05-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464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某,女,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泽,江某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农科院信息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原告易某某诉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某某诉称:我是《二奶无罪》一文的作者,被告天盈九州公司未经我许可,擅自将我作品用于其所经营的凤凰网上,且不为我署名,不付任何稿酬,并行不适当的删节歪曲,给我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起诉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其使用行为,为我在凤凰网上公开致歉,并赔偿我经济损失(略)元。

被告天盈九州公司承认原告所诉的使用行为,也认可原告《二奶无罪》一文的作者身份,但辩称,虽然其删节了文章,但未歪曲文章,得知原告主张后,我公司立即停止了使用行为,且有诚意与原告协商解决争议,只因原告索要赔额过高,协商未果。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调解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易某某《二奶无罪》一文。

二、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当日给付易某某经济补偿金(略)元。

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2007年5月17日起至2007年5月31日止,在凤凰网时尚频道首页刊登“凤凰网向易某某致歉”的链接,链接到独立的致歉声明网页。

四、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五、双方对协议金额承担保密义务。

六、本协议自2007年5月15日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人民陪审员崔勇哲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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