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姚某某诉河南省周口百吉利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东亮、秦某某,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百吉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麒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大伟,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峗,河南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河南省周口百吉利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亮、秦某某,被告河南省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大伟、赵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4月份,通过和被告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麒安、副总经理王培中口头协商,承包了被告公司的食品车间、饮料车间加厚水磨石地坪的施工工程。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工程款8.13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后付款。原告施工的工程按时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13万元,余款7万元被告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经多次催要,被告给出具欠条一张。现多次催要被告不能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为盼。

被告辩称:我公司不欠姚某某工程款,欠条非公司财务人员所打也非法定代表人陈麒安所打,欠条上的章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此章早已失控。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7日,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为姚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姚某某水磨石地坪工程款柒万元整(x.00)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2009.9.27”,原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培中出庭作证证明,姚某某干的活是我抓的,给了一部分,大部分没给,公司与太康县财政局达成协议后,在陈麒安屋里,陈麒安让我给他出具欠条,然后陈麒安盖的公司的章。

另查明,2003年10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为周口百吉利食品公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类型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2万美元。2003年11月2日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麒安,企业类型,独资经营企业(台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实收资本12万美元)。

本院认为,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欠姚某某水磨石地坪工程款柒万元整,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这一欠款事实有欠条及原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培中的证人证言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虽辩称此印章早已失控,此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并未提供印章失控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告宣布公章失效的报刊公告情况,本院对此辩称不予支持,因欠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对被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口百吉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姚某某欠款x元,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均由被告周口百吉利食品公司负担。

周口百吉利食品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姚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吴玉良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