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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臣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琪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3-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24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臣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琪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上海臣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臣信公司)与被告上海琪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琪珞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5年10月18日,本院向被告琪珞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06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臣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琪珞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臣信公司诉称:2004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略)左侧排名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原告的网站(www.(略).com.cn,下称(略)网站)进行优化排名,达到在(略)网站键入查询关键词后,该网站信息能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首页的服务目标;原告应预先支付给被告人民币6,000元,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预付款后的三个月内达到优化排名的服务目标;如果在协议延期(一周)期满后被告仍未能达到上述服务目标,被告应退还原告人民币6,000元。双方还对服务价格、服务期限等条款做了约定。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人民币6,000元,并提供了(略)网站的FTP用户名和密码。但是直至2005年4月底,被告仍未能按期履约。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被告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导致(略)网站被(略)网站搜索引擎屏蔽,无法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内。原告发现此情况后多次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人民币6,000元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但被告至今未有明确答复。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影响了原告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略)网站被(略)网站搜索引擎屏蔽,不仅使客户对原告的商业信誉产生误解,还使(略)网站丧失了商业价值,原告只能申请了新的网址(www.carz.com.cn)。因此,被告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原告注册新网址的费用人民币530元;注册(略)网站的费用人民币518元;对(略)网站的推广费用人民币22,600元,以上三项共计人民币23,648元。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返还预付款人民币6,000元;2、赔偿原告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23,648元。

庭审中,原告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略)左侧排名协议》。

被告琪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臣信公司系经营汽车租赁、汽车装潢等业务的企业。2004年9月20日,原告通过多来米中文网站注册了国内英文域名:(略).com.cn,域名服务期限为一年,服务到期日至2005年9月20日。

2004年11月18日,原告臣信公司与被告琪珞公司签订了《(略)左侧排名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优化原告的网站(www.(略).com.cn,即(略)网站)在(略)网站搜索结果页面中的排名顺序,优化排名的服务目标是在(略)网站的搜索导航窗口输入关键词“汽车租赁”、“上海汽车租赁”、“租车”进行查询,(略)网站的信息能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首页的左侧或者前五名;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原告应预先支付给被告人民币6,000元,在协议约定目标达成后付清余款;被告应在收到原告支付的预付款及优化排名所需的网站FTP账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达到优化排名目标,若未能按期完成,原告同意延期一周;排名维护服务期限为一年,自达到优化排名的服务目标之日起起算,服务期内被告应维护排名,以保持按相关关键词排名的稳定;关键词排名稳定是指按月为单位计算,保证关键词保持在目标位置时间达到100%;被告在协议延期期满后未能达到约定服务目标,应退还原告金额人民币6,000元,不承担其他责任,协议终止等。

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人民币6,000元,并提供了(略)网站的FTP账号。2005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未能实现协议约定的优化排名的服务目标;同年5月原告发现(略)网站被(略)网站搜索引擎屏蔽。2005年6月27日、7月8日原告在(略)网站搜索原告网址,搜索结果显示:找不到网址www.(略).com.cn的信息。

2005年6月1日,原告通过多来米中文网站注册了国内英文域名:carz.com.cn。(略).com.cn域名服务期届满后,原告没有办理续租手续。

以上事实,由原告臣信公司提供的双方于2004年11月18日签订的《(略)左侧排名协议》、原告支付预付款的发票、多来米中文网主页服务页面中关于域名(略).com.cn及carz.com.cn服务期限的记载及原告支付上述域名服务费的发票、2005年6月27日、7月8日原告在(略)网站查询原告网址的搜索结果页面、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同时也享有约定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出现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

原告臣信公司与被告琪珞公司签订的《(略)左侧排名协议》系双方自愿订立,自订立时该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原告委托被告将原告(略)网站在(略)网站搜索结果页面中的排名顺序提升至首页或前五名,因此,原、被告之间系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同时,双方在合同中亦约定了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根据约定,被告在协议延期期满后未能达到约定服务目标,应退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6,000元,不承担其他责任,协议终止。本案中,原告作为委托人,已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人民币6,000元,并提供了(略)网站的FTP账号。被告既未到庭应诉,向本院陈述其对于原告诉请的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约定完成了优化(略)网站排名的服务目标。鉴于被告放弃抗辩权,且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在协议延期期满后仍未能完成约定的服务目标,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出现,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终止履行,被告应退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6,000元。鉴于协议明确约定,此情况下被告不承担其他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臣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琪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8日签订的《(略)左侧排名协议》终止履行;

二、被告上海琪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臣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6,000元;

三、对原告上海臣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6元,由原告上海臣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54元,被告上海琪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芮文彪

代理审判员何渊

代理审判员王辰阳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申静芬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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