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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3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9月23日7时许,被告人裴某某因宅基地纠纷在被害人周××家中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裴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周××的鼻部打伤。经延津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周××鼻骨骨折,其伤情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主动与被害人周××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的陈述;证人秦××、王××、裴××等人证言;延津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撤诉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何振礼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申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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