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再审人李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丙、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系王某丙之母

委托代理人:孙霞,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李某甲与被申请人王某丙、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某甲,被申请人王某乙,被申请人王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孙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王某财系被继承人王某芝之子。王某财与前妻李某丁生有一子,取名王某丙,此后二人离婚。1986年6月王某财与李某甲结婚,婚生一女,取名王某乙。1992年王某财因故去世。1997年李某甲又与他人结婚另过,被继承人王某芝生前单独生活。李某甲有时看望他,当其有病时也去照顾过。王某芝于2007年12月3日病故,其后事由李某甲操办。王某芝在新乡市X街X号有(2)号房产一处,经河南中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房房产面积为73.52平方米,其资产评估值为x元。另查明,被继承人王某芝除王某丙,被告王某乙外,无其他直系血亲。原审认为,被继承人王某芝的儿子先于其死亡,除王某丙、王某乙外无其他直系血亲。王某丙、王某乙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代位其父均等继承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中规定:“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李某甲在其丈夫去世后,又与他人结婚另过,没有与老人共同生活,不是经常照料,侍候老人,只是有时看望老人,为老人看病,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帮助,不能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李某甲称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遗产不宜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宜将其作为继承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另王某丙请求对1万元抚恤金进行分割,因其不属于遗产范围,故不予合并审理,王某丙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新乡市X街X(1)(2)号房产归王某丙、王某乙共同共有,各自享有该财产的二分之一;二、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9元,由王某丙、李某甲、王某乙三人各负担573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甲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对王某芝养老送终,按照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2、上诉人对本案新乡市X街X(2)号房产不仅付出了主要劳力,且在经济上也付出很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确认上诉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王某丙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王某乙答辩称: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没有意见。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本案中,李某甲在王某芝的儿子王某财去世后与他人再婚,与王某芝未在一起居住,李某甲称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李某甲上诉主张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芝的遗产,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承担。

申请再审人李某甲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李某甲与被继承人王某芝的儿子王某财1986年结婚后一直和王某芝共同生活,1992年王某财去世后,李某甲一直尽心尽责照顾年老体弱的王某芝,在王某芝生病住院期间更是日夜操劳,2007年王某芝去世后,李某甲一手操办了王某芝的丧事。虽然李某甲在1997年与他人结婚另过,但即使在李某甲再婚期间,还翻盖了原来的房子,也经常回来照顾王某芝,并因此事最终导致李某甲的第二次婚姻破裂,李某甲离婚后,又回来和王某芝共同生活并一直照顾到其去世,原判认定李某甲没有尽主要赡养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退一步讲,即使李某甲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李某甲也应分得部分遗产。

被申请人王某乙称:原判不公,应当有李某甲的继承份额。

被申请人王某丙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某甲称与王某芝共同生活没有事实根据,被继承人生前身体状况较好,可以自理,李某甲不符合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

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中,李某甲在王某芝的儿子王某财去世后与他人再婚,与王某芝未在一起居住。且王某芝有自己的退休金供养其生活,生前其生活也基本能够自理,李某甲虽经常探望王某芝,但不能由此认定李某甲作为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李某甲称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李某甲主张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芝的遗产,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延辉

审判员张琳

代理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兴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