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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某诉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9-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998号

北京市第一中某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某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某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机械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宋朝武,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机械工业出版社法律顾问,住(略)。

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某(简称东方强势中某)诉机械工业出版社(简称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6年3月16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于200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方强势中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翟某某,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宋朝武、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强势中某诉称:2004年6月至2005年8月,东方强势中某与出版社就出版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签订了相应的出版协议并确认了四批图书的书目。至2005年1月,出版社出版了第一批的10本图书,但其既不通报图书的成本、印数、销售及回款情况,也不分配图书的销售利润。另外,出版社拒绝出版第二批图书并拒绝按照约定向东方强势中某支付第二、三批图书的版权费、翻译费、补偿费。就第四批图书,东方强势中某按照以往合作惯例购买到其中23本图书的版权并组织翻译,但出版社至今不配合其办理《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版权费、翻译费和补偿费。至2006年5月17日,东方强势中某已支付第二、三、四批图书的版权费(含购书费)(略).01元,翻译费(略).33元。其中某二批图书的版权费(略).60元,翻译费(略)元;第三批图书的购书费561元,翻译费(略).33元;第四批图书的版权费(略).41元,翻译费(略)元。出版社应当承担第二、三、四批图书的版权费(含购书费)总计为(略).51元,翻译费总计为(略).17元。出版社于2006年1月26日支付给东方强势中某(略).60元,但其还应当支付第四批图书的版权费(略).91元,第三批图书的翻译费(略).17元及第四批图书的翻译费(略)元。此外,东方强势中某在起诉后至2006年5月17日支付了第二批图书的翻译费1.25万元,第三批图书的翻译费(略).83元,第四批图书的翻译费2730元及版权费8464.50元。出版社迟延出版第一批1本图书,第二批17本图书,第四批22本图书,其应当赔偿东方强势中某相应的损失。另外,购买图书的版权应按图书入库码洋的6%—8%向国外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第一批图书根据现有印数,按中某值7%计算,应向国外著作权人支付19万余元的版权费,扣除东方强势中某已经预先支付的版权费(略).78元,尚须支付版权费(略).75元,东方强势中某要求出版社暂时先支付其10万元并兑换成美元,由其汇给国外的著作权人。综上,东方强势中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出版社:一、及时、如实向其通报双方合作图书的印数、销售情况和回款情况,同时向其支付第一批10本图书的利润(略).78元,第三批4本图书的利润(略).97元,合计(略).75元。二、向其支付第三批图书的翻译费(略).17元;第四批图书的版权费(略).91元、翻译费(略)元,第四批图书的策划补偿费16.5万元。将第一批图书的部分版权费10万元汇兑成美元汇给东方强势中某,由其汇给国外的著作权人,合计(略).08元。三、出版社赔偿东方强势中某2005年3月至2005年12月的停工损失(略)元,以后的损失继续计算,直至前者完全履行义务时为止。四、出版社赔偿东方强势中某因迟延出版第一批1本图书、第二批17本图书、第四批22本图书造成的损失,每本图书暂计3万元,40本图书合计120万元。五、出版社继续履行合同,及时出版第二、三、四批图书。

出版社辩称:一、出版社已经支付了第一批图书的相关费用,东方强势中某未支付出版社为其垫付的费用。此外,东方强势中某收取了出版社给民主与建设出版社(简称民建出版社)的(略)元,其应当退还该款项。二、出版社支付了第二批书的相关费用,东方强势中某应当支付出版社其中某50%。三、第三批书是出版社直接与外方签订合同,版税已由出版社支付,不存在东方强势中某支付版税的情况。第三批书正在销售且未出齐,不能结算利润。四、第四批书并未达成合作协议,不存在出版社负担费用的问题,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第二批书双方没有约定出版时间,不存在违约晚出书的问题。东方强势中某关于赔偿停工损失的主张没有依据。

出版社反诉称:2004年6月23日,出版社与东方强势中某签订了“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合作协议。经核算,出版社支付了第一批合作图书中某10本图书的制作成本(略).7元。就该成本,东方强势中某应支付给出版社(略).35元。此外,第一批图书中某《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发生的编辑加工费、校对费、审稿费、印刷费、排版出片费共计8980.25元。依照合同约定,东方强势中某应当承担4490.13元。根据出版社、东方强势中某与民主与建设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作协议,出版社与东方强势中某需共同向民建出版社支付(略)元,东方强势中某无权领取此款项,其应当退还出版社(略)元。2005年2月,出版社与东方强势中某签订了出版第二批图书的合作协议。就第二批合作的图书,出版社已经支付给东方强势中某款项(略).60元,其中某括出版社向东方强势中某支付的翻译费及版税(略).6元,东方强势中某应当退还(略).8元。东方强势中某的营业税、所得税、手续费、邮电费等费用计(略)元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费用范畴,东方强势中某应当把该笔款项退回给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社就第二批图书向北京环球启达翻译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了翻译费(略)元。就第三批图书向有关译者支付了(略).35元的翻译费。依照合同的约定,就该两项费用,东方强势中某应当向出版社支付(略).68元。另外,第二批图书发生的编辑加工费、校对费、审稿费、印刷费、排版出片费共计(略).51元,依照合同约定,东方强势中某应当承担(略).26元。第三批图书发生的编辑加工费、校对费、审稿费、印刷费、排版出片费共计(略).79元,根据合同的约定,东方强势中某应当承担(略).90元。综上,出版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东方强势中某向其支付图书的制作成本(略).12元;2、东方强势中某向其退还多收的款项(略)元;3、东方强势中某承担其律师费(略)元。

东方强势中某口头辩称:1、东方强势中某认可并愿意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第一批图书的费用;2、由于民建出版社对东方强势中某存在欠款,(略)元是民建出版社的还款;3、营业税、所得税是版权的构成部分,手续费、邮电费是购买版权的必要支出,应该包含在版权费中。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6月23日,东方强势中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机械工业出版社经济与法律分社(简称出版社经济与法律分社)就双方合作出版第一批“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签订了《“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及《“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第一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简称《第一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合作协议》第一条“版权问题”中某定,甲方保证已经从图书版权拥有者处购得本附录中某列图书的中某简体版翻译出版权。第三条“投入部分”第1款约定,图书的制作成本,包括图书的引进版税、翻译费用、编辑加工费、审稿费、校对费、排版出片费、印刷费用,由双方各投入50%。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将甲方实际支出的引进版权费、翻译费用、编辑加工费的50%支付给甲方,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审稿费、校对费、排版出片费、印刷费用,由双方各投入50%。该条第2款约定,鉴于甲方已为丛书选题策划、联络版权、落实翻译、加工书稿投入人力和物力,乙方按照每本书7500元对甲方作出补偿。在第一批书目选题审批后,二周内支付给甲方。第四条“收入部分”约定,每一次销售结束之后,按批销折扣55%结算销售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三条中某定的投入成本后,利润双方各分享50%。第五条“图书销售”约定,乙方进行主渠道和二渠道的独家销售,图书的印数由乙方销售部门根据订数提交书面通知。图书进入乙方书库后3个月回款40%,6个月回款80%,一年结清全款。第六条“相关事宜”第1款约定,出版社享有选题审批权。选题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之后,由乙方报出版社批准。第2款约定,编辑加工、审稿、校稿由乙方负责。第3款约定,生产制作由乙方实施,甲方有监督权。第4款约定,图书销售由乙方实施一个出口管理,汇款集中某出版社。第七条“合同有效期限”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5年。

《第一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作为《合作协议》的附件,其第一条约定了11本书,暂定书名为:1、《斯隆规则—伟大企业通用汽车塑造轨迹》(出版的书名为《斯隆规则—通用汽车塑造轨迹》),2、《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出版的书名为《世界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3、《斯科方式》(出版的书名为《钱伯斯的思科之道》),4、《安然的沉浮》(出版的书名为《安然沉浮》),5、《峰回路转—大众甲壳虫在美国的兴起、衰落、复兴》(出版的书名为《峰回路转—大众汽车在美国的崛起》),6、《那是一颗钉子吗—斯普林特从白手起家到黯然失色》(出版的书名为《失落的帝国—斯普林特发展史》),7、《北电网络—创新和构想造就网络巨人》(出版的书名为《北电网络—创新和理念造就网络巨人》),8、《网络团队—惠普公司网络营销模式》(出版的书名为《惠普方略—网络团队的力量》),9、《实现知识创新—部分500强企业发掘隐性知识掠影》,10、《投资圣经—巴非特的真实故事(平装精选本)》,11、《投资圣经—巴非特的真实故事(精装全译本)》。第二条约定,甲方负责与国外出版机构洽谈版权引进,代为办理相关国内版权登记手续,支付给国外出版机构版税预付款。第三条约定,甲方联系翻译事宜,并使翻译稿件达到或基本达到出版要求。乙方落实审稿、排版、校对、设计封面、印刷。在封面设计、版式、印刷方面双方协商确定。

2004年7月5日,甲方东方强势中某与乙方民建出版社、丙方出版社经济与法律分社订立《关于<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出版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因乙方资金周转问题,同意甲方将《第一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第一条所列图书中某10本(《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除外)与丙方合作出版。其第三条规定,为了表示对乙方支持该批图书出版的谢意,甲方和丙方主动提出每本书补偿乙方人民币二千元整,共计人民币二万元。

2004年9月24日,东方强势中某给出版社出具情况说明称:民建出版社欠其70多万元,故将出版社应付民建出版社的(略)元500强丛书版权转让费由东方强势中某代收,由其在该单位欠款中某除。同日,出版社就第一批图书支付给东方强势中某相应的版税及翻译费(略).78元。2004年9月28日,出版社以“咨询费”的名义支付给东方强势中某(略)元。该(略)元包括第一批图书的策划补偿费和《关于<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出版合作协议》中某定的给民建出版社的(略)元。此外,出版社还为第一批10本图书(第2本除外)支付了审稿费、校对费、排版出片费、印刷费用、编辑加工费等五项费用共计(略).92元。后出版社另支付了第2本图书(《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的前述五项费用共计8980.25元。第一批11本图书的定价、入库册数、入库时间、入库码洋及截止至2006年5月17日的合同约定回款额见附表1。

2005年2月23日,甲方东方强势中某与乙方出版社经济与法律分社签订《图书合作协议》。《图书合作协议》的第一条“版权问题”、第二条“投入部分”、第三条“收入部分”、第四条“图书销售”与2004年6月23日双方的《合作协议》第一条“版权问题”、第三条“投入部分”、第四条“收入部分”、第五条“图书销售”的内容相同,《图书合作协议》第五条“相关事宜”的第1、3、4款的内容与双方的《合作协议》第六条“相关事宜”第1、3、4款的内容相同。《图书合作协议》第五条“相关事宜”第2款规定,每本图书的编辑、出版周期,原则上不要超过三个月。《图书合作协议》第六条“合同有效期限”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5年。在图书有发行市场的前提下,双方另行确定延长合作期限。《图书合作协议》第八条规定,此后双方合作的书目,协议条款与本协议相同,不再另行签订主合同,具体书名双方另行书面确定。同日,双方签订了《第二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作为《图书合作协议》的附件,约定合作出版17本图书,并对图书的引进、图书的制作做出了约定。该17本图书约定的书名为:1、《巴菲特的真实故事2005版》;2、《营销米其林》;3、《迪斯尼传记》;4、《成为我们的顾客》(出版的书名为《作客迪斯尼》,时间为2006年4月);5、《默克制药》(出版的书名为《医药、科学和默克公司》,时间为2006年5月);6、《特纳(时代华纳总裁)传记》;7、《六星期创业》(出版的书名为《六星期创业:成功创业,步步为赢》,时间为2006年5月);8、《成功经营店铺》;9、《分享财富:我的故事》(出版的书名为《作客迪斯尼》);10、《我该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创业》(出版的书名为《你该如何创业》,时间为2006年6月);11、《智慧商店》;12、《低价购买,有效租赁,高价出售》(出版的书名为《房地产投资模式:低价买进,明智出租,高价卖出》);13、《投资抵押品赚大钱》(出版的书名为《投资止赎房产赚大钱》);14、《金融自由安全战略》(出版的书名为《实现财务自由的安全策略》);15、《百万富翁房地产代理商》(出版的书名为《百万富翁房地产经纪人》,时间为2006年6月);16、《如何迅速成为房产投资百万富翁》(出版的书名为《如何快速成为房地产百万富翁》);17、《百万房地产投资者的投资秘诀》(出版的书名为《房地产投资商融资秘诀》)。东方强势中某于2004年9月17日、12月21日办理了第二批图书的出版合同登记,登记表显示第二批图书的版权合同签订时间为2004年7月至11月。东方强势中某支付版权费的时间为2004年9月至2005年4月。2004年11月至12月以及《图书合作协议》和《第二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签订后,出版社对第二批图书以及第一批《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的版权合同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其中某问题,包括合同不完整、矛盾及需要提供作者的授权书等。2005年10月19日,东方强势中某就第二批图书及第一批《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的版权问题向出版社复函。2005年12月7日,出版社发出沟通函,称第二批的《成为我们的顾客》、《默克制药》、《六星期创业》、《成功经营店铺》、《我该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创业》、《百万富翁房地产代理商》共6本图书版权引进资料齐备,符合出版要求,其拟于近日完成选题立项出版,但其余11本图书的版权合同存在若干待解决的问题,并指出了该批图书及第一批《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存在的问题。

2006年4月至6月,出版社陆续出版了第二批17本图书中某12本。其称《巴菲特的真实故事2005版》、《成功经营店铺》、《智慧商店》共3本图书尚在出版中,并认为其中某《营销米其林》、《特纳(时代华纳总裁)传记》的内容违反了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适宜出版。2006年1月26日,出版社支付给东方强势中某(略).60元,其中某括第二批图书的策划补偿费(略)元,第三批10本图书的策划补偿费(略)元,东方强势中某的营业税、所得税、手续费、邮电费等费用共计(略)元以及第二批图书的版权费(略).60元和翻译费(略)元,该(略)元翻译费由东方强势中某预先支付给北京环球启达翻译咨询有限公司,其中某括第二批除《营销米其林》、《默克制药》、《智慧商店》、《低价购买,有效租赁,高价出售》外其余图书的翻译费总计(略)元及《(略)》(《默多克王某》)一书35%的翻译费(略)元。同日,出版社支付给北京环球启达翻译咨询有限公司翻译费(略)元,其中某括第二批除《默克制药》、《智慧商店》外其余15本图书的翻译费共计(略)元及第三批《电信运作教程》一书的翻译费(略)元和第四批《默多克王某》一书的翻译费(略)元。此外,出版社还支付了第二批《迪斯尼传记》、《成为我们的顾客》两书的审稿费、校对费、排版出片费、印刷费用、编辑加工费等五项费用共计(略).51元。2004年11月29日,东方强势中某就《默克制药》一书支付翻译费(略)元,就《智慧商店》一书支付翻译费1万元。

2005年8月1日,甲方东方强势中某与乙方出版社经济与法律分社签订了《第三批合作图书书目目录》,约定双方合作的第三批10本图书。约定的书名为:1、《管理者生存必备指南》(出版的书名为《管理者生存必备》);2、《食物战争》(出版的书名为《食品战争》);3、《伯格投资》(出版的书名为《伯格投资:聪明投资者的最初50年》);4、《资产分配》;5、《高明的波段交易师》;6、《电信运作教程》;7、《构建IBM帝国》;8、《俄林传记》;9、《态度决定命运》;10、《投资神话》(出版的书名为《打破神话的投资十诫》)。该批图书除《俄林传记》外已经出版,其印刷册数、入库时间、定价及双方支出的费用等情况见附表2。

东方强势中某提交的第四批合作书目载明有24本图书,其中某括《默多克王某》一书,但该书目没有东方强势中某与出版社的盖章。东方强势中某为《默多克王某》一书支付了版权费8464.50元,

在本案诉讼中,双方同意本案涉及的成本、利润计算至2006年5月17日。东方强势中某对出版社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其认为第二批中某《营销米其林》、《特纳(时代华纳总裁)传记》符合规定,可以出版。出版社主张图书合作协议中某书销售的“回款”是指购书的书店给出版社的回款,而非对东方强势中某的回款。东方强势中某对此不同意,表示其无法控制图书的印刷、销售,故规定不同时间回款额的比例。东方强势中某主张第二批、第三批图书版权登记等工作都是在协议之前完成,后由出版社确认,第四批图书也应该遵循该惯例。此外,出版社主张第一批的10本图书(《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除外)存在一定的库存。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第一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图书合作协议》、《第二批书目及出版实施细则》、第二批图书《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第三批合作图书书目目录》、《关于<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出版合作协议》、N0.(略)号收据、N0.(略)号收据、东方强势中某的《情况说明》、第一批10本图书的制作成本明细表及排版出片费、印刷费用的单据、《关于出版社发生的部分直接生产费用核算方法的说明》、第一批10本图书利润情况明细表、引进合同审阅意见、《关于版权问题的复函》、沟通函及其附件、第二、三批图书有关费用的情况说明、2006年1月26日版税及翻译费进帐单、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售出外币收据、涉及第二批图书及《默多克王某》版权费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客户收据、工商银行票汇申请书客户收据、税收缴款书、北京环球启达翻译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统计表格及证明、出版社支付第三批图书翻译费的情况说明及记帐凭证、稿酬核算单、《委托书》、第一、二、三批图书部分费用支付情况的说明及部分图书制作成本的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出片明细及设计制作费用明细、汇出汇款证实书及海外电汇申请书客户收据、第一、二、三批图书整体出版情况说明、第二批《营销米其林》、《特纳(时代华纳总裁)传记》两书的审稿意见、东方强势中某提供的翻译费发票及给第二、三批图书译者的稿酬单、译者的收条、图书封底复印件、第四批合作书目、第四批与出版社合作图书成本、费用情况表、大苹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付《默多克王某》版权费的通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另外,东方强势中某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二批图书计划出书进度表及《与东方强势合作图书清单及出版计划》,其中某别载明第二批、第三批图书的预计出版时间,但均没有出版社的签字或者盖章。出版社不予认可;

2、刘某某的日记一页,其主张系2004年11月9日在东方强势中某开选题会的会议纪录,其中某载了第四批书目中某部分图书,该记录没有签名。出版社不予认可;

3、第四批其他图书版权费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客户收据、电汇凭证及国外著作权人或代理机构出具的汇款通知书;4、涉及第四批图书翻译费的发票及收条、稿酬清单;5、房屋租赁协议、水电费发票、2005年4月至12月的薪资、补贴及奖金表,东方强势中某以此主张2005年3月至12月的停工损失总计为(略)元。出版社认为与本案无关;6、《委托翻译协议书》,其中某明委托图书书名为《巴菲特故事的补充》。7、关于出版社因出版伪书受查处的网页。出版社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5年1月12日崔青汇款给上海意达电子商务公司的中某工商银行电汇凭证,汇款用途为个人现金汇款,金额为561元,没有载明购买的标的。东方强势中某主张该汇款系为购买第三批第5本书的样书支付,出版社对此不予认可。2、律师费发票,金额为27本院认为:

东方强势中某提交的上述证据1均没有出版社人员的签字或者单位的盖章,且就双方之间关于合作图书版权问题的来往沟通函来看,直至2005年12月7日双方仍然对第一批第11本及第二批大部分图书的版权合同中某在的问题有争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2系刘某某本人的记录,没有出版社人员签字,刘某某作为东方强势中某办公室主任,与东方强势中某具有利害关系,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证据5载明的支出系其经营的必要开支,东方强势中某没有证据证明该支出系因出版社的违约行为产生,其将经营的必要开支作为停工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6、7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东方强势中某主张崔青的561元汇款为购买第三批中某《高明的波段交易师》样书的支出,但由于其不属于协议约定的双方分担的制作成本,出版社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出版社主张第二批中某《营销米其林》、《特纳(时代华纳总裁)传记》两书不适宜出版,由于出版社负有审查出版物内容以保障其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义务,其审查结论具有可信性,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但该两本图书已经产生的费用应由双方分担。

东方强势中某与出版社就出版第一、二、三批图书达成了相应的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虽然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因购买版权发生的营业税、所得税、手续费、邮电费的负担方式,但由于这些费用系为购买图书版权所发生,属于版权费的一部分,根据双方关于版权费分担的约定,上述费用应由双方分担。对协议中某款额的理解应当结合协议中某定的“收入部分”及“图书销售”条款进行。根据“收入部分”条款的约定,每一次销售结束后,按照批销折扣55%结算销售收入并扣除协议约定的投入成本,利润由双方平均分享。显然,每一次销售结束后都进行利润结算、分配费时费力,同时,由于出版社负责图书的印刷与销售,东方强势中某难以客观了解图书的销售及库存情况,按照“收入部分”条款进行利润结算与分配难以实现。而根据“图书销售”条款的约定,图书的印数由出版社销售部门根据订数提交书面通知。图书进入出版社书库后3个月回款40%,6个月回款80%,一年结清全款。该条款约定的回款计算方式系对“收入部分”条款关于利润结算方式的补充,具有简单、容易操作的特点。双方应当按照该两个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结算利润。

出版社主张第一批的10本图书(《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除外)存在一定的库存,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第一批11本图书截止到2006年5月17日的回款额依合同约定应为(略).52元,发生的合同约定的版权费、翻译费及其他五项制作成本共计(略).95元,利润总额为(略).57元。东方强势中某依约应得利润为(略).79元,故出版社应当给付东方强势中某(略).79元。

东方强势中某于2004年9月24日给出版社出具了情况说明,出版社根据该情况说明给付东方强势中某(略)元,由此可见,出版社对东方强势中某收取其(略)元抵扣民建出版社的债务是明知的,出版社要求东方强势中某将该笔款项归还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第二批图书,出版社与东方强势中某支付的版权费、翻译费及其他五项制作费用、营业税、所得税、手续费、邮电费总计为(略).11元,东方强势中某依约应当负担(略).06元,其已经负担(略)元,还应当给付出版社(略).06元。

就第三批图书,出版社与东方强势中某支付的版权费、翻译费及其他五项制作费用总计为(略).29元。其中某方强势中某支付的翻译费为(略).15元,第三批中某《管理者生存必备》《食品战争》、《构建IBM帝国》、《态度决定命运》四本书截止到2006年5月17日的回款额依合同约定应为(略)元,该四本书双方支出的成本总计(略).7元,其中某方强势中某支出(略).32元,出版社支出(略).38元。该四本书的利润总额为(略).3元,东方强势中某依约可得利润为(略).65元,故出版社就该四本图书应当给付东方强势中某(略).97元。双方就第三批的其他图书支出的成本总计(略).59元,其中某方强势中某支出(略).83元,出版社支出(略).76元,按照约定,东方强势中某应就这些图书负担(略).30元,故其应当支付出版社(略).47元。综上,出版社就第三批图书应支付东方强势中某(略).5元。

虽然第二批图书存在协议签订之前购买版权的情况,但从协议签订前出版社审查第二批图书版权合同时间来看,出版社与东方强势中某在签订第二批图书出版协议之前已经确定了该批合作的书目。但就第四批图书而言,东方强势中某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出版社已经确定了书目,也无法证明其曾经与出版社就出版第四批图书进行过磋商。根据协议的约定,双方合作书目的具体书名应书面确定。东方强势中某主张遵循第二批图书的做法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东方强势中某曾经就《默多克王某》一书支付给翻译公司翻译费,后出版社亦就该书支付给同一翻译公司翻译费,且出版社最终承担了东方强势中某支付的翻译费,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出版社与东方强势中某就该书的出版达成了协议,出版社应当支付给东方强势中某该书的策划补偿费7500元。由于东方强势中某为该书支付版权费8464.50元,出版社为该书支付翻译费共计(略)元,上述费用应由双方分担,故东方强势中某就该书应支付出版社(略).75元。综上,除《默多克王某》一书外,东方强势中某关于出版社支付第四批图书的版权费、翻译费及策划补偿费以及赔偿因迟延出版第四批图书造成的损失、继续出版第四批图书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出版社就第一批图书应当支付东方强势中某(略).79元,东方强势中某就第二批图书应当支付出版社(略).06元,出版社就第三批图书应当支付东方强势中某(略).5元,出版社就《默多克王某》一书应当支付东方强势中某7500元策划补偿费,东方强势中某就该书应当支付出版社(略).75元。出版社总计应当支付东方强势中某(略).48元。

虽然协议约定第二批图书的出版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但没有约定起算的时间及违约责任,属于原则性约定。而且从双方往来的沟通函可见,直到2005年12月7日,第二批的《成为我们的顾客》、《默克制药》、《六星期创业》、《成功经营店铺》、《我该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创业》、《百万富翁房地产代理商》共六本图书才符合出版要求,包括第一批的《人类橡胶之父—固特异传奇人生》及第二批其余的图书均不符合出版要求。而该六本图书除《成功经营店铺》外的五本已于2006年4月至6月间出版,考虑到审稿、排版印刷、出版等工作所花费的时间,上述图书系在合理的出版期出版,故本院对东方强势中某关于出版社赔偿迟延出版图书造成的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成功经营店铺》一书符合出版条件但至今尚未出版,因该书的出版时间未定,故有关该书迟延出版的争议宜另案解决。出版社主张东方强势中某赔偿其(略)元律师费。由于本案系因东方强势中某要求及时结算成本及利润而产生,出版社并未主动结算,故本院对其赔偿律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东方强势中某主张出版社支付10万元版权费并兑换成美元,因协议对此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机械工业出版社继续履行《“世界500强企业发展丛书”合作协议》、《图书合作协议》及《第三批合作图书书目目录》,继续出版《巴菲特的真实故事2005年版》、《成功经营店铺》、《智慧商店》、《俄林传记》及《默多克王某》共五本图书。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机械工业出版社支付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某四十八万七千七百六十五元四角八分。

三、驳回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机械工业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六百零七元,由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某负担一万三千零八十元五角二分(已交纳),由机械工业出版社负担九千五百二十六元四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日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七百零五元一角三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负担五千六百九十三元四角六分(已交纳),由东方强势企业发展研究(北京)中某负担五千零一十一元六角七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万三千三百一十二元一角三分,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李某久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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