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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快车道广告有限公司诉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7-06-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17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市快车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路X号万德居大厦30D。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猛,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深圳市快车道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朝晖,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昆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北京昆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深圳市快车道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车道公司)诉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贸易公司)、被告北京昆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大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快车道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猛、郭某、被告城乡贸易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朝晖、姚某某、被告昆仑大地公司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快车道公司诉称,2006年9月,我公司在城乡贸易公司发现其销售的昆仑大地公司生产的“吉祥花开”月饼的包装盒图案系盗版我公司的“富贵人家”美术作品。我公司认为,昆仑大地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侵犯我公司著作权的月饼盒、城乡贸易公司销售带有侵权月饼盒的月饼,均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我公司著作权的行为;2、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略)元。

被告城乡贸易公司辩称,在我公司销售的月饼种类很多,我公司一般审查月饼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资质、卫生许可证、商标等,不可能审查月饼的众多包装。对商品包装图案著作权的审查超出我公司审查范围,我公司不应承担过重的审查义务。作为销售者,我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同意快车道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昆仑大地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存在侵犯快车道公司著作权的行为。2006年中秋,我公司为销售月饼,购买了《吉祥花开》月饼盒,后我公司在包装盒印刷上商标。我公司在购买月饼盒时已尽到审查义务。月饼盒图案是由包装盒出售者独立创意并制作完成的作品,与快车道公司作品“富贵人家”在图形结构、花型、色彩搭配、文字等都有显著的区别,并不易引人混淆。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我公司不存在侵犯快车道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快车道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快车道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5年4月20日,熊晖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富贵人家”,该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快车道公司。

2006年9月,快车道公司代理人在城乡贸易公司购买了一盒昆仑大地公司生产的“吉祥花开”月饼,价格为128元。

2007年2月9日,城乡贸易公司食品一部出具证明,表示昆仑大地公司在城乡贸易公司共销售了5盒“吉祥花开”月饼,总计640元。

另查,“吉祥花开”月饼盒外提袋正面和内盒正面上均有“吉祥花开”图案,并印制了昆仑大地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等信息。

美术作品“富贵人家”具有以下构图特征:“富贵人家”以中国红为底色,图案中心的四边有四个黄色半圆围绕绽放的红色和白色牡丹花卉,其间点缀绿叶,中间部分由两个圆圈组合成一个金色环形,圆圈之间连接有传统中式窗格,内圆左侧簇拥六朵盛开的红色和白色牡丹,六朵牡丹周某点缀嫩绿色叶子,内圆右侧空白处从上到下写有黑色“富贵人家”四字及若干小字。

“吉祥花开”月饼盒图案在构图方面同样以中国红为底色,图案中心的四边配有绽放的牡丹花,其间点缀绿叶,中间有两个圆圈组成的金环,圆圈之间连接有传统中式窗格,而且窗格内部图案与“富贵人家”一样,内圆左侧同样簇拥六朵盛开的牡丹花,花的周某点缀绿色叶子,右侧空白处写有黑色“吉祥花开”四字及若干小字。

“富贵人家”与“吉祥花开”的区别在于,“吉祥花开”四边围绕牡丹花的图形为三个向外凸起的弧形,整幅图案使用了红黄两色牡丹花。

上述事实,有快车道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购销合同》、购买月饼发票,城乡贸易公司提交的销售数额说明,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快车道公司设计的“富贵人家”采用的是用绘画方式完成的美术作品,该作品使用牡丹、中式的窗户格、四方连续的方法、金色边等方式来描绘富贵、家、五福临门的团圆气氛,从而构成以“富贵人家”为主题的美术作品。

昆仑大地公司以“吉祥花开”并非其创作为由,未提供“吉祥花开”月饼盒图案的创作过程。比较“富贵人家”与“吉祥花开”两图案可以看出,两图在背景颜色、组图元素、图案设计、图片结构等方面均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中,不同之处通过制作时改变构图元素和色彩能够形成,故不同之处仅为图案的非实质部分。诉讼中,快车道公司认为,昆仑大地公司的“吉祥花开”系对“富贵满堂”扫描并进行修改而成。昆仑大地公司除强调二者的不同之处外,未对此提出合理的反驳意见。在综合诉辩意见的基础上比较两部作品,本院认为“吉祥花开”确系抄袭“富贵人家”,“吉祥花开”的制作者侵犯了快车道公司的著作权。昆仑大地公司辩称“吉祥花开”与“富贵人家”在图形结构、花型、色彩搭配、文字等有显著区别,但其所指部分并非实质部分,不能作为非实质性相似的辩称。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昆仑大地公司称月饼盒系从他人处购买,不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但未提供购买月饼盒的证据,快车道公司亦不予认可,故该主张证据不足,应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在昆仑大地公司不能提供月饼盒来源的情况下,昆仑大地公司应承担制作者的法律责任。同时,昆仑大地公司作为月饼盒的使用者,将其商业标志标注在“吉祥花开”图案上,使商业标志与“吉祥花开”共同组成月饼盒的外观形象,直接影响消费者对月饼的印象,给昆仑大地公司带来了收益。因此,无论作为月饼盒制作者,还是侵权作品的实际使用者和受益者,昆仑大地公司均应对月饼盒侵犯他人著作权承担侵权责任。快车道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但未证明其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数额,本案唯一与获利数额相关的证据是城乡贸易公司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故本院综合考虑侵权作品商业性使用方式和获利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城乡贸易公司以其为综合性商品零售商为由辩称,其对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商标进行了审查,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商品的众多包装进行审查,已经超出了其合理审查范畴。商场客观上无法审查众多商品包装的著作权合法性。快车道公司则认为,城乡贸易公司提供的月饼订货合同中并没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说明其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本院认为,城乡贸易公司作为综合性商品零售商,在订货时虽然应对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并进行适度审查,但该审查义务的合理程度应依据其审查能力和审查内容而定。本案的一个客观事实是,诉争审查的内容是产品的包装是否侵犯著作权。通常,根据一般商业惯例难以对商品包装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判断,且该审查义务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判例和司法解释要求销售商对商品的合法进货渠道进行审查,并在怠于审查的情况下承担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本案中,城乡贸易中心对进货渠道和产品来源已经尽了审查义务,“富贵人家”并不为公众知晓且其著作权人并非显而易见,城乡贸易公司要注意到“吉祥花开”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预防成本较高。对商品零售商分配过高的预防成本,将间接提高商品成本,并不符合社会利益。因此,本院认为,城乡贸易公司未发现“吉祥花开”侵犯快车道公司著作权,并不属于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快车道公司要求城乡贸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月饼为季节性商品,城乡贸易公司称其已经停止销售“吉祥花开”月饼的主张应予以采信,快车道公司要求城乡贸易公司停止销售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昆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制作、使用侵犯原告深圳市快车道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的“吉祥花开”月饼盒;

二、被告北京昆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快车道广告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一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快车道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昆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零二元,原告深圳市快车道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快车道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五百零二元;由被告北京昆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宋鱼水

审判员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苏云泉

二ОО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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