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九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以“自己是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原判定罪量刑缺乏证据支持”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小燕

审判员苏哲

代理审判员王立珂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利耸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劫罪 某某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