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老百姓粮油商行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04-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086号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大药房)。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老百姓粮油商行(以下简称老百姓粮油商行)。

原告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大药房)因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老百姓粮油商行(以下简称老百姓粮油商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老百姓大药房委托代理人周彦,被告老百姓粮油商行委托代理人王力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诉称:原告2001年由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是一家在全国率先推出“平价药房”经营模式,从事药品销售的连锁零售企业,现在全国各省市共有独资或控股子公司十二家,门店九十八个。2004年全年销售金额达到18。2亿元,排名全国第一,2005年至今,原告的营业业绩不断上升,始终位于同行业前列。原告在经营业绩不断提升的同时,还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先后多次被政府机关、消费者协会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获得了极高的评价,成为了同行业的领跑者。2005年2月21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老百姓”服务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之推销(替他人)。原告自成立之日起,即以“老百姓”文字作为原告企业字号和服务商标,在门店店堂、宣传手册、购物袋、媒体广告中广泛使用,并且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和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等方式,将“老百姓”商标的使用延及原告子公司及门店。“老百姓”商标也由此为公众所熟知,并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被告是一家从事粮油食品销售的零售企业,其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老百姓”注册商标在宣传手册、店招上突出使用。原告认为,原告享有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对“老百姓”商标的专有权,并有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该商标。同时,原告的“老百姓”服务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极高的美誉度,已完全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驰名商标,因此原告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老百姓”标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标或服务上作为商标使用。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作为其服务标识突出使用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从而损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益,构成了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带有“老百姓”字样的标识、宣传册;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六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对“老百姓”商标的知晓程度,以及“老百姓”商标的美誉度

1、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老百姓”商标注册证书证明原告对“老百姓”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

2、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3、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4、湖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5、上海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6、陕西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7、天津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8、河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9、广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10、江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11、浙江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12、山东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13、广东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14、北京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经营规模以及“老百姓”商标因原告经营规模而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广泛认知的事实。

15、www.(略).com及www.(略).com和搜狐关键词“老百姓大药房”搜索记录

16、中国药店(www.ydzz.com)2004年中国连锁药店百强销售金额及排行榜

17、中国药店(www.ydzz.com)2005年中国连锁药店百强销售金额及排行榜

18、中国药店(www.ydzz.com)2006年中国连锁药店百强销售金额及排行榜

19、老百姓大药房荣获最佳服务社会奖

20、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著名商标”证书

21、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证书

22、湖南省消费者协会2004--2005“湖南省消费者信得过品牌”荣誉证书

23、湖南省医药行业协会“湖南省诚信医药商业企业”证书

24、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证书

25、湖南省银行行业协会“守信用企业”证书

26、湖南省青年职工工作委员会“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证书

27、中国工商业企业联合会会员证

28、2003年度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中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二十强”证书

29、2004年度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中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二十强”证书

30、2005年度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中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二十强”证书

31、2006年度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中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二十强”证书

32、“湖南十大‘潜龙’企业”证书

33、“武汉市民心目中放心药房”证书

34、“湖北老百姓大药房吴天祥小组荣誉证书”证书

35、“2004年广东省食品医药行业科技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证书

36、“2004年度河南省诚信先进单位”证书

37、“外省区市在陕投资优秀企业”证书

38、“西安老百姓大药房优秀组织奖”证书

39、济南解放桥店被评为“文明药店”证书

40、广东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评为广东省医药行业先进企业

41、广东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被评为2004年广东省食品医药行业科技质量工作先进单位

42、江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诚信经营单位”称号证书

43、江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证书

44、国务院纠风办领导莅临老百姓大药房长沙湘雅店视察指导,调研“老百姓”现象照片

4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莅临老百姓大药房长沙湘雅店视察指导照片

46-49、湖南省有关领导莅临老百姓大药房指导工作,调研“老百姓”现象照片

50、人民日报《能挤掉药价虚高的泡沫吗》

51、人民日报《医院能否和药店联动》

52、人民日报《杭州老百姓平价药店能挤掉药价虚高的泡沫吗》

53、求是杂志《为了群众利益的一场变革》

54、湖南日报《“老百姓”药房备受市民赞誉》

55、湖南日报《“老百姓现象”引起理论界关注》

56、湖南日报《群众的实惠企业获发展》

57、湖南日报《树立良好的商德形象》

58、湖南日报《为何容不下“老百姓”大药房》

59、长沙晚报《笔锋正义百姓得益》

60、长沙晚报《虚高药价应降下来》

61、长沙晚报《当家人讲“老百姓故事”》

62、广州日报《药价:“老百姓”心里有杆秤》

63、天津日报——经济周刊《“老百姓”给市场带来什么》

64、天津城市快报《老百姓欢迎“老百姓”大药房》

65、湖北日报《百姓得实惠药市有沉浮》

66、湖北日报《老百姓告诉我们什么》

67、湖北日报《“老百姓”顶着压力开业》

68、武汉日报《“老百姓”激活药品零售市场》

69、武汉晚报《武汉虚高药价即将“雪崩”》

70、武汉晚报《药价“雪崩”受惠的总是老百姓》

71、武汉晚报《“老百姓”永立中国企业公众形象林》

72、武汉晨报《“武汉市民心目中放心药房”调查活动》

73、河北日报《“老百姓”带来了什么》

74、西安晚报《平价药店杀入西安》

75、湖南省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赈灾)荣誉证书

76、湖南日报《老百姓大药房资助特困儿童》

77、湖南省慈善总会老百姓大药房赈灾药品现场图片

78、三湘都市报《灾区缺医少药“老百姓”伸援手》

79、2006年7月“情系大湖南”赈灾(郴州灾区)照片

80、老百姓大药房举行“情系灾区爱心义卖的活动现场”照片

81、“生命拥抱阳光关爱三湘父老”捐赠活动

82、长沙晚报《“老百姓”旧药换新药30吨废旧药品付之一炬》

83、长沙晚报《“老百姓”设立助考站》

84、科技导报《洪水无情“百姓”有义》

85、株洲晚报《10名儿童与“老百姓”签下助学合同》

86、百万药品赠灾民希望小学暖人心(图)

87、老百姓大药房至新化县X村扶贫捐药(相片)

88、陕西日报《省红十字会收到社会救灾款价值400余万元》

89、家庭报《“援助中国贫困母亲”走进江西大型捐赠仪式在萍乡举行》

90、萍乡日报《老百姓大药房为六名学生交学费直至他们小学毕业》

91、萍乡日报《老百姓大药房再献爱心六名贫困学童受资助》

92、家庭报《老百姓大药房与安源矿采三党支部联合扶助特困家庭》

93、西安日报《把爱送给更需要的人》

94、西安晚报《低保户缺药谁来助》引起广泛关注

95、渭南晚报《万余份“非典”防治手册赠市民》

96、老百姓大药房尽心尽责报效社会捐赠希望小学一所

97、郑州晚报《爱心接力护考14特困生》

98、“手拉手”爱心助学活动(相片)

99、第28届武汉之夏开幕(照片)

100、老百姓大药房仲夏之夜文艺汇演照片

第二组证据,证明原告“老百姓”商标持续使用时间

101、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网址

102、VI宣传手册

103、标注有“老百姓”服务商标的包装袋、购物袋、煎药袋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持续使用“老百姓”服务标识的事实

104、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老百姓”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证明原告“老百姓”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的事实

105、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106、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107、湖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108、上海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109、陕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110、天津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111、河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112、广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113、江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114、浙江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115、山东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116、广东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117、北京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门店外观照片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及其子公司持续使用“老百姓”商标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证明原告“老百姓”商标的部分广告宣传及广告费支付凭证广告宣传及广告费支付凭证

118、楚天金报老百姓开业广告

119、落户广州开业广告

120、燕赵都市报老百姓大药房石家庄店开业广告

121、老百姓北湖店开业广告

122、老百姓大药房南门口店开业广告

123、杆石桥店老百姓大药房开业广告

124、老百姓大药房梧州中山店开业广告

125、老百姓大药房柳州鱼峰店开业广告

126、广西老百姓大药房开业广告

127、广西老百姓大药房开业庆典广告

128、老百姓大药房2周年广告

129、老百姓大药房落户津城三周年广告

130、贺老百姓大药房西安三店省、市医保卡开通广告

131、新华视频广告品牌企业宣传

132、湘声报社认刊书

133、长沙琪川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书

134、长沙雅风广告有限公司广告业务合同书

135、湖南都市频道广告合同

136、岳阳市世博广告有限公司合同书

137、长沙市振华礼仪服务合同书(略)

138、长沙市振华礼仪服务合同书(略)

139、彬彬精品工艺商行广告位承租合同

140、老百姓大药房墙体广告合同书

141、长沙罗成商贸广告有限公司合同书

142、郴州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143、2006年中国湖南彩灯文化艺术节合同书

144、洞庭之声报广告合同书

145、长江信息报广告合同书

146、富阳人民广播电台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147、新闻交通频道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148、岳阳市双燕广告有限公司广告位租用合同

149、常德市广播电视局广告专用合同

150、长沙罗成商贸广告有限公司合同书1908

151、长沙市振华礼仪服务合同书(略)

152、湖南康弘经贸有限公司合同协议书

153-155、长沙市好日子礼仪庆典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礼仪项目合同

156、陕西老百姓大药房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157、陕西老百姓大药房报纸软文广告发布合同

158、广西老百姓大药房广告业务合同

159、梧州市广播电视广告信息中心广告发布合同(略)

160、广西电视台广告合同

161、梧州市广播电视广告信息中心广告发布合同(略)

162、广西老百姓大药房广告发布合同

163、《南宁晚报》广告认刊书

164、南宁博龙尔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165、广西老百姓大药房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166、南宁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

167、梧州广播电视报广告合同(略)

168、梧州广播电视报广告合同(略)

169、梧州广播电视报广告合同(略)

170、梧州广播电视报广告合同(略)

171、广西电视台广告合同

172、梧州电视台广告(信息)发布合同

173、梧州电视台广告(信息)发布合同

174、武汉当加广播有限公司电视广告代理发布业务合同(略)

175、武汉当加广播有限公司电视广告代理发布业务合同(略)

176、武汉当加广播有限公司电视广告代理发布业务合同(略)

177、武汉当加广播有限公司电视广告代理发布业务合同(略)

178、湖北老百姓大药房广播电台广告合同

179、武汉老百姓大药房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180、宁波广播电视集团广告业务合同(略)

181、浙江省广告承揽合同(0-4-01)

182、浙江省广告承揽合同(0-4-02)

183、浙江老百姓大药房委托协议书

184、北京金谷满园广告有限公司广告业务发布合同

185、北京中信凯旋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

186、北京视而已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

187、北京智慧传承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书

188、北京民泽源广告有限公司平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

189、北京七彩时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书

190、北京良策世纪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合同书

191、北京市珍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广告服务协议

192、老百姓大药房“银发健康大使”活动启动仪式(照片)

193、“老百姓银发健康大使”总决选(照片)

194、各类广告费发票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宣传范围广(十二个省、直辖市)的事实、广告宣传投入大((略)。77元)。

第四组证据,商标保护记录,证明人民法院和工商执法部门对原告商标保护的事实。

195、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196、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197、望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决书

第五组证据证明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198、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近三年纳税记录

199、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近三年纳税记录

200、湖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近三年纳税记录

201、上海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近三年纳税记录

202、陕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近三年纳税记录

203、天津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公司近三年纳税记录

204、河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公司近三年纳税记录

205、广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近三年纳税记录

206、江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近三年纳税记录

207、浙江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近三年纳税记录

208、山东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近三年纳税记录

209、广东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近三年纳税记录

210、北京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近三年纳税记录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及子公司2002—2006年依法纳税金额为(略)元。

211、河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说明

212、陕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说明

213、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说明

214、广东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说明

215、天津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说明

216、山东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说明

217、广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说明

218、湖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说明

219、浙江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说明

220、江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说明

221、北京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说明

222、上海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说明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在湖南省外独资或合资设立“老百姓”大药房的事实。

223、湖南老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证明原告依法、规范经营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被告侵权证据。

224、被告营业执照

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225、被告使用“老百姓”标识的开业宣传单

226、被告经营场所使用“老百姓”服务标识的照片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原告“老百姓”注册商标作为服务标识的事实。

被告老百姓粮油商行答辩称:一、被告依法取得企业名称权,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被告依法在长沙市开福区范围内对该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原告无权剥夺被告使用合法企业名称的权利。二、原告的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且根据现有证据,“老百姓”商标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驰名商标的要件。三、“老百姓”如“长城”、“白沙”、“中华”一词是普遍使用的一般性词汇,是平民和民众的同义词。故原告注册的“老百姓”商标缺乏显著性,消费者看到“老百姓”商标并不能联想到原告的商品或服务。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是滥用其对“老百姓”商标的专用权。四、原告和被告企业成立的审批、企业经营方式、被批准的经营地域等存在诸多不同,被告与原告提供的服务行业差别极大,无法致使相关公众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更不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原、被告系关联企业。五、被告产品合格,服务质量较高,不可能影响相关公众对原告的“老百姓”商标的评价。被告的“老百姓粮油商行”在粮油行业和广大开福区市民心中具有较高的美誉度,不可能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任何损害。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老百姓粮油商行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系合法使用长沙市开福区老百姓粮油商行名称。

在本案开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组织下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与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不具有必然的联系,且原告上述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国内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与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不具有必然的联系,该商标从注册到本案起诉仅两年,使用的时间很短;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侵权的事实没有关联性,认为原告对该注册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极为有限,不能证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原告的商标曾受法律保护的记录与被告方是否有侵权事实没有必然联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认定该商标的驰名的因素之一,而原告“老百姓”商标是作为普通的注册商标而不是驰名商标受保护的;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认为原告是否依法纳税、依法经营与被告方是否有侵权事实没有必然联系,也不是考虑商标是否驰名的法定因素;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的商号是通过合法申请并经开福区工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的,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老百姓”文字、并在店招及宣传单上突出使用“老百姓粮油商行”,是一种合法行为,并不构成对“老百姓”商标权的侵犯。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的“老百姓”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告使用带有“老百姓”字样的商业标志和宣传册已构成商标侵权。

作为定案证据应当内容真实、证据来源合法并与本案有关联性。经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六组证据进行审核,并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对于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1能够证明原告系“老百姓”的商标注册人;证据2-14能够证明“老百姓”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证据15能够证明“老百姓”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证据16-18能够证明老百姓大药房近三年来在同行业中排名;证据19-100能够证明“老百姓”服务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美誉度。第二组证据中的证据101-103能够证明老百姓大药房持续使用“老百姓”服务标识的事实;证据104能够证明老百姓大药房在河南、湖北、上海、陕西、天津、河北、广西、江西、浙江、山东、广东、北京公司使用“老百姓”服务标识的事实;证据105-117能够证明老百姓大药房及其子公司持续使用“老百姓”商标的事实。第三组证据中的证据118-194能够证明“老百姓”广告宣传的范围及程度。第四组证据195-197能够证明“老百姓”商标受到司法、行政保护的事实。第五组证据中198-210能够证明老百姓大药房依法纳税的事实;证据211-222能够证明老百姓大药房在湖南省外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事实;证据223能够证明老百姓大药房依法经营的事实。第六组中证据224能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25-226能够证明被告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老百姓”服务商标的事实。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能够证明被告依法设立的事实。以上证据内容真实,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诉争的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定案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老百姓大药房于2001年10月25日成立,经过7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在湖南、湖北、河南、陕西、天津、河北、广西、江西、浙江、山东、广东、北京成立了独资及控股子公司十二家、拥有门店九十八个。自老百姓大药房成立以来,原告将“老百姓”标识作为企业的标志,并在办公用品、工作服、车辆及门店、礼品袋、购物袋等广告宣传媒介上突出使用,成为公众识别“老百姓”大药房服务的标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老百姓大药房于2005年2月获得“老百姓”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即推销(替他人);注册有效期限为:2005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在经营过程中,原告老百姓大药房先后许可其子公司及门店使用“老百姓”服务商标。

为宣传“老百姓”服务品牌,原告除在各门店进行广告宣传外,还先后在湖南日报、长沙晚报、科技导报、株洲晚报、陕西日报、家庭报、萍乡日报、西安日报、西安晚报、渭南晚报、郑州晚报等报刊,以及湖南都市频道、郴州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人民广播电台、新闻交通频道、常德市广播电视局、梧州市广播电视台、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宁波广播电视集团等广播电视台及户外其它媒体上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广告宣传。原告自2001年成立开始,至今投入各类广告费达(略)。77元。

原告自设立以来,企业销售业绩位居同行业前列,在《中国药店》杂志年度中国连锁药店百强榜评比中,原告2003年销售额达到7.5亿元,在全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排名第三位,2004年销售额达到18.2亿元,在全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排名全国第一位,2005年销售额21。8亿元,在全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排名全国第一位。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在2003年、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均分别授予原告当年度“中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二十强”证书。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原告在2002年至2005年共计纳税(略)元。

2002年至2006年,原告“老百姓”品牌获得了大量的荣誉。其中,2002年,老百姓大药房被评为“湖南十大‘潜龙’企业”、湖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被武汉晨报评为“武汉市民心目中放心药房”;2003年,老百姓大药房被湖南省银行行业协会评为“守信用企业”;2004年,陕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被陕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外省区市在陕投资优秀企业”;老百姓大药房被湖南省医药行业协会评为“湖南省诚信医药商业企业”、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2003年度“湖南省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老百姓大药房济南解放桥店被评为“文明药店”;2005年,江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被评为2004年度“诚信经营单位”;广东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评为2004年广东省食品医药行业科技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老百姓大药房被湖南省消费者协会评为2004--2005“湖南省消费者信得过品牌”;河南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被河南省商业行业协会评为2004年度“诚信先进单位”;2006年,老百姓大药房荣获“最佳服务社会奖”;“老百姓”商标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开展了大量的慈善捐助等公益活动,并被湖南日报、长沙晚报、科技导报、株洲晚报、陕西日报、家庭报、萍乡日报、西安日报、西安晚报、渭南晚报、郑州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持有的“老百姓”商标,曾受到行政和司法保护,有着良好的保护记录。

被告老百姓粮油商行于2007年2月经工商登记成立,并在其开福店的店招和宣传册上突出使用与原告“老百姓”商标完全相同的商业标识。

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的情况,综合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本院将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归纳为:

一、商品销售活动能否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原告认为,“老百姓”商标经原告使用和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已产生合法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认为,商品销售活动不应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从未核准企业的销售活动作为商标注册。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可以使用商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只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志均可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原告老百姓大药房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老百姓”作为其服务的标识,并经过持续使用加强了显著性,该商标于2005年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至于销售活动是否允许注册为商标,则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畴。

二、关于本案中认定“老百姓”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淡化了老百姓大药房“老百姓”商标品牌形象,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二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为保护老百姓大药房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在认定“老百姓”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对“老百姓”商标品牌实行跨类保护。

被告认为,“老百姓”大药房持有的“老百姓”商标不是“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本案不涉及跨类保护的问题,故本案不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依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本案中,在服务项目上,原告以销售药品为主,被告则以销售预包装食品粮油为主。原告与被告虽然都从事销售活动,但二者提供的服务不相同、也不类似。故对原告所持有的“老百姓”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是判断本案商标侵权是否成立的前提。依照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所应遵循的“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和“被动认定”的原则,本案确有必要对原告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判断。

三、原告的“老百姓”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

原告认为,老百姓大药房自设立后、获得商标专用权前,即一直使用“老百姓”文字作为自己的服务标识,并在全国十二个省、直辖市许可其子公司及门店使用“老百姓”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和服务标识,该商标事实上已成为驰名商标。

被告认为,原告的“老百姓”商标缺乏显著性,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并不高。一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很短。该商标于2005年2月28日注册,至今只有2年。二是该商标没有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纪录。三是该商标的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范围、强度都极为有限。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驰名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中,基于如下事实:⑴自2004年开始至今,老百姓大药房年销售收入即位列全国第一名。在《中国药店》杂志“年度中国连锁药店百强榜”评比中,原告2005年销售额21.8亿元,在全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排名全国第一;⑵原告自2001年成立始,包括其子公司即在全国各报纸、电视等媒体及户外广告中投入广告费支出共计(略)。77元;(3)“老百姓”商标注册于2005年,但原告自2001年成立以来,即已开始使用;(4)原告的“老百姓”商标被他人假冒和恶意攀附,并受到司法、行政保护。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符合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条件,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四、被告老百姓粮油商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将造成相关公众对两个“老百姓”的混淆,或者导致相关公众错误地以为两个“老百姓”存在一定的联系,损害原告的驰名商标权益。

被告认为,其行为无法致使相关公众对二者服务主体和来源产生混淆,故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老百姓”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具有跨类保护的效力。被告老百姓粮油商行将“老百姓”商标作为自己的服务标识,在店招、宣传手册中突出使用,其行为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被告所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某种关联的合理联想,导致原告商标对其服务的指向发生模糊,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于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损害了原告作为“老百姓”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对原告“老百姓”商标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作为“老百姓”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其商标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老百姓粮油商行将与“老百姓”商标完全相同的服务标识在店招、宣传册上突出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老百姓大药房的商标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其行为应予制止,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要求被告老百姓粮油商行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老百姓粮油商行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老百姓”商标权的行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其它诉讼费400元,共计1400元,由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老百姓粮油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剑文

审判员何文哲

审判员丁建平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薛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